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应理性看待平台竞争生态

文/ 华一 编辑/朱弢  

2020年11月15日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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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因为平台的“巨无霸”形象,而对其产生扼杀竞争的刻板印象,实际上,平台经济本身即蕴含着多层次的竞争生态。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扭曲竞争规则,侵害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现象屡屡发生,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势在必行。

如今,监管部门已有所动作。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消息一出,美团、京东、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股价随即大跌。

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首先应当考虑平台经济为什么出现、如何出现,又是如何运行的。

平台经济的出现其实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的估算,2006年-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年均增长率达7.8%,同期美国GDP增长率仅为1.5%。到2017年美国数字经济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6.9%,所贡献的就业占总就业人口的3.3%。

实际上,全球平台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只有中国和美国,中国在尖端科技和基础研究落后的情况下,不同领域的平台经济却赶上甚至反超了美国,以包容审慎监管为核心的发展软环境无疑是重要支撑。

美国的互联网平台巨头在本国和欧盟屡屡遭受反垄断调查,而中国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则秉持“让子弹飞一会儿”的审慎态度。

微软、谷歌、Facebook等巨头尽管多次遭受反垄断巨额处罚,但实际上,被处罚之后的互联网平台仍然没有跳出固有的发展模式。

早在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中,就加入了一条针对互联网平台的专门条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效应、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修订草案》中列举出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等因素,其实是一体两面的,既给了互联网领域经营者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但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事实上,抛开平台经济的负面作用,规模效应、网络效应、数据运用能力正是平台经济与生俱来的特征,是反垄断执法所磨削不掉的,其正面作用在于能大大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

正是因为平台的规模效应,跨地区、跨部门的硬件、软件和管理组织,从原来分散的经济组织汇聚至平台,直接摊薄了经济活动的初始投入成本。

正是因为平台的网络效应,用户的聚集可以让其多样化需求得到满足,拉动消费意愿,其巨大的想象空间是传统交易模式所没有的。

正是因为具备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平台汇聚了最多的数据,又具有最强大的处理能力和意愿,从而通过技术革新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改善产品和服务。

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的特性,确实使得平台经济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这需要谨慎应对,也是建构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的初衷。但我们不应因为平台的“巨无霸”形象而产生平台扼杀竞争的刻板印象,实际上,平台经济蕴含着多层次的竞争生态。

平台与非平台之间存在着竞争,平台出于做大规模的动机,需要将非平台组织纳入该平台的经济体系,而非平台也有意愿成为新的平台,从而形成竞争。

大平台与小平台之间存在着竞争,新的商业场景和技术的迅速变动,为小平台的创立和成长提供了可能,现实中,大小平台往往嵌套在一起,形成不同层级的市场结构。

大平台与大平台之间的竞争更是“你死我活”,它们之间是生态和标准的竞争,为了成为赢家,大平台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

也就是说,平台经济生态是存在竞争的,且竞争是动态、多层次的。

这也就能够解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平台经济的更迭史,BAT等国内最早的一批超级平台,在2007年左右已初具形态,但是随后十几年,依然不断有美团、滴滴、字节跳动等新的独角兽出现,如今在这些大平台的生态里,已经生长出几十家上市公司。

一些新的互联网业态也不断孕育而生,比如时下火热的在线教育,一些在线教育平台招收了几百万名学生,实现了几千名学生通过直播技术实时同步上课,这种新业态实现了平台的规模效应,却不具备平台的网络效应,即由于教育产品的非标准性和考试竞争的存在,一个平台聚集越来越多的学生并不必然有利于每一个选择该平台的学生,使得在线教育行业不会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这些都是平台经济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的表现,也在给反垄断提出挑战。

当然,在平台经济的竞争生态中,集中和垄断是必然趋势,这是资本和商业活动的天性。因此,从技术上,我们需要一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从战略上,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视应锚定《<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互联网平台条款,即坚持从平台经济特性出发的审慎包容监管。

作者为资深互联网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