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流氓”肆虐,著作权法新修草案仍难规制

文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朱弢  

2020年07月29日 19:37  

本文6666字,约10分钟

从登记审查资格的随意到平台治理的棘手,再到恶意投诉产业链对法理机制的规避,“版权流氓”们穿梭于各大电商平台,一再挑战国内知识产权生态“红线”,亦引发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隐忧。

2020年端午节假期,从不爱“宅”的全霄破天荒在家连躺三天,“实在睡不着就玩单机游戏,手机放一边不看。总之不碰联网的东西。”

这位江苏盐城的国企职员陷入了一场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纠纷中。

6月3日,正在打理自已淘宝书法商店的全霄突然发现,她早先手书并挂在自家店里的一张书法作品“IT人永远是年轻”,被印到另一家时装店自制的服装上。“运笔承接就是我的笔迹,他们凭什么拿走?”她说。

最初的震惊过后,全霄假扮成顾客与网店老板交谈。老板在聊天软件上告诉她,书法是老板“本人创作”,且可以进行个性化定制,“要哪个字和我说。”

全霄警告老板,这幅字是她写的,“这种行为属于侵权”。没想到老板直接回怼:“我已做了版权登记,怎么成你的了?该投诉的是我!”

全霄此时最大的苦恼是:如何证明自己的作品是自己的。

全霄的遭遇绝非孤例。随着电商形态不断升级,大量恶意权利人利用著作权登记不做实质审查的规定,获得形式上的权利人资格,强迫被投诉商家产品下架,随后与该商家“谈判”。知识产权领域中这类“版权流氓”现象越来越多见。有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电商平台每年需要处理的著作权投诉总量达2000万件。

行业乱象引起立法机关关注。2020年4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正式将施行了25年的作品登记制度写入,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然而,法条上的确认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问题。从登记审查资格的随意到平台治理的棘手,再到恶意投诉产业链对法理机制的规避,“版权流氓”们穿梭于各大电商平台,一再挑战国内知识产权生态“红线”,亦引发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隐忧。

遭遇“版权流氓”

与全霄相比,同为网店店主的汪宸璐经历更为曲折。

身为一名独立设计师,汪宸璐拥有10年网店工作经历,所售商品亦多为其自行设计的日式女包产品,粉丝数最高达近8万。

2018年初,汪宸璐的店铺突遭投诉,“平台客服来电话,说我外观抄袭对方的设计”。根据投诉,平台于数天后对汪店铺内“半月手拿包”“香云马鞍包”等5款商品做了下架处理。

自认委屈的汪宸璐随即按照平台规定,提供了相应证据并发起申诉。“商品的制作过程、设计稿原图,我的身份证和相关设计资格证书都一并扫描交了。”

很快,网店平台根据汪宸璐的申诉对她的涉事商品恢复上架。

但此后不久,投诉人很快再次提出投诉,这次,对方向平台提供了登记机关的版权登记证书、第三方的鉴定报告乃至注册商标权利声明,并称汪的网店涉嫌抄袭其产品,还涉嫌销售假冒商品。

严格执行“通知-删除”规则的平台很快再次下架汪宸璐被投诉的商品,同时认定她的网店售卖假货,对其执行了搜索降权的惩罚。

因为投诉人多次反复恶意投诉,导致汪的店铺损失了数万元。

围绕图片的著作权纠纷亦为“重灾区”。《财经》E法查阅黑猫投诉发现,一位自称淘宝ID为“畅想网络科技公司”的用户6月4日称,发布在淘宝店主页的具备“自有知识产权”的“软件远程安装”服务被投诉售假。

“畅想网络科技公司”于6月1日向淘宝发起第一次申诉,并提交了权利证书、授权证明及权利方身份证明,结果失败:“客服告诉我,我方店铺注册人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以申诉不成立。”

《财经》E法通过查阅阿里巴巴“1688”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侵权”专栏发现,该公司旗下网站开设的店铺要进行知识产权申诉,如果“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并非店铺实际注册人”,需提供“相关早于投诉日的授权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2份资料。

“畅想网络科技公司”按要求操作后,结果,商品上架当晚就再次遭到恶意投诉。这一系列恶意投诉导致其店铺被处永久封禁,保证金扣罚。

《财经》E法从平台方获悉,此前申诉不成立的原因是申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核实与所售商品存在关联。针对这一恶意投诉,平台调查发现投诉方资质涉嫌造假,并及时恢复了“畅想网络科技公司”的相关商品链接。

