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财务性股权投资松绑:开放行业限制,圈定十条红线

文 | 俞燕 编辑 | 袁满  

2020年11月13日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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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来三度提及放开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限制,旨在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松绑的同时,也列明了十项负面清单。

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放开了昔日对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限制。

银保监会称,新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

7月15日,国常会提出,要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

这是两年来三度提及放开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限制。

据了解,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政策,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

松绑投资范围

《通知》称,所谓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根据规定,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通知》提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这也意味着,2010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所设的限制予以松绑。

彼时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有“三不准”,即: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此外,还要求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新规则取消了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旧规对险资的股权投资有所限制,是基于当时的险资投资能力和行业发展情况。如今已过去十年,保险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投资经验已比较丰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亦为监管部门所鼓励,现在选择松绑,是顺应行业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负面清单划十条“红线”

不过,虽然放开了投资范围,《通知》同时亦对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标的企业列了负面清单,划定了十条“红线”:

1、不得投资于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2、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4、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6、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7、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8、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9、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10、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过,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第1、2项的限制。银保监会表示,这是为了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对比2010年的《暂行办法》,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股权,以及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在新规中依然未“开白”。

《通知》明确了资金性质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对于所谓自有资金,亦确定为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加强风控管理

此外,新规还加强了相关的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同时,新规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据了解,早在2018年10月,银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调整的一项主要内容便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过其后没再有下文。

2019年2月14日,《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要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再一次提到松绑险资财务性投资,则是在2020年7月15日国常会提出,要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

银保监会表示,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通知》发布后,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