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短视频影视剪辑生意链,治理之路漫漫

作者 | 《财经》E法 姚佳莹 殷继 编辑 | 鲁伟  

2021年04月24日 20:30  

本文5824字,约8分钟

面对“影视剪辑”类数万名博主和背后早已形成的生意链,影视机构选择“抱团”反击,其维权之路不会轻松。

“很担心认真剪辑的视频也会被认为侵权,那会难过很久,因为没办法再通过申诉恢复。”橄榄是一位拥有超过50万粉丝的电视剧博主,最近她开始担心发在抖音和B站等平台的电视剧剪辑视频被下架。

原因在于,一场维权风暴将“橄榄们”推向风口浪尖。4月9日,爱奇艺、优酷、腾讯等长视频平台、影视公司、行业协会等70家影视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影视作品侵权创作,并将对侵权行为依法追责。

继4月9日“联合声明”后,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和正午阳光、华策、柠萌、慈文、耀客、新丽等54家影视公司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5家视频网站以及上百位演员再发“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相对此前声明,第二次声明更具体,指向也更明确,倡导短视频平台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并利用视频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未经授权的短视频上传。

在抖音、B站、快手等平台上,经常可见一些账号将影视剧主要情节分段剪辑,“一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精华”、“短视频追剧”吸引了不少用户观看。“联合声明”称,来自短视频创作者的“影视切条”侵权情况日益严重,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

对此,抖音相关负责人向《财经》E法表示:“我们注意到了影视行业同仁的呼吁,正在与相关方联系,商讨更行之有效的影视版权保护协调机制。”尽管在B站同样存在不少涉嫌影视类作品侵权的短视频,但B站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自身并不属于联合声明中所提及的“短视频平台”。

短视频创作者通过“影视切条”,能获得可观的流量,进而通过平台的创作者激励计划获取可观的收益。飞瓜数据(短视频和直播电商数据分析平台)《2020抖音内容电商数据报告》显示,从年涨粉百万的播主行业分布来看,影视娱乐、游戏、生活等泛娱乐行业涨粉效果较好。其中,影视娱乐涨粉效果位列第一。

那些“一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精华”的短视频,可能会将观众引向正片,但也可能让观众就此“浅尝辄止”。面对“影视剪辑”类数万名博主和背后早已形成的生意链,影视机构选择“抱团”反击,其维权之路不会轻松。

01

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以后还能剪辑影视作品吗?”上述联合声明发布后不久,有创作者在相关作者群里咨询。有人回复“先不必担心”,安抚作者安心创作。

据《财经》E法了解,目前影视类短视频的作品呈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直接转载其它博主创作的短视频,或者将原本的影视作品稍加剪辑、简单拼接,也就是联合声明中提到的“搬运”情形;二是,将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形成短视频,也就是“剪辑、切条”等行为;三是,将影视剧内容采用分屏形式,放在另一部视频中,即“画中画”;四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比如小说)改编成短剧;五是,在短视频中搭配契合画面内容或氛围的音乐、歌曲、字体等。

上述五种形式中,第一、第二种形式是橄榄等影视博主认为导致联合声明发布的主要原因,最典型的例子即“短视频碎片化追剧”。

“碎片化追剧应该说是从电视剧《三十而已》开始的,很多人没去‘正规渠道’看这部剧,但通过短视频平台几乎一点不落‘追’完了这部剧。”橄榄对《财经》E法说。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声明并没有引发短视频平台加强对相关内容上架的审查。“原本就没有相关审查,现在也还没有新的规定,大家主要还是正常创作,可能还在试探影视公司默许的度吧。”橄榄称。为了避免作品被下架,橄榄现在剪辑的每一条视频都尽量限制在5分钟以内,“其它就看运气了。”

