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产系列之二|研究和设置数字税是数字经济治理应有之义

作者 | 冯铭 编辑 | 尹岳  

2020年12月30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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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文章指出,中国是数字经济大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线上经济活动同线下一样,也需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数字税的研究及国际规则建设,是加强数字经济治理的应有之义,更是防范税基流失、维护税收主权的必要之举,同时伴随中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还是中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的主动战略。

下一步,我们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税的指示精神,密切跟踪数字税国际改革进展,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并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建立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

数字经济治理应有之义

12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主办的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召开,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朱光耀在会上指出,就像银行可能‘大而不能倒’一样,巨型数字平台也可能有‘大而不能拆’的特征。如何进行合理的监管,对世界都提出了挑战。“今天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了,不仅是国际数字税收问题,还有国家内部,特别是对拥有大型科技平台、拥有大型数据平台、拥有巨大消费者流量平台的针对性研究需要提上日程。”

那么,现在是对国内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恰当时机吗?

“中国能够成为互联网产业的大国,主要原因是人口红利。中国的互联网巨头实际上是在国家的保护下,不受国际巨头的冲击,才能有今天这么大的市值,所以国家应该向互联网巨头征收高额的人口红利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程晓明向《链新》表示。

目前,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规模日趋壮大,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重要力量。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越来越普遍运用大数据来预测市场需求、进行用户行为分析、由此作为定制化产品和服务的基础。

国家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重大项目评审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首席数字经济学家陈晓华向《链新》表示,数据变得越来越有价值,各类数据的商用化频率提高,无论是企业之间的直接数据交易规模,还是大数据与传统产业融合所带来的间接经济产值都蔚为可观,而用户作为价值来源,并未真正享受到数据价值。

正如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提到,“第三方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像掌握了宝贵的矿产资源,而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零壹智库CEO、数字资产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柏亮向《链新》表示,征收数字服务税,部分原因是:互联网企业通过用户行为数据等数字资源,从事经营活动,节省成本、扩大规模、取得更多的收入,但是这些数据并不是由互联网企业单独创造和拥有的。比如,作为消费者,或者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方,你的行为数据被不断用于商业过程,但是产生的收益与你没有关系。

柏亮认为,当前的物权法对数据生产要素还没有完全覆盖,旧的法律体系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数据要素及其相关的市场行为。比如,数据所有权到底归谁,谁有权使用这些数据,谁有权分配这些数据产生的收益,都还不明确。在当前的状态下,事实上是互联网企业在占有、使用甚至处置这些数据,并独享这些数据产生的收益。

“在这一系列法律问题没有解决,消费者无法参与数据的收益分配的情况,征收数字税,是一种平衡。时机是否恰当,取决于税务部门是否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工作。”柏亮表示。

数字税要符合中国国情

陈晓华向《链新》表示,中国数字经济相关政策细节、法律法规以及其税收制度尚处于起步和研究阶段,技术、市场规模以及落地应用都还有较大空间,所以,征收数字服务税还需先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国内企业实际情况,针对中国国情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陈晓华向认为,数字服务税本质上是政府对利用网络和用户数据获利的市场主体征收的资源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已成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当务之急仍是大力推广数字经济。

“当前中国已兼具数据大国与互联网企业大国的双重身份,且在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处于领先地位。无论是对于想转型的传统企业或是发展中的互联网公司,数字税势必会对大量企业提供不小的压力。因此,若在未准备充分前就执行征收数字服务税,不仅会影响国内传统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开发速度,也会导致中国互联网企业在海外面临大的税收负担。”陈晓华表示。

数字经济学家刘志毅向《链新》表示,数字税提高了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传统企业来说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应当明晰传统企业想要实现转型,数字化、智能化是大势所趋。“互联网公司想要实现更深入的发展,必将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数字税的实施能够引导头部互联网企业意识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对即将或正在进行数字化转型的传统企业发挥更大的带头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刘志毅认为,考虑到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特质,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垄断性问题,用数字税来保障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的相对公平分配是非常重要的,降低中国走向所谓“数字鸿沟”扩大化的风险。

“核心的影响因素是税率。如果税率过高,会影响互联网公司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影响创业者和资本在互联网领域的投入,影响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对以上行为都不会产生影响。”柏亮认为,数字服务税是否低于数据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这个标准一时难以精确计算,更多地靠整体推测和经验值。建议用一个较低的税率标准,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刘志毅向《链新》表示,从世界上已经实行数字税的国家来看,数字税的实施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以第一个“吃螃蟹”的国家法国为例,自2019年7月12日正式通过数字税征收法案以来,法国与受该法案影响最大的美国在数字税方面的谈判始终未达成一致。

受到新冠肺炎的影响,本就低迷的法国实体经济雪上加霜,法国政府为应对危机刺激经济出台的多项扶持政策又进一步扩大了公共开支。今年12月,法国政府不顾经合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坚持落实数字税征收,一方面是为了填补政府巨大的税收缺口,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给境外互联网企业加税平衡本土实体企业成本以实现税收公平,具有一定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刘志毅认为,中国与法国等已实施数字税收的国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本土互联网企业发展势头迅猛——根据今年10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研究报告(2020)》,2019年互联网前百家企业业务收入达3.5万亿元,但从收入规模来看,前五名占比近五成,资源加速往头部企业集中,正如法国数字税主要涉及的四巨头(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占据了全球绝大部分市场,在数字经济世界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因此,数字税的征收顺应全球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在各行各业中逐步渗透的态势。结合中国国情,从长远看,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对数字税的研究(实施主体、形式、范围、幅度等)应当提上日程。”刘志毅表示。

追梦者基金合伙人余波向《链新》表示,对垄断性互联网平台征收“内卷税”,是中国应该学习的欧洲政策方向。所谓“内卷税”,也就是说,只在国内利用平台经济的天然垄断特性赚取超额利润,但没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化收入的大厂,如百度等,被定义为纯内卷平台,需要被征收内卷税,然后转移支付给类似华为甚至字节这种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余波认为,纯内卷平台属于BigTech(大型科技企业)中的一个特殊品种,就是内战内行外战外行,以剥削平台上的小商户和劳动者剩余价值为核心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公司。

余波介绍,“内卷税”参照的是最近英国和欧盟对bigtech征收的“数字税”。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拟对特定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3%的数字税,吹响了对数字服务征税的号角。虽然欧盟成员国内部仍存在一定分歧,但是相关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个别成员国已经率先开始征收数字税。欧盟数字税旨在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的财政扭曲、税务公平、经济治理等问题,反映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税制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2020年3月11日,英国政府于当地时间(3月11日)宣布,将从4月1日开始对亚马逊、脸书和谷歌在内的众多美国科技巨头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DST)。

余波认为,鉴于中国和欧洲的情况不一样,中国还需要类似华为、字节这样的优秀数字经济领头羊提升国际竞争力拓宽全球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所以我的建议不是笼统地征收‘数字税’,而是有针对性地征收‘内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