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乡游子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符合情、理、法

文 | 《财经》新媒体主笔 十年砍柴 编辑 | 王小贝  

2020年10月21日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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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权利只有被法律明确并保护,权利所对应的物才可能被珍惜,对应物的价值才能得到长久和最大的体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其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必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呈现。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机关,对一份全国人大的建议作出答复,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规定受到舆论的普遍肯定,许多人为此热烈欢呼。其中包括笔者。

先来说说我与农村宅基地的故事。

我的母亲离开这个世界快三年了,五年前我的父亲先行辞世。母亲在医院检查出肺癌晚期后,做出一项重要决定,要求我们三兄弟集资,把位于湘中一个乡村里的老宅以她的名义,拆除重建。

母亲的出发点很朴素,如果在其生前她与父亲含辛茹苦修建的土砖屋不改建,那么她去世后,土砖屋一旦倒塌,那块她认为的风水宝地就将被别人占领,而我们兄弟毫无办法。

因为根据当时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由所在行政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有些地方在实践中这项所有权下放到村民组小组)。村民一旦去世,若其子女户口已不在该村,那么子女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房子倒塌了,其子女不能在上面再建房,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

我们家当时就是这样一种情形。三兄弟通过考学或从军在省外的城市里落户,我的姐姐虽然还在本县,但已是城镇户口。

上世纪70年代初,我的父母从生产队要得了一块宅基地,胼手胝足、省吃俭用盖了一栋土砖屋。我们兄弟姐妹四人在这里长大,然后离开故乡远去,这里承载着我们的童年和少年记忆。

如果父母故去后,年久失修的土砖屋经受不了风雨的剥蚀,很快就会倒塌。而宅基地一旦被别人占去,我们兄弟和故乡最重要的联系就将永远切断了。一念如此,情何以堪!我们兄弟便答应了母亲,凑了几十万元钱,将老宅推倒,翻建成一栋钢筋水泥浇筑的三层楼,母亲在新建的房屋里住了近一个月,便了无遗憾地离开了我们。

母亲生前所担忧的事,在以前中国的农村——包括我的老家——时常发生。我们村就有一些老房子年久失修,而老人辞世后因其子女已全进城落户(哪怕走得不远只在县城或省城)不能翻修,任其倒塌,荆棘丛生。

这不但违背了天理人情、文化传统,也与现代的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格格不入。一个人生于兹,长于兹,就是因为发奋读书考大学进了城,他祖祖辈辈留下的宅基地,他却不能继承。

一个农民终身劳作所积攒的财产,最重要的是一栋房子及下面的宅基地。可因为他的儿女有些出息,走出乡村进城落户了,这份重要的财产却不能传给子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呀。

在过去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内,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在乡村长大的人进城落户,其在老家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此呼吁了多年,这个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自然资源部等多个部门作出这一规定,是顺应大势、顺应民心之举,有利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树立《民法典》的权威,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和文化的传承。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均属于物权。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物权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所有权,这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由全村村民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区别甚大),捆绑在一起不能由个人单独处置。另一个层面的物权即宅基地的使用权反而因此变得更为重要,与相关人的利害关系尤其紧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在中国古代亦常有,类似的如“永佃权”。因为战争等原因一些荒地由官府所有,出租给农民耕种,久而久之,租种土地的佃户对该土地拥有永久的使用权。

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佃户承佃荒地三年后,“与充己业,许行典卖”。故有久佃成业之说。这一习惯法在中国历代王朝得到了延续,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

一种权利只有被法律明确并保护,权利所对应的物才可能被珍惜,对应物的价值才能得到长久和最大的体现。如中国农村生产性土地实行联产责任承包制后,一开始许多地方根据人口的变动情况,频繁地调整承包权,农民承包了土地只追求短期效应,根本不注意土壤的改良、配套水利设施的维护,因为这类需要长时间才见效的工作很可能替别人做,何苦呢?此乃公地悲剧。后来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七十年不变,这一情况才得到了改观。

农村的户籍人口在不断减少,这是全国范围内的大趋势,这也影响到新农村的建设。有关部门一再鼓励年轻人回乡创业,有些省份还倡导打造“新乡绅”阶层。如果农村的生产经营性土地的承包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硬”,使用权的所有者对未来难以有预期,那么回乡想盖个房子还必须把户口迁回去,多数人会望而却步。

一位成功的企业主,如果他的户口已不在老家,他想回家盖个房子(哪怕用祖上留下的宅基地)都不行,却希望他能回乡投资兴业,岂非太不近情理了?

我参观湖南双峰县曾国藩的旧宅“富厚堂”时,就想到一个问题。在古代中国,离乡在外的游子之所以和故乡的感情很深,和当时的财产制度、社会管理制度大有关系。那时候鼓励官员致仕、商人发财后回乡买地建房。这些人给故乡在经济上、文化上注入活力,如兴办学校、修桥铺路。情感很难凭空而存在并延续,它往往需要寄托在具体物的上面。

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其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必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呈现。这个规定实施中的一些细节,如使用权的租借、出让、上市交易等问题尚需进一步厘清与明确,如此才能让农村宅基地这一巨大的资源被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