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来事件引发的思考:人工智能不应是“无人”智能

作者 | 《财经》E法特约评论员 陈千凌 编辑 | 朱弢  

2021年08月17日 19:33  

本文3619字,约5分钟

必须通过制度的约束、标准的确立,审慎决定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下的智能化程度,并需保证在一些事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智能化系统中,是由人来掌握最终的决定权。

一起致命车祸,再度把自动驾驶汽车推上风口浪尖。

8月14日,一篇题为《我们的“萌剑客”走了》的讣告,引发了舆论关注。讣告中称,“上善若水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意统天下餐饮管理公司创始人、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创始人林文钦先生(昵称“萌剑客”),驾驶蔚来ES8汽车启用自动驾驶功能(NOP领航状态)后,在沈海高速涵江段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终年31岁”。

▲ 林文钦驾驶的蔚来ES8汽车,图源:新京报

8月16日晚间,蔚来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证实了林文钦驾驶蔚来汽车与正在作业的工程车相撞身亡。声明称,8月16日下午,蔚来总部技术团队到达莆田,配合警方及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下一步数据读取作业。

目前,这起事故的调查结果仍在进行中。如果最终调查证实,事故发生时,车辆确实处于自动驶驾功能开启状态,将是自动驾驶引发惨剧的最新案例。

在此之前的2021年 1 月,一台蔚来 ES8 在高速公路上开启辅助驾驶功能时,先后撞上了一名男子和一台停靠在快车道上的五菱宏光。2020 年 6 月,一辆特斯拉 Model 3在台湾的高速公路上径直撞上一辆侧翻的白色货车,事发时特斯拉处于 Autopilot 自动驾驶状态。再往前追溯,中国首例“自动驾驶”致死车祸发生在2016 年1月,在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一辆特斯拉开启 Autopilot 自动驾驶模式,直接撞上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特斯拉司机因此身亡。

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恰恰为当下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自动化产品层出不穷的智能社会敲响了警钟。

01 技术失灵背后,是人的失范

其实,人工智能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智能。

以自动驾驶为例,虽然有大量高科技硬件产品、先进算法加持,但却始终无法做到像人眼一样识别判断物体。目前自动驾驶的传感器主要是摄像头、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三者各有特点,但均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外界光线、雨雾风沙、遮挡,甚至颜色等因素的干扰,从而出现出错误识别或者是无法识别物体的情况。

此外,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中枢,其平衡拿捏也是个难题,面对外界的海量数据,算法如何识别出危险信号?识别得少了,可能会酿成未及时刹车,发生碰撞的惨剧;识别得多了,在高速公路上频频自动刹车也相当危险。

事实上,现阶段的自动驾驶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动”驾驶,而是需要驾驶员投注精力的自动辅助驾驶。业内有个著名的“Corner case”理论,也就是说或许技术上已经解决了90%的问题,但剩下的10%的问题却可能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且并不能保证一定解决。

而在技术并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却因为急于扩大规模、冲刺销量而进行夸大宣传。比如某国内知名厂商就宣传过,开启智能驾驶功能后,驾驶员可以在车上自拍甚至喝咖啡、吃东西(相关内容现已删除)。

随着“互联网+”深入各个行业,汽车厂商们也效仿起“小步快跑、快速迭代”的互联网思维,不断推出“MVP”(最小可行性产品),将未完全成熟的产品交付给用户,再通过后续不断的更新迭代来优化和完善。

而在企业及媒体的宣传误导下,部分消费者出于对技术的盲目信赖,开始挑战辅助驾驶的极限场景,在国内外的网络视频中,时常会看到一些车主行驶过程中双手脱离方向盘,甚至在270度弯道上以60迈速度撒手,或者在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躺在后排,将驾驶权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完全交给自动驾驶系统。

但问题在于,手机出现故障,大不了换一个,但汽车要是出现问题,很可能会攸关生死。

不过为了规避责任,企业会通过种种手段进行安全备注,来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和提醒注意义务。

