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科、真功夫、瑞幸看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股权架构风险

2021年05月24日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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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祥霞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股权架构的风险问题。说到这个问题,不得不提前几年的宝万之争,这应该是中国A股市场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在这场“战争”中,宝能从万科27页的章程中找到了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股东是同股同权;第二,董事由股东提名;第三,公司没有“毒丸计划”;第四,股权极度分散,没有把握有利时机进行回购。总体而言,万科的创始人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权利保护非常之弱,于是,“野蛮人”就这样大模大样地走了进来。由此可见,公司架构、公司的章程设计有漏洞,就很有可能会给用心险恶者以可乘之机。

还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2013年12月,蔡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迎来了一审判决。蔡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至此,跨度长达3年之久的真功夫股权争夺案终于告一段落。在股权之争的这3年中,真功夫开店数量仅百余家,营业额同比几乎没有增长,经营接近亏损,发展陷入绝境。真功夫创始人潘宇海通过斩断利益输送链条、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经营理念等方法,才让公司重新回到正常的经营轨道上。本是夫妻、亲戚的他们,最后闹得不欢而散甚至入狱。说到底,这场股权战争没有赢家,彼此都输掉了家庭、声誉、财富,甚至输掉了人身自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实,真功夫的祸根从开始就已经种下了。公司设立初始阶段,真功夫股权架构是典型的50%对50%,这样的比例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 股权分配不合理,未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合伙协议》,没有考虑到后期公司因发展壮大而产生的种种矛盾,使得各方在面对巨大利益诱惑时,谁也不肯让步,最后本应是一个成功企业家的励志故事,却因一步错而步步错,最后锒铛入狱,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电影《中国合伙人》讲述了3位合伙人在企业创立初期、发展、上市的不同阶段的心态与际遇,个中酸甜苦辣也许只有本人才能体会。难怪一位天使投资人经过多年观察后发出如下感慨:“合伙创业不易善终,若没想清楚N年之后彼此用什么方式分手,不要轻言合伙。”所谓“共患难易,同富贵难”,对于股权架构的设计,创业者要慎重考虑。即便一开始对企业未来发展还不清晰,也需要通过章程或补充协议将相关的股权做一些预留或安排,如是否引入资金、是否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清晰的股权架构可以让公司走得更稳、更远。

在本节风险案例中,虽然两位股东关系和谐,并不存在股权之争,但是存在大股东的人身风险问题。确实,在实际的业务中,除了上一章提到的股东婚姻变动而影响股权完整性的问题,因为股东的人身风险问题,从而让企业陷入股权困境的案例也较为常见。在本例中,假如核心股东因病或意外去世,对于公司来说,首先,公司会遭到失去核心领导人物的损失;其次,涉及股权继承的问题,家族的财产分配纠纷会传导至公司,进而造成股权架构长时间悬而未决,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动荡之中;最后,如果股权继承完成,但是股权继承人并不具备企业经营领导能力,外行领导内行,就会非常容易把公司经营带入险境。

 

应对策略

企业家的持股比例不仅决定了公司的发展经营状况,也决定了股东个人的根本权益,因此,创业者必须意识到股权比例的重要性。关于持股比例,2010年《浙商》杂志曾经针对87位浙商做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持股比例在80%~100%的浙商占比高达63.2%,持股比例在50%~80%的浙商占比23%。

两者相加比例高达86%。

对股权的态度方面的调查显示:有51位浙商认为,企业家作为企业创始人,应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占比58.6%;有31位浙商认为,企业控制权掌握在谁手里无所谓,只要利于企业发展就行,占比35.60%;有5位浙商认为创始人不应该掌控企业,占比5.8%。 八成以上浙商持股超过50%。企业家要对企业拥有控制权,一是要成长为大股东,股权占比最好超过50%;二是要成为企业的灵魂人物。前者不难,后者不易。

比较常见的股权风险,除股权架构不合理、股权比例不恰当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突出;二是董事长与CEO由不同的人担任,但都是企业的领导者,导致企业决策效率低下,内部运营效率不高;三是股权激励不匹配;四是资本运作背后的税务风险;五是股权代持问题。

从大额保单规划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建议张先生通过公司支付少量费用为股东进行投保,如果该股东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高额保险金,那么公司作为保单受益人,就可以通过获得的保险金回购辞世股东的股权,这既满足了股东继承人退出套现的要求,也缓解了公司现金流紧张的困局。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保险费统一由公司承担,有可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其不利之处是,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并不独立于公司的其他资产,即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进行司法强制执行,则该保险赔偿金可能会被冻结并用于偿付公司债务,导致回购安排落空。

可以规避保险赔偿金偿债的方法是股东互为购买寿险。当一方死亡,另一方股东可将获得的保险金赔付用于收购辞世股东的股权。这种方法解决了公司为股东购险的问题,但是如果公司的重要股东超过3名,操作起来就会比较复杂,需要专业人士的架构设计,以达到对所有股东均公平的目的。此外,作为受益人的股东,其获得的保险金赔付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法律上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安排,一方面仰赖股东协议以及章程中的事先约定,为了避免将来出现股权估值争议,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其中事先设置发生特殊情形下的转股或者回购价格评估机制;另一方面则是充分考虑保险产品本身的可行性、公司未来现金流状况、不同方案的税负因素等。

由于企业价值很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著增加,那么原先购买的保险就可能需要追加保费。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的赔付可能不足以支付已经增值的辞世股东的股权转让对价。同理,对于保险公司的资质以及履约能力也应当加以关注。在协议中,需要规定有关各方应当定期出具支付保险费的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安排大多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如果公司已经上市,公司市值和非上市公司相比有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增长,那么购买保险所需要的保费不菲。此外,由于公司的股份具有流动性,股东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买卖,进行快速转让和换手,而且由于公司的治理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这种股权在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互购或者公司赎回,在一定程度上不再适用。

在大额保单实务规划中,企业家是很多财富顾问的目标客户,要想服务好这类客户,财富顾问就需要了解公司经营以及相关法律。当然,作为财富顾问,我们需要去了解这些内容,并不是说一定要把这个领域钻研得很透,但是起码要具备风险识别的能力和意识,并且能够找到合适的专业法律资源帮助客户解决实际的问题。

每一家企业的背后是几个、几十个、几百个甚至成千上万个家庭,如果企业破产,影响的将是其背后众多家庭的生计。因此,对于它们财富的源泉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财富顾问如何协助客户做好家业和企业的风险隔离,这就是我们本节要重点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此外,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给其个人带来的损失,不少上市公司还会通过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也称“D&O保险”)进行风险转嫁,以保障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其董事及高级职员支付由上述法律责任所引起的费用。董责险是职业责任保险项目下最重要的子险种之一,从性质上讲,它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

董责险是舶来品,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责险。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的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责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董责险的购买率更是高达100%。在我国香港地区,董责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60%~70%。

因为“瑞幸财务造假”一案,“董责险”逐渐被大众熟知,也被不少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列入董监高风险管理的方案列表。

(本文选编自《大额保单成交攻略》)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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