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高利贷”,中小企业融资会不会更难?

《财经》杂志 文/薛军  

2020年08月03日 11:39  

本文3368字,约5分钟

对于资金市场上债务人的保护,其实不应该着眼于利率水平的高低,应该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法律需要做的是,确保在借贷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以及借款条件的透明,不存在欺诈、胁迫等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到,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要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必须明确的是,这是一个出于良好目的和愿望而出台的文件。其初衷是通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市场主体的资金使用成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但从其所采取措施的结果来看,很可能南辕北辙,在效果上适得其反。

如果《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被修改,将中国的司法体制所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大幅度降低,那么大量迫切需要资金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可能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融资环境,以及事实上更高的借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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