据飞瓜数据《2020抖音内容电商数据报告》显示,快手、抖音上“影视剪辑”类博主共有2.6万个。目前,这类影视剪辑账号主要是个人认证,部分是企业或官方认证。获赞数量基本都在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据《财经》E法观察,某些短视频账号为规避侵权风险,一般会通过两种手段对影视剧进行剪辑处理。一是,标明其剪辑视频中所包含的素材来源、相关权利人等情况,例如影视作品中使用的音乐作品,会标明歌名、歌手名、出版方;二是,对视频内容进行“二次创作”,以规避下架风险。比如,将视频素材加速、进行镜像翻转或拉伸处理;不同的影视剧之间加入特效转场、背景图片或调色处理等。

尽管橄榄等一些博主意识到大部分剪辑的影视作品并没有得到授权,在他们看来,“不同的剪辑作品存在,有时能帮助影视剧大放异彩”。一些电视剧会因“橄榄们”的“二次创作”而被观众熟知,并将观众引入正片。但也可能让观众就此“浅尝辄止”,不再观看影视剧的完整版。

02 

侵权衍生的生意链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十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等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覆盖作品超过1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从侵权量排名来看,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短视频侵权量较大,其中《琉璃》《东宫》《大明风华》3部电视剧短视频侵权量超过5万条。

有用户发现,最近在优酷平台热播的电视剧《司藤》,22集之后都是会员内容,而在抖音和B站上,就已经能搜到《司藤》的剪辑版大结局了。

“‘影视剧剪辑、解说类’短视频并不会因其是作品,具有独创性,而成为侵权抗辩事由。也就是说,无论这些短视频制作者付出了多大努力和心血,只要其是利用、传播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即构成侵权,除非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向《财经》E法表示。

影视剧短视频侵权的背后,是强大的吸粉能力和流量经济,这意味着以短视频剪辑为基础,低成本的投入还可衍生出一门门生意。此外,随着部分平台对短视频创作者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甚至还滋生出专门靠搬运、复制赚取补贴的产业链。

图为B站中教人如何搬运影视作品的教学视频

据《财经》E法梳理,视频剪辑账号的盈利套路包含以下几种:一是,“收徒制”,不少粉丝过百万的影视剪辑博主,会“徒弟”收费;二是,售卖成功学员的剪辑课程,层层分成;三是,商务推广。达到一定规模的营销剪辑账号会接到为部分影视剧做推广的邀约;四是,通过账号已获取的粉丝基础,开通商品橱窗进行直播带货;五是,广告变现,例如快手推出的“快享计划”,粉丝数超过一万的博主可以授权官方,在其短视频作品添加后贴片和评论区广告,从而与平台进行广告分成,获取收益。;六是,明码标价售卖已成规模的账号。比如,在“海爪网”售卖的短视频账号有千万个,一个美食类、粉丝数20万左右的三无(无身份证绑定、无设置安全问题、无设置密保卡)抖音账号,售价在1.5万元-2万元。

图为某账号交易网站出售关于抖音影视类账号的介绍

此外,还有个别平台存在个性化的盈利模式。比如,B站上有“为TA充电”的功能,用户可以给账号直接打赏,金额在2元以上,账号的收入,平台与博主进行分成。当《财经》E法就“如何看待up主利用影视作品画面进行‘二次创作’并上传”向B站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对方表示:对此事不予置评。

03

为何难治理?

影视剧短视频侵权的治理并不简单。将于6月1日实施的新《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部分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只要截取的片段很少,属于“合理使用”;还有人认为,部分视频制作者对于视频片段的选取、如何排列呈现都有自己独特的想法,且其附上的解说是该短视频的核心组成部分,两者组合起来形成的连贯画面可认定为“类似电影摄制手法制作”的作品。

熊文聪则持不同观点。他向《财经》E法表示,考量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不仅限于外在形式、篇幅上的视觉比对,更要分析短视频和原作品相对抽象的内涵所指(如结构、情节、主题等)的相似程度;此外,要考察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及过错大小,更要权衡经剪辑、改动后的内容对原告作品的市场替代性影响以及这种改动的投入成本。

