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四板市场”有何想象空间

作者 | 冯铭 编辑 | 尹岳  

2020年10月20日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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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简称“深证通”),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下属公司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北股交”),近日在北京共同举办四板市场基于区块链的登记托管系统上线仪式,并签署关于区块链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合作意向书。

证监会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非常重视区块链技术在区域股权市场的创新应用,积极组织推进相关建设试点工作。本次区块链股权登记托管系统上线,实现业务数据与监管数据跨链交换,是推动区块链技术行业应用落地、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有益探索。希望深证通与北股交以此次深化合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补共赢,为促进区块链技术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良性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深圳“抢夺”区块链制高点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指出要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区块链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之一,也备受深圳市的重视。据悉,本次合作是深交所继今年7月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区块链技术合作后,进一步发挥技术创新优势,依托深证金融区块链平台,助力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数字化业务发展的又一应用实践。

7月14日,深证通与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上,双方合作的首个落地项目——区块链存证业务正式上线。据悉,双方以区块链存证业务为切入点,将在非上市企业股份登记托管领域开展区块链技术研究及应用合作。

近年来,深交所依托证券期货业金融科技中心,深耕资本市场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领域,围绕区块链技术平台建设、区块链行业场景应用、行业区块链发展建设等方面深入进行探索实践。2017年,率先在行业内推出深证金融区块链平台,就存证链、征信链、资产证券化、场外市场交易等多个业务场景进行应用探索,存证链应用场景已进入工程化落地应用阶段。

为反映深圳证券市场区块链产业相关公司的表现,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指数化投资工具,2019年12月,深交所推出深证区块链50指数。该指数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中,业务领域涉及区块链产业上中下游的公司为选样空间,按近半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筛选排名前50名的股票构成样本股。

2020年5月,深交所联合5家券商开展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共建专项课题攻关,组织行业机构推动行业区块链研究成果交流分享,构建面向行业区块链应用的合作生态,共同提升科技监管效能,助力行业数字化应用创新发展,促进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发挥区块链平台技术优势,借鉴场景应用实践经验,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全栈式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助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数字化和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四板市场成最好试验田

早在今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原则同意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建设工作的函》,同意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深圳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市场”)参与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沉寂许久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也因此再次引发各方关注。

零壹区块链&数字资产研究院分析师蒋照生认为,此次证监会同意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区块链试点,是积极又稳妥的举措:既能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实践,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提供可能的技术解决方案,又可以将实际影响限制在较小范围,保证整个资本市场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据蒋照生分析,在资本市场中,区域性股权市场最适合进行区块链实践试点。一方面,虽然存在吞吐量低、跨链协作难、存储消耗大等诸多不足,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于多方协作性强、透明度高、链上数据真实防篡改,可依靠技术手段实现业务流程标准化、简捷化,并且通过智能合约可自动执行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与证券市场的交易、支付、清结算等场景都较为匹配。

另一方面,虽被正式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但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本身并不成熟,仍处于发展早期阶段,普遍采用场外交易模式。场外交易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章程,不易管理和监督,对降低成本、减少风险、活跃交易和加强区域间协调有强烈需求,是区块链技术在资本市场发展应用的首选领域。

“当前中国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活跃度和市场规模有限,对基础系统不会有很高的性能要求,试错空间较大。”蒋照生表示。

权威区块链专家、火币大学校长于佳宁向《链新》表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股权登记托管系统,通过将信息透明、共享、防止篡改、智能合约数字化执行等技术特点与金融领域需求相结合,可以实现业务数据与监管数据跨链交换,促进中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探索。”

于佳宁指出,区块链系统是“信任的机器”,是实现数据可信共享的利器。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股权市场信息登记和留存。股权登记托管系统上线,将业务数据与监管数据跨链交换,解决了监管层面和业务层面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区块链技术在股权市场的应用目前还面临一系列障碍。比较突出的是性能瓶颈,区块链系统的处理速度尚未达到金融领域高频交易的需求。”

于佳宁认为,未来“区块链+”股权市场监管将分若干阶段落地:第一步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和数据层面的互通,解决监管层信息孤岛问题;第二步是将股权市场交易和清算的过程放在链上,甚至将股权进行数字化,帮助监管层追踪每一笔交易的动向,及时判断可疑交易;第三步是基于数字化股权和智能合约实现“智能金融”升级,达成交易即清算,从根本上提升资产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效率。“未来,‘区块链+’不仅仅将给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升级,更是实现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变革、治理变革。”

多点突破,探索创新模式

“区块链不是创造信任的机器,而是制造一种机制,让大家不依赖于信任。四板市场跟区块链结合,就是如何让四板市场制度化,排除人类负面干预产生的影响。”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程晓明向《链新》表示。

