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冰毒222包,加拿大公民谢伦伯格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综合整理|《财经》记者 蔡婷贻 编辑|郝洲  

2021年08月10日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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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国司法机关对不同国籍的罪犯均依法处理。

8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

2018年以来,中国国内出现多起加拿大籍被告走私或制造毒品案件。除了谢伦伯格,目前仍有其他加拿大籍人士因案被关押,等待宣判。

现年38岁的谢伦伯格2014年12月计划从大连经广州前往泰国时在广州机场被逮捕。检方指控,谢伦伯格在当年11月企图将净重222.035千克的222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自大连走私到澳大利亚。谢伦伯格辩称遭到毒贩陷害,自己只是无辜的游客。不过,由于他在大连参与的集团跨国贩毒活动遭到同伙举报,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等,谢伦伯格在2015年1月被检方正式批捕,关押在大连看守所。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未料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大连市中院在2019年1月14日重新进行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8月10日的公告称,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构成走私毒品罪。基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死刑,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判裁决。

谢伦伯格并非第一个在中国境内遭到重刑裁决的加拿大人。2019年4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特大跨国制毒贩毒案一审宣判中,判处加拿大籍被告人范威死刑。范威被指在11人特大跨国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且贩卖、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2020年 8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徐伟洪和广州人温冠雄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徐伟洪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温冠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徐伟洪、温冠雄上诉案,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布判决。

加拿大政府对加拿大籍人员遭到死刑判决多次表达不满。不过,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2020年8月对此回应指出,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认的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中国法律保留死刑,同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对危害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有利于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国司法机关对不同国籍的罪犯均依法处理。“中国司法机关严格按照中国法律、依据法律程序独立办案。我看不出此事对中加关系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