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银行卡盗刷?最高法新定义下,银行要赔

作者 | 《财经》记者 严沁雯 编辑 | 袁满  

2021年05月25日 18:55  

本文3183字,约5分钟

依据最高法的规定, 银行卡持卡人可以请求发卡行支付盗刷损失,并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罚息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

盗刷怎么认定?盗刷之后谁负责?息费违约金应遵循何种标准?……公众关切的银行卡问题有了新的解答。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有关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华伟告诉《财经》记者,《规定》对于常见的银行卡纠纷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续对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如何处理也会起到直接的引导作用。

“亮点主要在于加大了发卡行在发卡阶段的义务,例如未尽提示说明的,相关合同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以及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的说明义务。此外,明确了发卡行等有关主体对于盗刷等行为的责任范围。” 梅华伟表示。

盗刷新定义及银行赔偿责任

“早就该这么做了!”一位持卡者感慨道,“以前找不到做主的,现在终于有规定了。”

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在中国得到广泛使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的新发展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

《财经》记者注意到,《规定》中较大篇幅涉及公众关心的银行卡盗刷问题。

据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规定》第十五条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

“对于盗刷意义的认定很重要,以往总有持卡人轻信网络刷单,自己输的密码刷卡,被骗之后来找我们麻烦。”一位银行职员告诉《财经》记者。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第四条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规定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提到,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 “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本次《规定》明确了发卡行等有关主体对于盗刷等行为的责任范围。多名业内人士指出,这是《规定》的一大亮点。

具体来看,在持卡人角度,当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可以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而在发卡行角度,在上述情形(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出现时,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当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可以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解释道,“首先,作为银行卡产品与服务的推行者,发卡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其次,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规定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与此同时,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可以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可以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

罚息上限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

除了对于盗刷意义的认定及责任的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在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而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优惠,但却不告知分期付款将按期收取费用、逾期收取违约金等问题,这导致持卡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以及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的情况下签订信用卡合同,领用信用卡。

在审判实务中,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时常出现持卡人抗辩偿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额过高的问题。发卡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社会公众对该条款公平性的质疑。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为获得银行卡市场份额,盲目增加发卡数量,不审查持卡人的偿还能力,导致一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主体成为持卡人。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关于如何依法确定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即:“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该条规定实质为人民法院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依法确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此外,《规定》还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事由包括:(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