“影视剧解说类短视频虽然篇幅较短,但基本覆盖了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的主要内容、情节脉络、人物关系及精彩桥段。对于工作繁忙、时间零碎的上班族而言,在看完这类短视频后是否还有兴趣或意愿去付费观看影视剧完整版,恐怕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退一步讲,即使它不足以替代完整版,也足以构成原影视剧的一种衍生品,可以通过广告、带货或会员制等流量变现方式获取商业收益,而这完全是影视剧著作权人可能会开发的区分性市场”。熊文聪对《财经》E法表示。

事实上,短视频平台既无内在动力,也缺乏外在压力进行自身内容上传的审查。《财经》E法发现,几家主流短视频平台的上传用户许可协议中,尽管协议约定用户通过平台上传、发布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者原著作人所有,但平台往往可对上传的短视频进行展示、散布和推广。这意味着,短视频平台基于流量利益,更关注的是同赛道竞争者抢占自身资源的搬运行为,而不是自身平台内容的侵权与否。

即使影视剧短视频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平台也往往能通过“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规则)豁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立法初衷是为权利人和平台搭建起治理在线版权纠纷侵权的合作机制,使得平台可以在审查违法内容的同时,获得版权侵权责任的豁免。

有观点认为,“避风港”原则过于倾向平台方的利益,导致平台方出现故意放纵侵权内容传播并牟利的发展趋势。

在“避风港”原则之外,“红旗”原则(指如果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可对平台进行约束。“红旗”原则需要权利人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情形存在,但对权利人而言,这样的举证责任往往过高。

目前,平台在用户上传视频阶段依靠“AI+人工”的方式进行预先审核,但该审核往往难以知悉上传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当权利人发现侵权内容,向平台主张“通知-删除”时,平台才可能响应请求对侵权视频进行下架。

“目前还没有大规模下架短视频,之前如果接到影视公司等方面的投诉,才会下架视频。”一名博主对《财经》E法说。

如前所述,权利人方通过法律渠道维权,面临的是较大成本。短视频剪辑制作水平高低不一,权利人在批量维权时,证明权属、固定证据等成本随之提高。字节跳动公司诉讼与维权总监宋纯峰曾举例,如果涉嫌侵权的短视频数量为5万个,维权平台累计至少需要取证的数量将超过10万个。以平均一个视频15秒计算,平台累计需取证时长超过25000分钟。若采用人工取证,每天工作8小时,一个人需52天才能完成取证工作。

由于维权成本大,导致“侵权被诉”的概率不高。《财经》E法通过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从2017年至今,与短视频侵权相关的判决书不到500篇,其中有不少是同案件的不同审级法院出具的文书。

早在2018年9月,国家版权局就约谈抖音、B站等15家短视频平台企业,要求其加强版权管理,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的名义,滥用“避风港”原则。

2021年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此表示,此次联合声明发布后,短视频平台方应该做出以下改变:一是,加强审核,一旦发现涉及侵犯版权的短视频作品,应限制其发布和传播;二是,提高用户版权意识,畅通举报渠道;三是,在积极维权的基础上,加强平台之间的联动与合作。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从法理上看,对于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创作,大的范围上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中除了列举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也增加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兜底条款,反映出国家对新技术和行业发言新业态的预留空间和包容。但是需要法律法规上进一步明确标准,来界定合理的使用行为。

上述专家建议,做影视二次创作的主要是用户,但短视频平台是不是可以借鉴网络音乐平台的做法?例如,在网络音乐领域,平台从音乐公司、创作人等版权方购买版权,用户就可以顺畅利用平台上的版权来自由开展创作。之前国家还专门协调腾讯音乐、网易音乐等来共同与音乐版权方对接,促进音乐版权在全网的共享。短视频平台也可以增加影视知识产权购买。

(应受访者要求,橄榄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