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被拘留,当当网夺权白热化带来什么教训?

​文|《财经》实习生 徐辰烨 编辑|鲁伟  

2020年07月09日 18:56  

本文4619字,约7分钟

在“庆渝年”闹剧之外,很多企业界人士更为关注的是:李国庆与俞渝给其他公司的治理带来什么样的启示?正在修订的《公司法》能否防止类似的“宫斗”戏码?

当当网控制权争夺战仍在继续。

7月8日晚,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发布针对李国庆率人进入当当网“拿走”资料一事的处理结果。

通报称,7月7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庆(男,55岁)纠集他人,在朝阳区静安中心某公司办公场所内,采取强力开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了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目前,朝阳公安分局已将李某庆等4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7月7日,当当网官方微博称:李国庆再次诉诸武力,带20多人,清晨强行进入当当网,撬开多处保险柜。

李国庆则通过微博表示:自己携董事及代理CEO、政府事务副总、人力资源副总、市场副总、财务法务副总等依法接管当当网并开始办公,希望俞渝配合交接。李国庆称,“相信司法公正。”

截至发稿,《财经》多次联络李国庆与俞渝,均未获得双方回应。

这已是李国庆今年第二次率人进入当当网总部。4月26日,李国庆带人到当当网“抢走”几十枚公章,并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称已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自2019年初李国庆与俞渝这对夫妻档“拆伙”,双方围绕当当网的控制权之争剧情不断。在“拿资料”“抢公章”之前, 还曾上演过“八王议政”“当众摔杯”“撕破脸”等令人侧目的戏码。

在企业界人士看来,当当网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创始人夫妻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该公司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也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运行。

在“庆渝年”闹剧之外,很多企业界人士更为关注的是:李国庆与俞渝之争给其他公司的治理带来什么启示?正在修订的《公司法》能否防止类似的“宫斗”戏码?

近日,针对当当网纠纷及背后暴露出的公司治理等相关问题,《财经》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进行了专访。

邓峰主要的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经济法总论、法律经济学、民商法总论等,是公司法领域的知名专家。

李国庆大概率难以夺回控制权

《财经》:7月8日晚警方发布通知,李国庆等4人被拘留。为什么此前在“抢公章”时,李国庆没有被拘留?

邓峰:这一次,警方可能认为存在着暴力或者强行撬开等不当行为。这和前面的判断不同,也可能算是一种纠正。但也可能是警方认为发生了两次类似行为,情节严重。

《财经》:在您看来,上一次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邓峰:关于李国庆的行为是否违法,应该讨论两个问题。第一,应该考虑公司的控制权究竟是谁在掌握。假如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在俞渝手里,那么李国庆就无权占有公章,如果李国庆强行占有,就是违法行为;第二,应该考虑在双方接触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行为。

警方通过调查,认为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暴力行为,由此回答了第二个问题。但是无法回答第一个问题,即不能判断李国庆占有公章是否是违法行为,这是因为警方无法判断实际控制权究竟掌握在谁的手中。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通过法院的途径。

那么,在不能完全回答两个问题的情况下,应该做出维持原状的决定,即保持当时的公章归属,而不应该允许李国庆拿走公章。否则很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认为其实李国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财经》:4月26日,李国庆从当当网“抢公章”后宣布自己为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到7月7日,强行接管公司。外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李国庆能否成功控制当当网,您能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种可能性吗?

邓峰:在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控制权的明确定义。如我前面提到的,人们一般会认为,掌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公司账册、财务资料和其他重要档案材料就是掌握控制权的表现。但实际上,掌握上述材料并不等同于掌握控制权,控制权根本上是合法性的问题。

李国庆想要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其前提是董事会和股东会议决议的认可。只有董事会和股东会依照合法程序召开,并且做出支持李国庆的决议,且决议有效,李国庆才能担任这些职务。所以,李国庆是否能掌握控制权主要有两个“关口”:第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二,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还需要更多细致的法律判断。前段时间俞渝已经向法院起诉李国庆,至于双方股权比例的确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具体的法律判断,还需要通过法院才能确定。不过就目前情况来看,李国庆只讲了股权比例这一个条件,而且这个条件还有很大的争议,因此大概率李国庆难以如愿。

《财经》:面对李国庆“抢公章”“抢资料”的行为,俞渝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回击呢?

邓峰:俞渝可回击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报警;第二个就是向法院起诉李国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两方面她都已经做了。

“抢公章”为什么会给俞渝一方带来困扰

《财经》:李国庆之前“抢公章”的行为给当当网造成很大的影响。公章在中国公司治理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邓峰:在历史的条件下,行动各方无法识别命令、授权的归属,因此产生了公章,它代表了一种权力的来源。目前,公章掌握在谁手中,涉及的是谁可以代表公司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章在很多国家的作用都在弱化。许多国家已经放弃了“只有公章能代表公司”这一说法。英国甚至在2006年废除了公章制度,采用了另外的治理体系。

目前,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弱化公章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坚持“只有公章能代表公司”。但随着公章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多,逐渐出现了“签章”的形式,就是签字和公章中具备一个就可以被承认。但中国并未像刚刚提到的英国等西方国家发展出另一套治理体系,所以依然十分依赖公章。

可以这么说,在中国,围绕公章而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伪造公章、偷公章等行为十分常见。

公章问题反映出中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代表权的规定存在问题。我认为,公章代表的是一个陈旧落后的制度,应该被废除。

《财经》:您刚刚提到的另一套治理体系指的是什么?

