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互联网企业如何在内卷的产业环境中做好自己|E法人物

作者 | 《财经》E法 张剑 编辑 | 朱弢  

2021年06月29日 18:18  

本文4232字,约6分钟

在朱巍看来,中国很多互联网企业同时集中在同一赛道,并进行你死我活的竞争,借用时髦的说法就是“内卷”,这可能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出现。

Code is law,代码即法律,关于互联网治理,朱巍坚信这个观点。

师从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毕业至今已有11年,朱巍一直在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任教。在他看来,关于互联网法律的研究,绝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范围,还应该跨越和覆盖经济学、传播学和互联网技术等多个学科。

朱巍首次“触网”是在2008年,13年间,他参与了有关互联网治理的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始终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特别是新技术演进保持着紧密关注。随着互联网的迭代,朱巍也在不断修正着自己的很多观点,这体现在他勇于承认自己曾经的一些观点并不正确。

对于未来的互联网治理的发展,朱巍坚信,这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一定要落实到数据上,落实到技术上。

面对业界和学界对于国内互联网行业严重“内卷”的趋势,朱巍提出,国内互联网在2015年后确实已缺乏创新,逐渐走向发展的红海。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更应该面向星辰大海。

01

作为法律学者初次“触网”

2008年是大事集中爆发的一年。这年年初,陈冠希不雅照通过互联网流传,并迅速发酵,成为互联网治理领域的一个重大公共事件。在互联网时代,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该如何看待等问题也被广泛讨论。

杨立新受邀到一家门户网站对这一事件进行法律解读,当时还在攻读法学博士的朱巍一同受邀参加,这期节目以视频直播的形式播出。回忆起这场直播,朱巍仍然印象深刻,这是他第一次作为法律学者“触网”。

2008年仍是互联网1.0时代,PC端是绝对主流。社交还在用QQ,BBS也正红火。在那场视频直播以后,网友还在线问了很多问题。朱巍印象更深刻的是,当时的法律还不能把这一事件所反映的问题全部涵盖进去,那个时候没有《侵权责任法》,现在互联网治理中常引用的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等基本规则,都还没有在中国落地。

当时也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研究互联网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把互联网的问题当做现实法来研究。这就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很多法律无法涵盖互联网的特点,也就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2008年后期,《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后并入《民法典》)立法工作全面展开,中国人民大学的不少民法学专家参与起草。朱巍以学生身份参加了很多场讨论。这部法律与互联网关系最密切的是第36条,正式确立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在最初的草案中,红旗规则被排在避风港规则的前面。

这引起了争议,包括朱巍在内的不少讨论者提出不同看法。朱巍找到了负责起草法案的王立明,提出红旗规则应该是特殊适用,首先适用避风港规则更合适。因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如果首先适用红旗规则,出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可能对互联网发展是不利的。

学者们观点最终得到了认可。在最终形成的《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第一条是一般规定,避风港原则的位置排在红旗原则之前。朱巍觉得,由于自己当时还是学生,起到的更多作用还是给老师们多提建议,那时的更大优势是年轻,接触互联网多,对于互联网的生态和业态特点更易于理解和接受,更愿意去考虑如何将法律精神和互联网业态结合在一起。

就在2008年,朱巍的一篇论文发在《政治与法律》上,这是法学核心期刊。如今朱巍已经记不起论文的标题,但能清楚记得论文讨论的是平台责任,其中提出了平台责任中的避风港规则,平台要承担社会责任,包括平台的注意义务。此文首次将分析规则援引到民法体系里面,以前则是在《知识产权法》里面。

02 

参与两次重要立法

2010年,朱巍博士毕业后,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但他进入的不是法学院系,而是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学院设置了传播法研究中心。

谈到为什么会在新闻传播学院从事互联网法律研究,朱巍表示,从理论上讲,传播法研究特别是互联网法律研究,应该是跨学科研究,绝不仅仅只是法学研究的范畴。更合理的应该是在法学领域同时跨经济学、传播学、新闻学和互联网技术。

2010年可以看作互联网发展的一个分水岭,智能终端的普及将互联网迅速带入移动互联时代,新平台、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问题同样层出不穷。在这一形势下,不管是立法,还是现行法律修订,都不同程度上滞后于行业发展。比如,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平台责任问题,最近几年又出现了算法问题、大数据问题、隐私问题、信息保护、人脸识别问题等等。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重要法律能否对互联网的诸多问题实现准确诠释,并有效解决,对于互联网的发展至关重要。

《民法典》草案在最后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把虚拟财产放到了物的范畴内,把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范畴。朱巍结合自己多年来对这些问题的观察,在网上发表文章,接受采访谈表明观点——这样的归纳是不准确的。因为数据信息里既包括大数据,也包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永远不可能变成大数据,不可能是知识产权。虚拟财产也是如此,虚拟财产中有人身部分,也有财产部分,把财产归入物的范畴没有问题,但是人身这部分如果放进去的话,会出现一些尴尬情况。例如,某个人不在世了,如果微信号可以继承,微信内的隐私就会被看到,但实际上人们的隐私是不想让别人看到的。因此,微信号应该是不能继承的,否则就违反了伦理、违反了隐私权保护原则。

