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远钊:知识产权的基本精神是相互尊重|E法人物

文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鲁伟  

2021年04月16日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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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规则能起到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孙远钊非常认同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这句名言。

孙远钊现任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暨南大学特聘教授。

孙远钊多次强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只是最后的手段,其职能应该限于厘定市场框架、明确遏阻侵权的依据。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更重要的工作是巧妙地运用各种技术措施和现代管理手段相互配套,最终推动中国经济达到一个以创新研发为核心的新境界。”

在孙远钊看来,法律可以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补充,但无法囊括绝大部分解决方案。他强调,在商业经济方面,最佳的解决方案是妥协,“人人都不满意,但是个个都可勉强接受。”

相较说服别人,孙远钊更愿意把法律当做权衡、调和的工具。他认为,每一件事“没有人绝对有道理”,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人需要经过对比,找出相对合理均衡的解决之道。

“我永远不会让人只看到我的鞋底”

孙远钊通过“排除法”最终选择法律作为大学的专业。

1978年,在台湾地区读高中的他面临“联考”——台湾高等院校联合招生考试。按照当时规定,考试专业方向分为理工、文学、医农和法商四组,学生须在其中选择一组。孙远钊选择了法商组。

“没有办法跨考理工或者医学类专业,因为它们在其他组。”孙远钊回忆,“当时不知道自己想念什么专业,但知道不喜欢什么。把不喜欢的一个个划掉,最后就只剩下法律了——当你没什么选择时,问题就变得很简单。”

经过“并不轻松”的考试选拔,孙远钊进入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就读。他认为,在这里的四年对他改变巨大。

“这里学到的东西,开始让你去思辨。表面上来了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时,法律思维给了我们一件工具,教你以法律的方式看问题、分析事情。”他感叹。

1979年11月,伊朗伊斯兰革命爆发后,美国大使馆被占领。52名美国外交官和平民被扣留为人质长达444天。该事件在国际上引发轩然大波。

“碰到这种事情要怎么去处理?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此事也引发了孙远钊对国际法的兴趣。两下结合,国际知识产权与贸易问题成为孙远钊学术上的“主攻方向”。

1982年毕业后,孙远钊前往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攻读比较法硕士。但做出这个决定并不轻松。

乔治·华盛顿大学有两种学位供留学生选择:一种是专门对外国学生开设的学位,只需在一年时间修满24个学分,但毕业后无法报考美国律师执照;另一种则与美国学生一起上课,需修满36个学分,这种学位耗时长、花费多,获取难度也更大。

思索再三,孙远钊选择了难度更大的学位进修:“我记得肯尼迪的一句话,‘我们之所以选择做一件事,并不是因为它容易,而正是因为它困难’。必须跳出自己的舒适区。”

但“跳出”并不容易。

属英美法系的美国与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在法律体系上完全不同,加上语言、文化的差异,刚到美国的大半年,孙远钊成绩一落千丈。同时,由于申请了助学贷款,孙远钊“欠了一屁股债,后来花了十几年的时间慢慢还。”

为了尽早还上助学贷款,孙远钊选择利用空闲时间去餐馆和本校图书馆打工。

硕士毕业时,孙远钊为了一份实习邮寄了200多封简历,但只得到一家律所的面试通知。彷徨中,他找到学校一位颇有名望的领导,想听听他的建议。

即使时隔数十年,孙远钊也记得那天的情景。走进办公室,孙远钊发现领导把双脚放在桌子上,“迎面走过去,只能看到他的鞋底。我只好从鞋底的缝隙中找他的脸”。

交谈只持续了六七分钟。这位领导表示“长安居,大不易”,认为美国不好待,建议孙远钊赶紧回台湾。

年轻的孙远钊生气了。他对这位领导撂了句“狠话”:“我会在留在你们的地方,用你们的语言、你们的游戏规则打败你们。”

