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电商新规:网店年交易52次须工商登记?

文 | 《财经》E法 张剑 编辑 | 朱弢   

2020年11月11日 18:57  

本文2922字,约4分钟

业界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认识已经趋于统一,即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特例。但对于不需要主体登记的特例情况,则需要设置更明确、更合理的标准。

以网购为代表的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主流,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网店平台的买家数量均以亿计,卖家数量也已经以百万、千万计。在这一情况下,对于网店经营者是否该进行主体登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商登记,成为行业监管的一个核心问题。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制定的依据是《电子商务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以外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免予登记的情形: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份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11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多名学者提出,业界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主体登记的认识已经趋于统一,即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特例。但对于不需要主体登记的特例情况,则需要设置更明确、更合理的标准。

主体登记具有必要性

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是对网络交易进行规制的重要法律之一。

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并享受税收优惠。

然而,即使《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对于网店经营者是否需要主体登记的讨论一直存在。

《征求意见稿》对此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表示,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仍然要坚持原则登记、例外豁免的制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在依然存在着一种看法,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原则上不应该登记。网店经营者关心的是,自己进行了主体登记后该如何纳税、交易额达到多少才需要纳税,同时,他们担心纳税是否会加重自己的经营负担。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是用于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确认,相应的监管依据措施,登记内容包括有关企业的各方面信息。随着中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更多具有身份确认的色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市场主体无论是在线上或线下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是线上线下融合,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这符合中国相关立法的整体框架,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避免监管套利。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来予以确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这个角度看,以是电子商务为理由,主张不需要办理登记,是站不住脚的。

薛军认为,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是否会给经营者造成不合理负担,有哪些要求还是可以做减法或是进一步优化,是未来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和推进的。不能把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还需要改革与完善,作为反对电商经营者需要登记的理由。

“如果是一个合法经营者、一个合规的经营主体,为什么不敢明示自己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评价理论研究室负责人、副研究员王雪峰从法理角度对《财经》E法阐释,不管是传统经营者,还是网络经营者,只要诚信守法经营,赞成市场主体登记将是正常的,会配合这一登记。王雪峰曾参与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在他看来,电商经营者进行主体登记,也合目前的市场监督管理的方向——诚信监管。明确商家的主体信息,能让诚信者得到保护和激励,让失信者得到惩罚。

还有专家指出,除了传统网购平台,一些网络二手销售平台也异军突起,原本是一些卖家把闲置物品出售,在C2C模式时,可以不进行主体登记。但现在一些二手平台上的专业卖家已经越来越多,有一些已经转化为B2C模式了。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卖家同样需要登记。

“例外豁免”的认定标准值得商榷

对电商经营者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作出明确规定之外,《电子商务法》也明确了例外情况,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零星小额交易”作出进一步解释: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份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此前,“零星小额交易”在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直接规定和体现。而在《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小额诉讼”的概念,其标的额为各省份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此前有接近市场监管总局的人士解释,关于“零星小额交易”中的“零星”和“小额”之间是“且”的关系,而不是“或”的关系。如果是后者,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零星但是大额”的交易,诸如各类奢侈品的交易便属于此类,交易量并不大,但每笔的金额都很高。第二种是“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手机膜、手机壳的单价可能只有十几元,但某家店铺中此类商品的单品年销量动辄几万几十万,达到百万计也不足为奇。那么,这样的店铺免予登记显然不利于公平原则。

此外,互联网交易与传统交易的最大区别就是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不分地域。同时,网上开店的门槛较低,有些网店开设后并没有实际经营,成了“僵尸网店”,这种情况下登记的意义并不大。对此,吕来明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的界定,已经考虑了网络交易的一些特点。

但吕来明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年交易次数和交易额的界定标准值得商榷和进一步探讨。

网络交易的行业现状是网店的收入和地域没有直接关系,交易规模主要取决于流量,而流量很程度取决于这家店在平台上的排名和评价。因此,吕来明认为,关于交易额应该设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此外,具体标准以5万、8万或10万等整数为宜,便于实际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娟则认为,商业发展快速,确定一个定额难言公平。她建议,可以确定一个标准,如年平均工资、年均收入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立。实际操作中,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统一标准,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确定是否对个人网店经营者进行主体登记的参考。

另外,按照当前的电商业态,大部分商家并非只是在一个平台开店,可能在淘宝、京东都有店铺,有的还可能在快手、抖音直播带货。那么,年交易量52次的计算方式是否科学也值得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认为,计算商家多平台经营的交易量会带来实际执行的困难。同时,单一平台计算,能给主要从事“零星小额交易”的个人留出更大空间。例如,很多农产品卖家的农产品储量动辄数千斤,全部销售完,肯定超过52次交易。汪庆华建议,从促进就业和保民生的角度,以及网络经营的特点和可操作性考虑,应该对52次的交易次数以及计算方式再做一些调整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