比如一些企业在大肆宣传“自动”“领航”等卖点的同时,也会在产品说明书里不起眼之处标注,“领航辅助版本为公开测试版本”“功能尚处于持续优化阶段:驾驶员双手不能离开方向盘、视线不能离开行驶道路”等等。

因此,一旦自动驾驶引发事故,驾驶员将是主要风险承担者,企业反而能撇清责任。比如,在前面提到的中国首例“自动驾驶”致死车祸中,经交警认定,驾驶特斯拉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技术频频失灵背后,恰恰暴露的是人性弱点。既有企业急于扩张的利益驱使,也因为消费者求鲜求奇、忽视风险防范,甚至是整个社会宣传导向偏移,只盯着“高科技”的魅力却忽视了“高风险”的存在。

02 在人工智能中,找回人的存在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用英国作家狄更斯这句话来形容当下的智能社会再恰当不过。

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循摩尔定律飞速迭代更新,与日俱增的技术水平与实用优势让人类的生活质量得到空前提高。以自动驾驶汽车、工业机器人、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外科手术机器人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技成果,极大地解放了劳动生产力,并提升了人类的活动能级。

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却让人类逐渐成为技术风险外化和弥散的直接受害者。

除了自动驾驶,各自动化领域的机器伤人事件也是屡屡发生。

早在1978年,日本广岛一家工厂的切割机器人在切钢板时,突然发生异常,将一名值班工人当作钢板操作致其死亡,这是世界上第一宗机器人杀人事件;200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患者在接受达芬奇(Da Vinci)手术机器人进行肾脏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动脉被意外割破而死亡;2005年一年之内,英国发生的机器人伤人事故就高达77起;2000年至2013年间,美国的外科手术机器人至少造成了1391起致害事件,并导致144人死亡.......

科技的进步需要付出与投入,但这个代价不应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

人们可能会问,科技前进的脚步不会停止,那么该如何划定红线,来保障技术的底线安全?

我认为,一方面,要警惕人工智能的“无人化”风险。

当人类发现技术可以解放双手,便会愈发着迷其中,深陷技术窠臼反而落入更大的陷阱。如广泛使用人脸识别设备,而忽视了公共安全的人力投入;如迷信智能诊疗,忽视了医生的综合建议;再如过度依赖审判系统,反而降低了法官判断的权重。

事实上,人工智能的应用绝不意味着“无人化”。我们不能一边广泛宣传警惕“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风险,又一边放心地将自己的生命财产彻底交给人工智能。必须通过制度的约束、标准的确立,审慎决定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下的智能化程度,并需保证在一些事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智能化系统中,是由人来掌握最终的决定权。

另一方面,明确人工智能中“人”的责任。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不断提升、机器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究竟要不要赋予机器以自主的法律人格,成为了业内此前讨论的一个热点。2017年2月,欧盟通过的《机器人技术民事法律规则》提出,要赋予机器人“电子人”法律地位。受此影响,国内也陆续有学者提出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但事实上,赋予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既不可行,也殊无必要,更是有碍于风险防范与责任承担。因此,必须关注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运营者等利益相关方,压实其主体责任。

首先要确保应用规范化,对于自动驾驶等高风险应用场景,不能未解决软硬件缺陷之后就交付上线,等待日后应用中再优化升级。

其次要确保宣传规范化,必须在事前就向消费者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功能及性能限制、使用者责任、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

就自动驾驶而言,各国已经开始纷纷行动,立法立规。2013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NHTSA)发布了指导性文件《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法规的意见》,提出了对各州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建议。202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发布了《 ALKS 车道自动保持系统条例》,要求汽车制造商必须满足该法规中明确的性能要求,才能销售配备 ALKS 的车辆,这是全球第一部针对L3 级自动驾驶量产车型的国际法规。

近期,中国的自动驾驶规范也有了新进展,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从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11项具体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度的建立健全,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但又乱象频出的当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如何,即使是99%的安全性,而那剩余的1%具体到某一个人身上,都将会是100%的生命大事。针对当前自动化系统高度泛化的情况,必须要做到促进发展与保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要明确,技术是为人类更好服务而非取代人类的原则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