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退休父母可随独生子女落户,推行护理假

文|《财经》记者 张颖馨 编辑|袁满  

2021年03月09日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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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发龙表示,建议放宽户籍等政策限制,对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投靠异地工作生活子女的,允许其在子女工作生活地落户,并在社保、医保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这个建议走心了,确实应该考虑独生子女现在面对的问题。”

“独生子女放心飞,爸妈永相随……”

3月9日,一则“建议允许退休独生子女父母随子女落户”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榜,并引发网友热议。《财经》记者注意到,提出上述建议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

孔发龙表示,建议放宽户籍等政策限制,对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投靠异地工作生活子女的,允许其在子女工作生活地落户,并在社保、医保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同时,全面推行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制度,当父母患病时独生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一定假期进行护理照料,对独生子女在异地工作生活的适当延长探亲假时间,支持独生子女更多时间陪护老人。

值得注意的是,“两会”期间,孔发龙同时提出“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等多项建议。

放宽户籍限制,推行独生子女护理假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于1982年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对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随着2016年国家放开“二孩”已成为历史,但为国家人口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独生子女父母一代正逐渐步入老年,这一数量庞大群体的养老负担日趋加重。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民生课题。”孔发龙表示,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推进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但与此同时,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压力、心理压力、体力压力较大,以及优质养老供给严重不足等方面。

对此,孔发龙提出如下建议:首先,优化养老供给。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群体进行信息化建档立卡,并进行常态化的养老需求收集与评估,结合不同家庭的异质性需求,制定专项措施、安排专业力量、完善专门设施,针对性提供优质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以及人文关怀。

其次,加大政策倾斜。放宽户籍等政策限制,对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投靠异地工作生活子女的,允许其在子女工作生活地落户,并在社保、医保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全面推行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制度,当父母患病时独生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一定假期进行护理照料,对独生子女在异地工作生活的适当延长探亲假时间,支持独生子女更多时间陪护老人。

再者,完善补贴制度。建立完善更加普惠的独生子女父母高龄生活补贴、失能生活补贴、困难丧偶丧子生活补贴、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等制度,在一次性明显提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实行补贴与平均物价、工资上涨幅度挂钩,每年调整一次。

最后,设立专项基金。财政出资牵头设立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专项基金,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将基金委托给专业机构投资运作,当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丧子、伤残等意外风险时,从基金中划拨专用款项给予支持帮助。

建立《农村中小银行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关注民生领域之外,孔发龙根据自身多年一线实践经历,提出针对关于农村中小银行发展的建议。

众所周知,农村中小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20年末,全国共有农村中小银行法人机构3800多家,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80%以上;总资产41.5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3.3%,是中国机构网点最多、服务覆盖最广、业务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银行的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但是,当前中国农村中小银行法律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不利于推进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孔发龙指出,建议国家制定《农村中小银行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法律主体地位、支农支小职责等。

如在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职责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中小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支农支小,支持其开展金融创新、拓宽业务领域,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同时,可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区别于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建立适合农村中小银行小法人特点,主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实际的监管标准、监管方式以及监管指标体系。”孔发龙说。

再者,通过立法明确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以法律形式,明确央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的政策扶持,将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类支持政策上升为法律。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尽快启动改革试点

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末,全国农合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共有法人机构2185家,占全国银行业的近1/2;资产总额39.6万亿元,贷款余额21.3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的12.4%和11.9%;涉农贷款余额11.2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1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的28.8%和23.7%。

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标志和成果,省联社的成立在推动改革、规范经营、强化管理、化解风险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省联社体制已逐渐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对此,孔发龙表示,建议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农合机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具体可从如下五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允许各省自定改革模式。“建议深化省联社改革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主导,在改革模式上不搞‘一刀切’,允许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结构特点、金融发展环境、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现状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省情实际的省联社改革模式。”孔发龙说。

第二,坚持银行化改革方向。建议在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按照银行化改革方向,将省联社改革为具有银行经营牌照的省级农商银行。同时,允许其拓展为乡村振兴服务的多元化金融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农商银行获得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等经营牌照,允许以省为单位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理财子公司。

第三,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体制。孔发龙认为,鉴于农合机构法人机构多、单个规模小、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对省联社(省级农商银行)及农合机构实行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异化金融监管体制,根据其所处经营环境、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在公司治理、监管标准、监管方式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特别是对经营规模较小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监管弹性和容忍度。

第四,出台改革配套政策支持。建议出台省联社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在国有资本入股、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以有效降低改革成本,推动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尽快启动改革试点。“先试点、后推广”是中国推进改革的成功做法。建议优先选择在已经全面完成农商银行改制、更加具备改革条件的省份率先开展省联社改革试点,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在全国全面铺开,以有效规避改革风险,避免改革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