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获批筹建,间接为粮食生产等农业领域提供新保障

文|《财经》记者 焦建 编辑|苏琦  

2020年09月01日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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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再保险公司可通过有效分散风险稳定原保险人承保绩效,以此促进农业保险的普遍可得性,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被认为可对保障粮食安全起到更好的间接性推动作用

相关倡议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近十年后,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迈出了具有实质性进展的第一步,中国粮食生产等农业领域仅靠农险“独木桥”分散灾害风险的局面亦将结束。

据中国银保监会于8月末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同意批复财政部、中再集团、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国寿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等9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农再公司)”,注册资本16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

对于粮食生产等具有季节性、周期性且极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农业领域来说,加强农业保险是全球各国对其进行支持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中国农业生产正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相关投入的规模大、风险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

“再保险本身是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农业再保险公司初衷是为了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虽并非直保业务,但会提升保险机构对高风险地区的承保积极性,进而提升生产者等的利益保障水平,有助于粮食生产等农业领域的安全。”一位保险行业研究人士对《财经》记者解析称。

中农再由财政部直接出资筹建并作为单一第一大股东,亦被业内普遍认为证明农业保险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亦将强化农险市场话语权。

完善粮食生产安全网

2011年3月,国务院在相关报告中首次提出:中国将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历经多年准备后,相关工作于2019年正式进入轨道。

当年1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持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分为两部分,即国家或各级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部分品种的市场化保险。农业保险亦是各个财险当中第一个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发文予以支持的险种。

《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2019)》显示:以每5年为一个阶段来看,中国农业保险赔付率上升趋势明显。2008年—2012年、2013年—2017年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分别为54.49%、63.56%,农业保险保障功能日趋显现。

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则显示:2019年,中国第一产业增加值70467亿元,增长3.1%,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7.1%。截至2019年底,农业保险承保的农作物品种接近300种,保费收入达67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3.6万亿元,农业保险保障充足度为51%。

财政部门一直都是农业保险发展背后最主要的“出资人”。目前农业保险保费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承担。近十年来,政府财政补贴杠杆基本稳定在4至5倍,2008年—2018 年各级财政历年累计投入保费补贴2475.59亿元,为广大农户购买到 15.37 万亿元的农业风险保障,财政资金放大效果达到62倍。

此外,对于不同的地区,财政给予了不同的扶持。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种植业保险保费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养殖业保险保费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

为了进一步提升种粮者积极性以保障粮食安全,2019年10月9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中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

但以2020年的洪涝灾害等为例,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多,农业等遇到巨灾风险时如何处理,一直是个难以回避的话题。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制约了保险水平的提高和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成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性问题。

“目前的巨灾保险主要限于地震,尚不包含台风、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因,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要推动包含更广泛灾因的巨灾保险出台,进一步丰富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尤其是可以考虑尽快将洪水纳入巨灾保险保障内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财经》记者指出。

此外,“农业再保险公司可通过有效分散风险,稳定原保险人承保绩效,以此促进农业保险的普遍可得性,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朱俊生指出。

在中国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此前也曾建立过相关风险分散机制:

一方面,中国的农业再保险安排主要依靠商业再保险公司(包括国际再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怡安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中国再保险集团与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公司签订了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合同;在政府支持方面,北京市亦曾尝试通过财政出资向瑞士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另一方面,在2014年,由20多家相关公司组成了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据其披露的2017年数据显示:其再保险承保能力达3600亿元。

下一步的工作

在相关批复文件中,除公布9家发起单位外,还将中国农业再保险的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公布。根据批复,监管要求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在筹建工作完成后,将上报银保监会申请开业,银保监会在验收合格后下达开业批复。

值得提及的是,虽然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从2007年重启至今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农险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农业风险的一大特点就是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一场大灾往往影响范围很广,而且会影响保险机构财务方面的稳定性,间接影响到保险机构对高风险地区的承保积极性。

因此,中农再公司正式成立后将通过哪些方式为分散农业风险提供哪些支撑,备受瞩目。

以美国为例:农业保险是美国农业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再保险则是其农业保险体系的核心内容。美国农业再保险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手段和市场机制建立了直接保险和再保险之间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再保险模式。

从法规建设层面,美国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设立作为联邦农业部全资附属机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承办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标准再保险协议》则是调整(FCIC)与私营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补贴及监管关系的重要法规。

美国属于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的模式,目前主要在西班牙、墨西哥等国采用。除此之外,韩国、意大利等国则在其农业保险立法中建立了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的模式;日本和巴西等国则采用了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的模式。

整体而言,中农再公司正式成立后,被认为将成为国内农业保险市场最大的再保险业务承接机构。中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将在其基础上建立健全有效的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并基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构建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

朱俊生近日亦公开建议称:应借鉴FCIC运行经验,以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载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这一机制包括:

一是根据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授权,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二是组织全国或各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工作;三是研究农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精算费率,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准条款;四是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灾准备基金;五是协调各地、各参与农业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六是提供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七是根据中央政府或省政府的授权,代表中央政府或省政府管理、审核和直接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而在中农再公司成立后,与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将会形成何种关系,相关信息目前尚未公布;中国为了规范农业再保险业的发展将会制定哪些相关再保险协议或者规定,目前亦在行业内进行着相关讨论。

此外,朱俊生还向《财经》记者表示:各方应处理好政策性再保险与其他再保险的关系。一方面,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再保险是自愿的,而非强制的,与其他商业再保险之间是竞争关系,而非简单的替代关系。另一方面,在农业再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还可通过商业再保险市场自行安排自己的再保业务。

“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虽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支持农业直接保险,但是也要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秉持效益原则,在精算平衡基础上要维持公司自身的良性运作。”朱俊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