在具体应用场景方面,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全业务实现流程上链并不现实,从单个或部分成熟场景开始试点或许更为现实。“现在区块链应用整体落地是很难的,我们现在说的都是某一个局部的应用,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券商尽职调查等。”程晓明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行业的核心,也是整个证券场建设的核心,是证监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信息披露真实性问题上,区块链打造了一个参与者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数据库,数据一旦上链,数据库就不允许修改、不允许删除,从而确保初始数据的真实性。

程晓明认为,区块链在企业尽职调查方面也大有可为。一个企业从上市开始,券商就要对其进行尽职调查,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券商从进入工作的那一天起,就把每天做完了的工作底稿上链,可以避免券商跟企业合谋“哪个记录、哪个不记录”,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将产生非常大的价值。

2017年11月,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联合深交所及其他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同推出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中介机构——征信链,旨在建设标准统一、无法篡改的中介机构执业信息共享征信区块链。

“征信链上记录了相关中介机构的诚信,他的信用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区块链的应用,就是溯源防伪数据,包括中介机构的职业操守、职业记录,不管好的还是坏的记录全部上链,一旦进了这个数据库,谁都修改不了,这是它与传统数据库的区别。”

程晓明认为,在登记托管方面,区块链可以打破传统券商的垄断地位。“因为区块链是一个民间的、全球化分布的登记系统,它没有传统的政府背书,可以支撑全球化的金融产品。”

蒋照生认为,区块链给股权市场可能带来的变革存在巨大想象空间。理论上,区块链几乎可以重塑和简化包括证券发行、交易、清结算、股东投票等各个环节,其中交易和清结算始终是关注焦点。

在交易环节,参考当前DeFi交易模式,买卖双方理论上可通过智能合约和加密技术自动配对交易,无需中间机构参与,简化传统证券交易的冗长流程,提升交易自动化程度,实现“交易即结算”,提升交易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节约大量人力与物力成本。

在清结算领域,传统清结算交收周期较长且环节复杂,当多方参与下出现信息不一致时,需要人工协调处理,带来了极大的成本费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使得证券与资金交付同时发生,实现银货对付,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基于区块链的清算和交收将不再过多依赖中央登记结算机构,降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数据库的单点风险,也减少整个证券交易系统对中央对手方的依赖。

“无论是对交易流程还是清结算系统的升级,都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现有模式的改造,达到降本增效的效果,并没有超越已有的股权交易范式。”蒋照生表示。

技术赋能,监管和法律先行

当前,科技与金融正在形成一种互为相长的关系。监管部门可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监管模式的时滞性,提高监管效率。与此同时,金融科技本身必须遵循金融监管要求,这也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

“区块链不仅仅是技术创新,更带来全新的商业模式,结合了新金融、新产业、新组织等一系列变革。但目前,全球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监管政策仍然处于早期阶段,‘区块链+监管’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风险难以准确判别等问题。”于佳宁表示。

实际上,已经不少业内人士担忧,现在的区块链技术并不能满足金融和监管需求,许多区块链评估标准都是给区块链系统量身制作的(例如共识机制的评试),而不是从金融系统和监管需求出发。

于佳宁认为,区块链和监管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具有“监管的机器”属性,是监管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风险。同时,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其应用也需要纳入监管,不能成为监管洼地,特别是要积极打击那些打着区块链应用的幌子,实为诈骗、传销、洗钱、非法集资、黑市交易的行为。

于佳宁认为,未来区块链与监管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引导应用方向,打击非法活动,比如洗钱、诈骗、传销、网络赌博、非法集资、违规品交易等,避免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非法领域;另一方面,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界定区块链系统各方参与者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区块链系统有着分布式、社群化、算力驱动等特点,各方参与者的关系是一种较为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基于代码和共识,而非传统的合同开展合作。”于佳宁认为,当技术或者程序无法实现对各方参与者利益保护时,还需要增加法律保障。例如,区块链技术的技术开发者或运营公司做出一项改动损害了区块链参与者的利益,或者系统没有按照之前设定好的规则来进行,就需要对参与者提供法律救济。

据悉,目前世界一些国家已经在区块链相关应用、产业方面开始立法工作。比如美国、英国等使用现有法律对区块链进行解释;而瑞士则是重新立法,已于2018年12月推出新法律框架,并在2019年补充了内容。

程晓明认为,“区块链+监管,遇到最大的挑战不是技术本身,而是对现有权力的一种再分配。区块链运行以后,监管部门有些权力可能会受到挑战,将非常考验监管部门的胸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