“社交平台+电子支付+物流”:毒品制贩新“三角”

文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朱弢  

2020年07月03日 10:10  

本文5358字,约8分钟

毒品交易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泛滥触目惊心。

随着6月24日中国禁毒网公布《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下称《报告》),近年来暗潮涌动的互联网制贩毒活动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陈述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特点时,把“‘互联网+物流’的制贩毒活动更加突出”放在第一位。

“一条成熟的网络涉毒产业链正在形成。”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金波对《财经》E法直言。在他看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互联网贩毒正成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关键命题。

花招迭出避监管

曾经以“接头”“开房交易”“人体带货”为关键词的毒品交易活动,在各方的大力监管和打击下,开始把注意力转向线上。

根据《报告》,近年来不法分子更多采取“互联网+寄递”方式,运用微信、论坛及其他各类平台作为联系渠道进行非接触式贩毒。2019年,全国破获寄递和物流渠道贩毒案件2552起,同比上升130%;今年以来,全国破获此类案件共计546起。

毒品交易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泛滥触目惊心。《财经》E法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按审判时间倒序研读了近期50个贩毒案例,发现有48例在毒品交易时使用微信联络,26例使用微信转账,另有5例使用支付宝转账,仅有两例为传统的“电话+碰头”模式。

相关人士告诉《财经》E法记者,一些涉毒分子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和各类社交平台,通过开办建立涉毒营销网络,以视频吸毒认证进入聊天室、定期缴纳会费提供毒品的方式组织众多会员进行视频群体性吸毒活动。此外,以各种形式大肆传播制毒工艺、制毒设备、吸毒工具等各类涉毒物品销售信息、交流吸贩毒经验、寻购或兜售毒品。

贩毒分子在网页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明码标价,兜买毒品制作视频或者教学资料。部分不法分子会于固定时间(一般是晚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叶子、气球、药丸、闪电等奇怪图案,没有任何文字;在论坛上则会用涉毒隐语、暗语、黑话发布大量信息,吸引购毒人员联系。如海洛因的暗语为“狮子摇头”“砖头”,摇头丸又名“忘我”“E仔”“Fing头丸”等,冰毒的代名词则是“肉”“猪肉”“象牙”“大力糖”等。“为了逃避监管,‘黑话’更新速度非常快,导致公安部门需要经常更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网络法学研究院研究员郭旨龙表示。

“随着信息网络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社交网络的成熟,毒品犯罪嫌疑人通常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一个具有发现功能的APP和一个能够实现资金结算的APP,即可实现毒品犯罪目标的查找、交易的达成及毒资在线支付。”金波指出。

暗网是另一种被广为运用的贩毒手段。通常,贩毒人员会向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他们的购毒人员发布邀请码,同时还需要内部人士给予访问权限才能进入。Silk Road、Alpha Bay等暗网网站就是代表。它们通过洋葱头(The Onion Router)软件提供客户端的匿名访问和服务器匿名,保障毒品交易隐蔽。

贩毒者的“创意”不仅于此。多份近期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不乏“Telegram”、比特币和快递等字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9日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贩毒人员沈某、胡某为躲避监管,使用“Hangouts”等网络聊天工具联系购毒人员,并以比特币、微信支付等形式收取毒资,最后由胡某负责将大麻打包并经正规快递邮寄给买家。另一份来自温州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贩毒人员姜某以吸食为目的,先后两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境外卖家订购毒品,采用比特币方式支付毒资,后卖家通过国际平信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入境。在收件时,姜某使用名为“林达”的虚假身份证和多个虚假地址以逃避监管。

“毒贩者往往使用虚拟的身份信息、虚假的电话号码寄快递,收货地址也往往是一些公共场所,除了电话号码之外几乎没有真实信息。”郭旨龙对《财经》E法分析称。

毒贩甚至会收买不知情的第三方邮寄毒品,如果第三方有怀疑或被发现就立即收手,因此即使毒品在邮寄过程中被发现也很难追踪到毒贩。在广东佛山的一起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将2克冰毒放在一对休闲鞋里面打好包装,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海南;另一起发生于成都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试图通过闪送APP下单将毒品送至购毒者章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住处,幸而期间快递员发觉并及时报警。

监管真空待填

对公安监管部门而言,互联网的信息化和数据化特性,增大了追踪毒品交易的侦查难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八款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受网络贩毒案件特有的案情复杂、跨域性强、调查取证困难及受害人不确定等特点影响,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保存获取十分不易。

郭旨龙指出,毒贩会随时删除网上的交易记录,甚至销毁电脑、手机等上网设备,而且而网上的数据多,信息量大,信息流动频繁,追踪其留下的网络“痕迹”相当难,更不要说毒贩还大量使用加密信息。

“举个最没技术含量的例子,‘马仔’在交货时会通过微信语音与买家联系,一分钟之后他就会撤回语音,除非提前采取技术手段,否则根本无法固定证据。”甚至有部分毒贩在发生交易后会指令购买者通过各种平台购物“洗钱”,表面上是一笔正常的日常用品交易,实际上毒资早已完成“走账”。

随着大型平台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毒贩们更倾向于使用不常用的小型社交平台或自己搭建临时平台,这也加大了警方固定和收集证据的难度。

