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我永远选择替弱者说话|E法人物

文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鲁伟  

2021年03月31日 19:20  

本文4403字,约6分钟

刘俊海自称为《皇帝的新衣》里的那个小男孩,把互联网行业很多“没穿衣服”的事实讲了出来。

编者按:

互联网治理复杂而多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最为重要的治理问题之一。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会存在各种争议,需要百家争鸣,唯如此,才能与互联网本身的发展和包容性特征相契合。这就离不开参与其间的专业人士。无论他们来自哪个行业,无论他们来自政府、企业还是研究机构,只要能够发出有影响力的声音,做出有价值的判断,并符合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基本规律及原则,他们就值得《财经》E法记录和报道。《财经》E法为此特别设立了“E法人物”栏目,欢迎大家踊跃推荐和自荐。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这是刘俊海的“金句”,这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近年来在多个场合说过这句话。

因为类似“感性化”的表达,一部分人认为这位法学院教授“讲话偏虚,冠冕堂皇,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且总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说话”,不考互联网平台的正当权益。

刘俊海并不同意这种观点。

自36年前选择当时“不算热门”的法律专业以来,刘俊海一直坚信法治的力量,他选择替弱者说话。

刘俊海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近年来,他对互联网法治问题频频发声,包括“互联网金融”“社区团购”“二选一”等等,有些观点引发广泛关注。

刘俊海强调,他对当前互联网平台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忧心忡忡。他表示,自己“不是生活在农业时代的法学家,更不反对发展互联网。但是互联网企业的很多做法我看不惯。”

在刘俊海看来,“部分互联网企业缺乏法治思维,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仍然认为自己是特权企业、特权机构、特权平台。”

 “电子商务不是法外之地”

1989年,刘俊海从河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那年,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处来学校招人。但刘俊海仍想继续深造,后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的硕士研究生。

1992年,刘俊海面临人生的又一个十字路口:“当时有两家单位想要我:一家是国务院法制局(后为国务院法制办),另一家是某央企做外贸业务的深圳分公司。”

决心继续求学的刘俊海,报考了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家福的博士生。

“他当时是社科院唯一的民商法博导。”刘俊海回忆。“当时经济法特别火,民法什么的没法比。”

刘俊海第一次见到王家福,是1991年7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的哈尔滨年会上。

“当时我作为在读研究生,本无资格在大会上发言。没想到,王老师打破论资排辈的老规矩,破例让我在大会上汇报观点。自那次登台发言后,我在任何场合发言时都不再怯场。”在2019年一篇回忆恩师的文章中,刘俊海提到。

由于选择主攻公司法方向,王家福特意安排有“商法开创人”之称的王保树协助指导刘俊海。

刘俊海的博士论文题目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刘俊海认为,资本的核心就是公司,而公司又是由股东投资的,“想抓住问题核心”的他一直呼吁,要通过法律手段,将公司、证券、合同等市场经济活动引向法治轨道。

上述博士论文也得到了海外学者的支持。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授蒂莫西·福特(Timothy L Fort)主攻公司和商业伦理方向,“他对东方哲学和伦理学非常感兴趣,又看中我在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的研究背景,在我2000年赴美访问研究公司治理的课题之后,又问我能不能一起写篇关于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研究的文章。”

彼时,电子商务概念在欧美大火,但在中国,这只是一个被少数人提起的概念。

“潜在消费者和潜在商家缺乏信任是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主要障碍。”这篇名为《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的文章开头论述,“为了弥补这种信任的缺失,一个国家在西方法治和东方伦理的指导下寻求改革的‘中间道路’,从而将有效的调控策略和中国文化中已有的哲学资源做一次整合。”

有了上述经历,刘俊海算是中国对电子商务接触较早、理解也较深的学者。

“很多人说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要‘让子弹飞一会’。要我说,飞的时间够长了,没有什么虚拟的:主体不虚拟、客体不虚拟、内容不虚拟”。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所说的“主体不虚拟”,是指电商交易行为主体的四个对象(电商平台、平台内电商、消费者、广告代言人)均真实存在;“客体不虚拟”是指广大消费者向商家支付的是真金白银,商家按约定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是虚拟物;“法律关系内容不虚拟”是说消费者与电商缔结的法律关系就是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

刘俊海多次将上述观点写进文章中。他强调,线上与线下开展的商事活动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且共性大于个性。互联网的主要作用“仅仅是扩大了受众范围,增加了商业机会而已,但不能据此把电子商务市场看作法外之地。互联网法治世界不存在手握‘丹书铁券’的法外特权电商企业。”

