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规发债,海通证券被责令整改

文|《财经》记者 张欣培 实习生 张世晨 编辑|陆玲  

2021年01月12日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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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永煤控股的违约让市场十分意外。近日,涉嫌永煤违规发债及市场操纵的相关机构均收到了处罚。

永煤债余波仍在。近日,因为永煤控股违规发债及交易的海通证券与子公司,以及东海基金都收到了相关处罚。

1月8日晚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官网连发四则自律处分信息,对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海通资管、海通期货,以及东海基金予以警告,责令这四家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将上述公司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自律处分信息显示,海通证券等四家公司均存在“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以及“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两类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此次自律调查缘起于去年轰动一时的永煤债违约事件。两个月前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发现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东海基金存在违规发行债券与交易债券的行为。发行人通过资管产品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这种结构化发行违反了交易商协会的规定。

“结构化发债实质上就是利用资管机构在银行间拆借资金的信用,为企业提供融资,背离资管业务本源,把资管业务变成了融资业务,超出范围经营。”上海一家公募基金风控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

一位券商人士也向《财经》记者表示,“把资管业务变成了融资业务,结构化融资违反了资管的基本原则。”

8日晚间,海通证券做出回应公告称,根据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开展的自律调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海通证券违规发债

在交易商协会的官网上,涉事四家公司的违规行为被简短而又明确地披露出来。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海通期货和海通资管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通过其作为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通过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东海基金作为某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市场秩序;二是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显示,其〔2015〕第9号公告调整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其中对于投资者交易自己所发行债券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投资者不得通过以自己发行的债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等各类行为操纵债券价格。

祸起永煤债违约

2020年11月10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煤控股)公告称,因流动资金紧张,“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违约本息金额共计10.32亿元。

永煤控股是河南省最大国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豫化能)的核心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河南国资委。如此“雄厚”背景的国企,所发行的债券竟然无法按时兑付,且违约金额庞大。事件一出,给信用债市场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引发了相关债券大幅折价、相关持债基金净值大跌和大量债券取消发行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11月13日,“18豫能化PPN001”最新净价跌逾50%,报49.136元,“20豫能化CP001”最新净价跌逾88%,报11.5589元,同为河南国企的平顶山天安煤业所发行的“13平煤债”也跌近6%,报80元。重仓河南平煤债的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基金,11月10日当天净值下跌8.75%,一周累计下跌10.4%。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0年末,自11月10日永煤违约以来,累计有196只债券暂停和取消发行,涉及债券拟发行规模为1430亿元。

事件发生后,相关监管部门迅速行动。

11月12日,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等相关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称其“涉嫌为永煤控股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

11月30日,交易商协会对东海基金启动自律调查,称其“存在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1月8日,随着四则自律处分信息的公布,海通证券、海通资管、海通期货和东海基金的违规行为被坐实,事件尘埃落定。

海通证券随后发布公告,称其和相关子公司已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表示“将针对本次自律处分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优化内部流程,促进相关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财经》记者之后就相关细节问询海通证券,对方回复:“一切以公告为准。”

监管层明确禁止“自融”行为

根据海清FICC频道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的观点,发行人通过资管产品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的行为属于结构化发行,是发行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承销方三者的“共赢”。

对于发行方来说,虽然实际融资额度有所减少,但保证了发行成功,也许还能降低发行利率,同时在市场上产生了正面的宣传作用,提升了银行和其他投资者对本企业的信心,有利于接下来融资计划的开展。

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来说,做大了管理规模,可以提高市场排名并获得管理费收入。

对于承销商来说,这类债券本来可能存在发行失败风险,但通过结构化发行保证了债券发行成功,将“发不出去的债券”发出去了,增加了名义发行规模和承销费收入,可以提升承销业务规模的市场排名。

然而,邓海清也提到,当发行人偿债能力恶化或市场风险偏好降低、流动性收紧时,结构化发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就会非常突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要投资者承担。

结构化产品的风险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在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的当天,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严禁发行人“自融”行为。

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结构化发债在业内一直存在,应该说是灰色地带。但是它违反了资管的基本原则,把资管业务变成了融资业务,大大超出了应有的融资范围。”一位券商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2020年下半年以来,信用债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华晨集团、紫光集团和永煤控股相继爆发信用违约。可以预见的是,监管部门将会继续落实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第三方违规行为,为投资者、融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开的债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