郭旨龙进一步指出,以社交网络和现代物流为核心的贩毒方式,具有时间和场所不固定、目标不固定、信息传播隐蔽人货分离、资金转移和毒品交易欠关联的天然优势,导致侦查机关对作案人、作案事实的查证往往因各交易环节的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而难以查实,由此造成目前网络零包贩毒问题相当突出。即使警方可以侦查到提供的物质、买主和供应商的行为、运输地点、交易细节和价格参数,也无法对毒品的来源、制毒设备、线下市场的联系和非法资金流动形成全面掌握,无法从根源上进行有力打击。

通过梳理2015年到2018年全国各地发生的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案件,目前利用网络(贴吧、论坛、QQ、微信、其他社交平台等)传播制毒技术,销售制毒原料和设备,贩卖和聚众吸食毒品,构建“制—卖—吸”一体化的毒品违法犯罪渠道,同时通过淘宝、微信完成支付,依托物流供货的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模式尤为突出。

2019年8月,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新型毒品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例中的“货主”躲在境外,通过国际物流向中国境内输入含有大麻的巧克力、糖果;在国内拥有毒品仓库的“发货人”和在暗网上的“售货人”则另有其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互不相识,购毒者在“暗网”上以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这样的毒品利益链条,一时很难完全斩断。

“借助物流渠道,买卖双方可以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实现毒品交易。”金波认为,互联网涉毒犯罪往往具有涉众、跨地域等特点,单一的境内外毒品供应源头极有可能通过网络,甚至暗网这一更加隐蔽的形式辐射全国,极大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趋势。互联网涉毒犯罪借助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信息传播的即时性等特点,大幅增加了案件侦办和追踪难度。

如何在提升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的同时,厘定跨境证据调取程序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改革方向,成为执法部门和学界的关注重点。

郭旨龙认为,下一步要通过建立公安机关为主导的一体化采证平台等方式来固定证据,定位毒贩;同时,综合搜集静态数据(交易记录、账目信息等)与动态数据(通信记录、行踪轨迹等),为犯罪嫌疑人“画像”;必须提高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视,探索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部门,配备具有丰富电子证据知识、技术的调查人员,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质量。

“网毒”亟待全社会共解

2015年4月初,国家禁毒办牵头,会同公安部等9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2008年出台《禁毒法》的补充,《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互联网行业主体责任和处罚措施,是中国打击互联网涉毒领域首个正式文件。

除了规范9部委各自的主要责任和具体职责,《意见》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互联网行业在禁毒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需要采取的有效管控措施、负有的报告义务,并列举了互联网涉毒犯罪的主要类型、刑事处罚办法。如对于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技术、工艺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另外,在网络上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的违法信息的,可以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郭旨龙介绍。

然而,《意见》并未对互联网制贩毒近年来发展出的新趋势作充分界定补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江指出,对于组织网络吸毒的行为,即网络聊天室或网络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鼓励或者准许该网络空间内的成员通过视频直播吸毒的方式展示吸毒的行为,在现有刑法层面究竟如何认定还不够明确。

此外,以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代表的第三代毒品尚缺乏有效列管。《刑法》和《禁毒法》规定,必须纳入国家规定管制的物品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近年来,中国已先后列管170余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并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但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更新换代速度极快,通过对其化学结构进行修改即可产生新的替代品,为监管增加了极大困难。为此,应当积极完善中国毒品的列管方式,从而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打击。

郭旨龙分析称,网络时代的禁毒法思路升级,可以参考2015年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纳入到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和禁毒国际合作领域,发挥禁毒领域的公私合作。“一方面要建设相关的禁毒宣传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强公私合作,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搜集和通报义务。”

多位法学界人士对《财经》E法表示,仅依靠法律和相关补充法规条例很难有效管控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贩毒模式。新时代的禁毒工作不能仅仅依赖于国家作为禁毒主体,需要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禁毒事业之中,构建多元禁毒主体,从毒品的供给端到消费端分别推动禁毒工作开展。

胡江建议,要合理定位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的地位、功能,改变过于依赖刑法的观念和实践。在互联网时代“云上中国”的当下,禁毒工作需要理性看待包括刑法、禁毒法在内的不同治理手段的定位,在适应互联网时代带来的风险的同时,也积极主动利用网络给禁毒工作带来的便利,用技术去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实现毒品问题的标本兼治。

郭旨龙强调,网络贩毒目前已形成产业化运作,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治理难度极大,需要犯罪链上、中、下游一体打击,让网络运营商等主体参与进来,依托其强大的技术与管理能力积极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为侦破此类案件提供助力;更重要的是,必须把各大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纳入到治理体系中,把“政府-个人”的二元治理框架发展为“政府-平台-用户”的三重治理架构,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金波非常关注由“网毒”延伸的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他指出,当前中国仍是黑客攻击最大受害国之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供应链安全面临的威胁凸显,数据泄露和滥用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成为核心关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形势依旧严峻。

《意见》对各部门打击互联网贩毒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但通观全文,并未明确细化主管部门以及贩毒平台载体的权责边界。金波认为,健全网络安全法治体系是下一步治理的重点。应大力推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细化落实,完善供应链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新技术新应用等领域针对性立法,妥善处理部门间职责划分和权力边界问题。

“此外,要把网络安全执法和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重视执法和司法队伍体系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金波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