除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外,甚至有人伪造法院判决书作为投诉工具。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初,在淘宝店售卖“眼贴”的刘某收到了来自微海公司的投诉,后者称刘某在淘宝店铺里销售的两款商品为假冒产品,并上传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的照片。

这份判决书载明:北京微海公司向朝阳法院起诉,主张刘某的淘宝店铺销售上述两款产品为假冒,法院判决认定该两款产品侵犯其商标权。

淘宝公司很快将刘某的商品下架。自认无辜的刘某于2018年7月初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提出,请求查询(2017)京0105民初6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始裁判文书。

经承办法官查证,发现该裁判文书与刘某所属案情完全不符,接到真实判决书的淘宝也很快将刘某涉案的两款商品重新上架。但长达两个多月的下架,让刘某的店铺受到较大经济损失。

对于这一针对平台商家的恶意投诉行为,淘宝随后将微海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3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海公司通过提交的伪造司法文书等证据,造成被投诉的商家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也造成了原告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受到影响,判赔1元并承担合理诉讼支出1万元。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鹏对《财经》E法表示,《电子商务法》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极大提高了权利人的维权效率,但缺乏制约恶意行为的配套机制,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沦为“版权流氓”们打击竞争者、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应针对该规则出具相应救济手段,保护商家利益。”

平台难以适从

面对“版权流氓”的恣意投诉,向平台发起申诉是著作权实际拥有者最普遍的维权手段。“走法院流程太慢,成本也太高,等判决下来实际利益早已受损,黄花菜都凉了。”汪宸璐对《财经》E法表示。

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阿里、京东等电商巨头均先后发布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同时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建设。

法学界多位学者指出,涉电商平台的“版权流氓”行为主要有四种:一是将自己无法获得注册的商标,或者他人享有商标权的文字或图形登记为自己的作品并进行投诉;二是登记客体虽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得权利人资质后投诉;三是权利人将商品平面图登记为美术作品;四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略作改变后登记成自有著作权,再去对相应商家进行投诉。

面对上述侵权形式,电商平台的最大难处在于:在实际运行中,作品的“自愿登记”几乎等同于登记无门槛,假冒、恶意的登记大量存在。此外,因登记只做形式审查,作品登记证书却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和作用,平台很难对此做实质性甄别。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由于目前全国各地作品登记标准、收费等不统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记还是著作权登记,各地说法不一,造成作品登记行业比较混乱。登记证书的作用在版权交易、司法审判等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对侵权作品认定一直遵循国际上公认的准则“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指确认侵权方有接触到版权法保护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但是,实质性相似缺乏定量标准,且因作品类型不同,侵权表现形式也有很大差别,平台需要根据作品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确定,故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判断。

“实质性相似”是汪宸璐维权之路中最头疼的一点。在她看来,对方通过申请其女士包款式设计中的“大丽花”图案著作权,抢占了版权先机。“对方产品上的‘大丽花’外沿走线与我设计的图案外沿有部分类似,而内部元素与我的相比则简化许多。没想到,恶意投诉人竟然靠这样的图案打擦边球‘碰瓷’成功。”

著作权的权利信息和归属判断也让电商从业者挠头。

如在2015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中,“小荷风采儿童舞蹈比赛高清版本音乐视频”被登记为“电影以及类似设置电影方式拍摄的作品”,但作品样本却是一张摄影图,导致平台无法对比侵权信息。

此外,一些网上电子公证的第三方平台或技术公司日趋壮大,让电商平台很难判断它们出具的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模糊的界限大大增加了电商平台的判断难度。互联网观察人士王可特告诉《财经》E法,由于担心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风险,大多数电商平台在面对投诉时,大多会执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这种选择很实际,也很好理解。应该说,主要责任在于相关法律的纰漏和混乱,不能怪电商平台。”王可特说。

“恶意的知产投诉行为,不仅损害被投诉商家的个体利益,更为严重的损害是造成整个知产保护体系的信赖丧失,并‘挤占’本该用于正当权益的有限的知产保护资源。这种体系性的损害不仅伤及以阿里巴巴等大型头部电商企业知产保护平台为代表的社会保护体系,同样损及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保护体系。”一位阿里巴巴法务专家向《财经》E法介绍,对于严重影响网络营商环境的“知产流氓”行为,阿里已经建立起一套规则进行监控和识别,配合执法机关、推动司法诉讼打击,也主动联合权利人、商家狙击知产流氓。近三年涉阿里的恶意知产诉讼案件中,企图混水摸鱼的“知产流氓”全部被判败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平台因为不是司法机关,对“真证书假权利”的投诉难以进行实质审查,进而辨别真假。在电商法“通知-删除”规则之下,恶意“权利人”滥用著作权登记制度,获得投诉人资格进行批量投诉,进而严重损害商家正当权益,破坏平台秩序。

