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周岁杀人犯或可入刑!年纪小不再是护身符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鲁伟  

2020年10月13日 18:34  

本文2584字,约4分钟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望下调: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等情节恶劣的或将负刑事责任

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望下调。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10月12日,针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称,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因此,草案二审稿规定,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修改猥亵儿童罪。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应对?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时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发生于2019年的大连11岁女孩被害事件,曾引发公众关注和讨论。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1岁女孩被一名14岁男孩杀害。据大连警方通报,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提交《关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目前,中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16周岁。现行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到刑法历次修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条线划在哪里,都存在争议。现在面临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就存在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财经》记者。

阮齐林表示,如何界定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国家的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通过立法设计,对多大年龄、何种情形的人动用刑罚惩罚,对多大年龄的人不动用刑罚而进行道义谴责和教育改造,这是一个关键点。”

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阮齐林指出,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态度,但目前尚不清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例有多少,还是只是极端案例。

阮齐林表示,据他了解,未成年人犯盗窃、抢劫的现象较为高发,对这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管教应引起重视。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7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2016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最易犯盗窃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些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点领域。16周岁至17周岁未成年人最易犯盗窃罪,14周岁至15周岁未成年人最易犯抢劫罪。

现行法律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对收容教养的性质、程序和场所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明确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草案二审稿亦作出回应。

草案二审稿拟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对此,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对《财经》记者表示,上述内容是对司法实践中涉未成年性侵犯罪的热点问题和一些典型案件的积极回应,这也是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部门和有关人士共同推动的结果。

现行法律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吕孝权认为,还应细化“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伤害包括身体方面和精神方面,精神方面的伤害如何界定?”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这也是此前呼声很高的立法建议,并且是对司法政策“21条”的吸收。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吕孝权表示,此前的“21条”是司法指导政策,这次拟纳入刑法法条中,有望上升为法律,这是一大提升。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与“21条”相比,不再设置“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等限定条件,但吕孝权建议,该条款应放宽年龄至18岁,即特殊职责人员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应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