不少学者也认同这一观点,也都提了意见,最后定稿的《民法典》把这两项都予以删除,变成了最终实施的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淘宝、京东、拼多多为代表的平台由传统电商发展出社交电商。《电子商务法》成为对电商领域最重要专门法律之一。朱巍同样深度参与了这部法律的立法。在此过程中,朱巍对某些条款发表了很多尖锐的观点,甚至有些“毒”。

《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其实直到《电子商务法》最后一稿公布并征求意见时,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依然没有出现。

朱巍说,如果不加上这一条,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平台会设置一些网络服务协议,在网络服务协议里也许就约定,消费者下单只是要约,发货才算承诺,直到发货才算合同成立。用这样的网络服务协议内容去规避,将极大损害消费者权益。朱巍连发多篇文章,对此提出批评和呼吁,在他和其他学者的共同呼吁下。最终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中,出现了关于格式条款等方式规避属于无效的内容,对于在电商活动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03

学术观点必须跟得上时代发展

从2008年第一次“触网”至今已有13年,在朱巍看来,这13年间,互联网的演进之快超出所有人的预期。朱巍认为,必须要根据互联网发展的最新业态去修正自己的观点,在某些时候还要勇于颠覆自己曾经的观点。

近两年,朱巍有一种感觉,回头看看以前写的东西,已经不愿意把它列到成果里。因为以前的有些观点,自己也已经不再认可。2008年时关于平台责任的认识,现在看来就很肤浅,因为技术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2008年的时候没有人工智能,内容审核是由人工完成,且更多是事后审核。那么,把内容发在某个平台,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立法上将避风港原则写在红旗原则之前是没问题的。但现在智能审核已逐步替代了人工审核,那么平台就要担起主体责任。在这种背景下,避风港规则现在真有退居二线的可能。

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这些年,各个领域都出现一大批新的平台。网约车是其中之一。在2013年,网约车就已经出现。2016年成为网约车监管的分水岭之年。

回顾自己当年对网约车发展的看法,朱巍觉得有些观点在当时是比较激进的,这对监管部门是一个好事,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但从此后的发展来看,当时的很多认识并不全面。当时学者们其实对于什么是共享经济,理解得并不全面。朱巍现在看来,共享经济更应该是法治经济,而且监管部门需要考虑法律适用,也要考虑新旧产业磨合的问题。就网约车发展来看,不能忽略传统出租车,这里面必须考虑传统出租车份子钱的问题、司机饭碗的问题。还要考虑网约车场景下用户安全的问题。而这些,在2016年讨论时考虑得并不充分。

另外,互联网的平台责任已经扩展到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三位一体。

2021年年初,社区团购火爆,这个新兴领域很快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社区团购的加入没有门槛,各类乱象层出不穷。问题出在哪里?这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监管之手该不该介入?对此,朱巍的一些看法超越了他之前的很多观点。朱巍认为,从2015年以后,国内互联网实际已经没有太多创新,更多体现为逐利。虽然资本天生具有逐利性,但资本流动在赚钱的行业和领域,一些并购并不利于创新。

在朱巍看来,中国很多互联网企业同时集中在同一赛道,并进行你死我活的竞争,借用时髦的说法就是“内卷”,这可能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例如黑公关现象到处都是。他认为,如果一个平台真的能够面向星辰大海的话,未来发展空间永远是蓝海。现在很多企业其实在红海里博弈,“只能把对方干掉之后,自己才能呼吸,这是不对的”。

在媒体上,朱巍的知名度高,在学校授课时,他的课也受到学生的欢迎,可容纳200多人的教室,选课人数达到500多人,只能选择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谁可以到教室听课。朱巍觉得,这源于他上课讲的内容都是亲自经历过的事情,讲授的不全是法律知识,还会有法律背后的东西。

朱巍说,作为学者当然要有学术理想和成绩,但是工业时代的思想并不能与互联网时代完全适配。他表示,这几年他更直接地参与立法,全程参加立法工作,如果把立法中的这些观点放到核心期刊里,时间等不了。而当下的学术体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占了很大比重。在朱巍看来,有的学者付出了心血,经历了漫长的排队,等论文刊发出来时,可能已经过时了。参加了不少立法活动、互联网法律实践问题,以及接受媒体采访,占用了很多时间,确实对发表所谓核心期刊有影响,也影响了评教授。但朱巍认为,研究的真正意义在于服务实践、服务社会和服务互联网用户,而不在于为了发表论文而发表。上述工作的成果,价值远远超过传统的学术论文。

朱巍坚信,学术评价体系会有演进,在互联网时代,它也会因应时代发展而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