从办公室出来,孙远钊发誓,一定要在美国找到自己的“容身之地”。

事实上,他也真的获得了一个难能可贵的经验:1988年,他参与了老布什的总统竞选工作,在他当选后又先后参与了总统就职、共和党总部的选务以及联邦教育部的政务工作。这段过程中,他也曾被短期借调到白宫,近身体验了美国的宪政体系“是如何操作的”。尤其因为当时国会两院的多数党都是民主党,所以如何与理念、认知有很大差距的人们一同共事、寻求共识便极度重要。他表示,“这段经验恐怕比念三个博士都还值得,几乎天天都有挑战,完全是书本里从来没有讲过的各种事情”。

1991年,孙远钊真正从马里兰大学获得了法学博士(Juris Doctor),在老布什总统1992年选举败给克林顿后,他也结束了自己四年的“小政客生涯”,进入了学界。其间,他先后担任过华盛顿大学亚洲法研究所担任研究员和乔治·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务并在后者任教,后又出任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并在美国及海峡两岸的多所高等学府担任访问教授、特聘研究员等。时至今日,他已成为美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专家。

面对自己的学生时,孙远钊选择不把脚放在桌子上说话:“我永远不会让任何人同我说话时只能看到我的鞋底!”

建立“适当有效”的知识产权与保护体系

大洋彼岸的求学经历,让孙远钊十分重视法律公平正义,也更加关注法律对整个社会道德习惯体系的熏陶。

他强调,不局限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在很多其他领域,法律都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在他看来,当需要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时,通常意味着事态已经难以用其他更好方案挽回,于是只好诉诸法律。而一旦对簿公堂,则不存在任何缓冲地带。

这不是孙远钊愿意看到的情境。他认为事缓则圆,绝大多数案例“不需要搞到这个样子,因为从某个角度来讲,用法律解决问题形同刀兵相见,会对当事人造成终生伤害”。

“有人把法律当万灵丹,这是很危险的一件事。”他总结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商业市场的问题,不能总用法律这种缓冲性差的方式去处理。”

孙远钊把法律看作社会的骨架,而道德准则则是血肉,骨架能做的始终有限,它需要肌肉的伸缩完成相应动作。他尤其提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偶尔进入,帮一下弱者。”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法律应要求厂商对于卖出的产品具备某种质量保证,同时在规则制定上予以保障。

这种思考也体现在孙远钊对法律细节的理解中。

专利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随着近年来中国对“培育高价值专利”的重视,一个法理问题被摆上台面:作为一个法定的排他权利和操作工具,专利权是否能被“培育”出来?

“专利是无法培育的,应该培育的是一批具有国际视野、能够从事跨国性的知识产权运营的人才,从而可以积极地参与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工作。”孙远钊表示,一般情形下,专利至多只是一个附属性的重要工具(配角),关键还是适才适所的人与研发创新环境。没有好的主角(人与技术)而一意追求提升工具的价值,将沦于舍本逐末、本末倒置。

孙远钊把自己法律思想的内核阐述为有“爽”也有“格”。他表示,人活在世界上是要让自己“活得爽快一点、潇洒一点”;但同时做事也要符合自己的人格,不要出“格”,在“格”的范围内随心所欲。

他以篮球明星乔丹举例:“我们欣赏乔丹打球,是为了看他出神入化的篮球技巧,绝不是为了看篮球规则。可你能说乔丹不懂篮球规则吗?他恐怕是最懂得篮球规则的人。他的小动作很多,而且能瞒过裁判的眼睛。”

孙远钊把法律实践比作一场篮球赛,四面八方有人来围堵,该如何突破?靠犯规肯定不行,有不少的小动作,“但是绝对合法”。关键在于把握好度,“好的防守,和犯规之间只隔着一张纸”。

孙远钊将知识产权的基本精神定义为相互尊重,“不相互尊重就没有各自的自由,也没有各自的发展空间”。他强调,政策不能以追逐事实上在不断移动的“标靶”为目标,而应回溯本源,做好与创新相关的根本性工作,应建设“适当有效”而非“不断加大力度”的知识产权与保护体系,简化并明确各项相关政策的宗旨。

“法律和规则能起到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 孙远钊说。

知识产权立法如同“走钢丝”