“很多人认为我有贡献,其实我就是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里的那个小男孩而已,把互联网没穿衣服的事实讲了出来——电子商务企业的商业模式不是商务吗?说它们和传统商业模式不一样,有什么不一样呢?它的商务模式也是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公益慈善。互联网所有商业模式都只是做买卖的载体而已,没什么特殊的。”

随着近年来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他眼中的“互联网法治虚无主义思潮”正在被遏制。有个朋友对刘俊海的这种提法“不理解”,觉得“互联网是新生事物,法律已经滞后了”,但随着后来的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正反案例实践,“也终于明白了”。

刘俊海反复提起“四商”:智商、情商、法商、德商:“法商、德商,比智商、情商更重要。但很多人看不到啊,觉得没啥意思,只在乎那点眼前的利益。那些落马的贪官污吏和离场的无良商人,哪个智商情商低?为什么还落得如此下场?这难道不是很好的前车之鉴吗?”

对强者滥权的关注贯穿刘俊海的学术生涯。他说,当研究政府与企业之间如何构建新型的亲清政商关系时,自己“一般都替企业说话”。

“平台既要开拓创新,也要合法经营”

在刘俊海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魅力在于逻辑。逻辑有时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在一次研讨会中,刘俊海和几个青年学者发生分歧。

青年学者们认为,互联网让全社会透明程度提高,各方面信息会逐步实现对称。

“也许你们讲的是对的,我的观点可能是趋于保守了,但学术研讨必须说实话。”刘俊海认为,随着互联网发展,普通人在大型互联网公司面前没有隐私了、透明了;但反过来,互联网平台长袖善舞的大数据大分析和精准“杀熟”的算法对普通人却越来越神秘:个人信息大数据的搜集、加工、分析、提纯等原理,甚至部分公司对隐私数据的相互分享,这些普通人“都不知道”。

刘俊海总结,首先,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其次,互联网不会消除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相反只会加剧。正因为此,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 “B2C”商业模式必须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要追求实质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

响鼓不用重敲。近年来,刘俊海在公开发声时也喜欢用“大而化之”的基本逻辑去解释枯燥的法律条文及其背后的抽象法理。互联网平台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让他忧心忡忡。

刘俊海强调,很多互联网平台至今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中国的公司说是要向世界看齐,但看齐了半天,商业技术模式没超越别人,反倒是别人经常讲的伦理担当,社会责任忘了学。”

“为什么要替消费者说话呢?(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研究完公司法后得出一个结论,公司存在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挣钱,还要承担道义。很多人不认同这个观点,这就是我和他们的根本分歧。”在刘俊海看来,商业模式本质是多赢、共享、包容、普惠,获取多方的最大利益公因式。

刘俊海觉得,很多平台现在的惯用商业模式,无非三步:一,大量烧钱刷流量;二,抢占市场优势地位;三,收割用户。

“孔子的‘三季人’故事,很多人都听过,但往往想不到自己就是那‘三季人’。”刘俊海表示,“因为他活到秋天就死,看不到冬天的事,自然也就无法理解冬天。”

针对此前社区团购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刘俊海直言不讳:平台要自觉践行“企业自治、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多赢共享、协同共治”的基本理念,打造受人尊重的消费者友好型现代电商平台企业。平台既要开拓创新,也要合法经营;平台既要追求平台的经济效益,也要积极承担对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社会责任,进而优化各行其道、各尽其责、各得其所、人人受益的互联网法治生态环境。

多年研究中,刘俊海总结了无数公司失败的教训。在他看来,很多平台为了挣到有形的钱,忽视了无形的品牌利益,为了近期利益抛弃远期利益,“即使从纯粹逐利的角度,这种做法也难称明智。对平台而言,信仰、敬畏法治就是最大的自我保护。可这句话,一部分企业的公关和法务是听不明白的——他们认为找人、送礼、公关,把官员、教授和意见领袖们搞定才重要。”

部分平台难看的“吃相”一直被刘俊海激烈批评。他认为,这侵害了消费者和中小平台各类权益:“你搞‘二选一’压制中小平台成长,我还能替你说话吗?你已经走向社会对立面了,固化了、内卷了。”

刘俊海直言,自己对互联网平台素无偏见:“中国的平台现在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我只是希望这些平台的商业模式能够植入商业伦理的基因。要是他们能做到,那真是功德无量。我这辈子的目的,就是做一个公平、公正的守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