邓峰:在英美等国家,公司设置有专门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通常是法律专业出身,其职责是保证公司的运行符合法律,符合章程,也符合公司本身的相关规定,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正式性与合法性。比如,确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相关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都属于公司秘书的职责。

如果存在公司秘书,那么在当当网事件中就可以由公司秘书来判断李国庆所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会是否有效,进而判断李国庆的任职是否有效,是否有权接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公司账册、财务资料和其他重要档案材料。但是,由于缺少了这个角色,李国庆相关行为有效与否就必须等待法院的判决,但法院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所以公司治理就会出现相应的空档期。

《财经》:中国的公司为何没有设置公司秘书这一角色?

邓峰:这和历史与现实都有关。从历史上看,英国公司发展的最初期,就设有总裁、秘书和会计。而中国的公司发展主要借鉴的是苏联经验,只有会计被单独分出来,而并没有设置单独的公司秘书。

此外,中国目前存在的法人理论也导致这一情况的出现。法人理论主张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主张将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没有分权。这也导致类似于公司秘书的职务在公司中没有被单独设置。

《财经》:您刚刚提到中国目前出现了“签章”的形式,签字和公章有一个就可以被承认。如果按照这一说法,完全可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来代替公章。为何李国庆夺取公章的行为还会给俞渝带来困扰?

邓峰:首先,必需强调的是,有效的“签字”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所以“签章”的形式其实依然是现行法人理论的体现,法人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只是有所放松。

其次,法人签字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主要是存在于合同法当中,公司在日常运作时一般可以用法人的签字来代替公章。但是,在企业和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政府会更多地承认公司的公章而非法人的签字。比如,中国建立了日益完备的信用评价体系,在企业运作中经常需要得到政府的确认,所以客观上增加了对公章的依赖程度。所以李国庆拿走公章才会给俞渝带来如此大的困扰。

修订《公司法》能否解决类似问题?

《财经》:李国庆和俞渝围绕当当网的争夺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有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两人的争端?

邓峰:一般的“夫妻店”在创业初期一起持股,但随着公司发展会吸纳新的股东,因此可能会逐渐降低其中一人的股权比重。而在当当网事件中,夫妻都保持了控制权,但两个人又丧失了信任,且夫妻财产没有分割,因此当当网处在两人共同控制的状态。

当当网的问题实际上是由未分割的夫妻共有产权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所造成的。所以,其最终解决还是需要依靠离婚将财产分割清楚,否则即使俞渝解决了“抢公章”“抢资料”等问题,只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控制权的归属,李国庆就还可以用别的方式继续和俞渝争夺当当。

《财经》:当当网事件能给其他的公司怎样的启示?

邓峰:首先,由于现行的法律的缺陷,类似“抢公章”的事情是防不胜防的。想要根本解决问题,就必须通过改变《公司法》,或者采用分权模式,或是承认公司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应该注意夫妻财产的共有状态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应该尽早做出相应的安排。这也是给其他“夫妻店”的启示;最后,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应当尽量减少公司对公章的依赖,尽量使公章变得“中立化”。

《财经》:那么,现行的《公司法》有着什么样的不足?

邓峰:中国的公司在法律上有两种角色。第一种角色是公司,由其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了三角结构,其权力也分散于三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实际上实行的是分层的、分权的集体决策机制。

第二种角色是用中国的法人理论解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代表、对内管理、公司财务等几乎各个方面都能一个人说了算,当然也要承担最终责任。目前,公司受法人理论限制过多,《公司法》也通过不断修订,尝试摆脱法人理论的约束。

公司同时具有以上两种角色,就导致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法人制度并存的局面。当当网事件中 “只认公章不认人”的情况也是因此而出现的。公司受法人理论的制约过多,这也反映了当年制订《公司法》不是根据公司日常的商业需要,而是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考虑。

两种角色兼具的状况也导致了中国公司缺乏公司秘书这一情况,并且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部分内容在前面已经谈到了。

《财经》:正在修订的《公司法》有可能承认公司秘书的合法性吗? 

邓峰:这我还没有办法做出预测,可能承认的几率是50%。目前,上市公司中参照公司秘书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可以看作是没有公司秘书的一种替代性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公司还是管理者,其实已经都认识到了公司秘书的缺失所带来的问题。

但是,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惯性,改进现行的《公司法》,使之更适应公司的实际治理需求,仍然需要一定的努力。这也需要广大企业家的支持,不能仅仅依靠学者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