“要中庸,不要走极端,很多事情要谨小慎微的做。但这并不是唯唯诺诺,庸庸碌碌,而是脚踏实地、眼望高空,经过缜密的运筹帷幄,一旦出手就必须精准到位,毕竟起手无回、覆水难收。”

在孙远钊看来,维系整个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平衡私权与公益,这犹如“走钢丝”,须步步为营、如履薄冰、谨小慎微。在执法上,一方面要加大损害赔偿的力度,迅速、确实;另一方面则必须注意相关的执法必须适当、有效,避免过当造成寒蝉效应,让市场无所适从。

关于“走钢丝”,孙远钊有自己的理解。他说,欧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并非“素来清白”,而是建立了强大有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好比人体为了抵御病毒,需要建立强大的免疫系统,而免疫系统的主力军就是法律,除此以外还有社会公约、道德等“淋巴细胞”、“白血球”,合在一起才是一个完整的人体免疫系统。“它有方方面面的配套,这就是为什么讲很多事情牵一发动全身,就像走钢索一样。你觉得有点往右偏、失控不平衡,要调回来的时候,能不能很用力地往左一弄?不可以。强制往左移动的话,很快就会在上面晃来晃去,反而更容易掉下来。这就是我强调走钢索的那种平衡。”

孙远钊表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要避免“运动式执法”,用心和真正的自觉来面对处理,从自我改善到对于下一代的教育等,慢慢把整个社会经济形态往一个新的境界去转型:“要从年轻人开始做起,让他从心眼、骨髓里产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样他才不会随随便便乱用别人的东西。”

具体到相关法规,一些细节也需要本着该原则进行调整。

以著作权领域当中最根本的“独创性”问题为例。作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最基本要件,欧美的司法实践虽然在具体的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在概念上已形成一致,即均认为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完全不需要掺杂任何的美学、艺术上的价值判断”。

但在中国当前的法律实践中,法院对于独创性的审视除审酌“有或无”,往往还需检验独创性的“高与低”。

孙远钊认为,这种倾向的形成是因为“当时在制定著作权法时,有些地方没说清楚,大家争执得很厉害,最后形成了妥协”。

但这样一来,一个悖论即告成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定而设,因此必须尽量明确且可以预期;而文学、艺术则是原则上难以预期的,且往往会对社会习俗形成挑战。

“你在手上画条线,说线这边叫手心,那边叫做手背,这个线怎么划呢?”孙远钊认为,文学、艺术的鉴赏与评价在本质上是主观的判断,法官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如果法官试图在美学或艺术的价值判断上置喙,无异于对文学、艺术的诠释做出了某种主观倾向与歧视。

孙远钊强调,当法院在判断独创性问题时认为必须审视独创性的“高与低”时,实际上便无异于在以个人的主观好恶去判断一件作品的“好与差”,从而陷入误区。因为“高与低”经常在不经意之间很容易就被“好与差”转换和替代,从而成为后者的代名词。此外,即使真的存在“高与低”,那也是难以甚至完全无法定义的模糊概念。

“高低是不可能被法院法官主观判断的。这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逻辑和精神内核。”他总结,“如果以法官主观审视为基准,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知所措。”

当发现问题时,孙远钊不建议法律“贸然跟进”,一定要比市场“滞后一些”,赋予制度足够的弹性:“当一个颠覆性的政策被宣布,很多人当下的反应首先是‘昨是今非’,为什么昨天不OK今天OK,或者昨天OK,今天突然变成不OK?全世界任何的监管者都可能面临这种困境。”

孙远钊建议,监管部门在做决定前一定要谨慎。一旦“一刀切”,可能影响到无数人,而这些当事人会开始质疑“为什么这样做”,所以必须事先能够给出合理解释。如果说不清、讲不明,会导致监管部门自身信用受到质疑。一旦失去了信用,可能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修复。

“对法律而言,公平、公正、公开是最重要的。”孙远钊说,“监管机构要确保游戏规则的公正性。只有有信用,才会拥有自己的‘格’。而‘格’的内涵如果行之于己,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的‘人格、格局和格调’。”他表示,我们每个人都是在为这个字而活,希望能活得有信用,从而才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