“作品登记入法”还不够

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假冒著作权登记的规制仍属盲区。

多位法学界人士对《财经》E法表示,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草案,“作品登记入法”仅是在法律中确认从1995年就开始实施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并不具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解决登记乱象。一方面,假冒作品登记系涉及诚信的欺骗行为,著作权法对于这一行为一直缺乏规制措施,而没有规定意味着本法法律逻辑的不完整;另一方面,在“作品登记入法”之外,还需从多方着手,予以综合治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近期公布的调研报告中建议,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报告称,区块链等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使版权登记和交易公示的成本显著下降,有利于完善版权的管理机制。

报告建议,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为集中、便捷、透明、证明力更强的著作权登记体系,探索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版权登记、权属公示、交易备案、许可费提存等各环节,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从根源上减少诉讼发生。

多名专家认为,在修法层面,著作权法应明确权利滥用情形,将对“版权流氓”行为的规制入法;实行25年的试行办法,在登记的程序、标准方面,更需要适用时代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处罚层面,针对利用登记证书恶意维权的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层面,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已势在必行;同时,还需在技术层面,运用比对技术、检索技术、审查技术等手段,降低审查与信息公告成本。

相关的改革尝试也在推进。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版权流氓”式恶意投诉引发的纠纷,作出全国首个禁止恶意权利人投诉的诉前禁令,成为相关判例中极富人情味的一幕。

该案中,原告徐某在淘宝网经营了一家“阿胶糕包装盒礼品盒”店铺,销售阿胶糕包装盒。从2017年开始,他的店铺陆续接到23次投诉,称其店铺礼品盒上的标签设计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致使店铺商品下台,损失较重。接到徐某求助后,阿里平台发现投诉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公开发表记录和授权证明等材料大多为虚假材料。

在阿里法务建议下,徐某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

“诉前禁令”,即法院基于案件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在案件审判之前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某行为的措施。在论证诉前禁令理由时,余杭法院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徐某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秋冬是阿胶糕的销售旺季,对阿胶糕包装盒的需求也将大幅提升”;“一旦热销商品因恶意投诉遭下架,会对店铺销量产生直接影响”。

2018年9月16日,余杭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徐某淘宝店内商品发起的侵权投诉行为,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

刘鹏表示,在司法过程中考虑到商家的营业状况,及时为商家止损,体现了司法程序的进步,“希望以后类似案例越来越多,这样商家就越来越敢进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电商平台如何发挥应有作用也是个真命题。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指出,应通过此次著作权法修订、随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配套司法解释三级程序,认真梳理各平台应承担的各种责任。

多位法学界人士表示,希望司法实践给予平台一定的判断空间,在平台判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以避免在目前著作权登记有较多乱象的情况下,平台为规避风险机械遵守“通知—删除”原则,从而造成商家损失。

“创作即产生”的著作权原理亦为学界重申。相关人士指出,应仅仅将著作权登记作为权利人的初步证明,指导平台回归著作权登记本意。同时,让平台有一定法律空间可以确认登记是否有效,确认如何采纳著作权底稿、原件、合同等材料。同样重要的是,第三方机构的效力应通过司法判例或者其他方式明确。

此外,希望司法实践对著作权恶意行为和合法维权做出合理界定,有效打击著作权投诉领域的恶意行为,震慑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谋取不当利益的维权人,打造更为健康的知识产权投诉环境。

平台备案能否发挥应有作用是司法实践的重点。刘晓春表示,平台备案应成为原创者在平台上享有权利的有效证据,以解决现实中登记慢、确权效率低的现状。同时,要认可平台对商品、短视频等首发认证在平台网站上享有有条件独占使用权(包括著作权以及合法权利或权益)的确认,并认可平台基于此做出的删除仿冒商品等处罚行为。

全霄的维权之路目前仍在继续。对方老板用钢笔在速写纸上勾勒出她毛笔字的轮廓,并用这张速写纸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这张盖有登记机关红章的速写纸让全霄忧虑万分。自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她几乎每天都关注进展,几乎每一场相关研讨会的通稿都要研读,对于她来说,未来的法律的落地,可能事关她的切身利益。

除此之外,全霄现在所能做的并不多,朝九晚五的闲暇时光中,她经常去揣测恶意投诉她的那位“老板”长什么样。“我甚至都没见过他。”她告诉《财经》E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