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分配之关键:如何平衡鼓励赚钱和促进公平

作者 | 《财经》新媒体主笔 十年砍柴 编辑 | 王小贝  

2021年08月18日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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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晚,新华社发布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的消息。这次会议看点颇多,其中关于调整收入与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容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什么是“三次分配”?这在社交媒体上很快引发了热议。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个新词,而在经济学界,“三次分配”这个词、这种分配早就存在了。且不说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初次、再次、三次分配已行之有年,中国的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早在1994年出版的著作《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就提出三次分配的理论,以后在多个场合重复和强调。厉以宁认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

我的理解,可以用三个关键字来概括初次、再次、三次分配,即“酬、税、捐”。“酬”指一个人在市场上通过为雇主工作或经商、投资获得的收入,可称之为广义上的报酬,通俗地讲是所有赚到的钱;“税”指政府征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对征税、纳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纳税者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征税机关对具体的纳税人和纳税行为不付酬(包括经济层面和政治层面),不能说交税多的人在政治权利上也高人一等;国家征税对课税对象、程序、额度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固定下来就不许法外变更。征税机关既不能让纳税人多交规定之外的税,而纳税人想减免纳税需于法有据,要通过严格的程序。“捐”即捐赠,和再次分配即税收相比,要柔性得多。法律和公权力机关不应强制个人捐赠(受到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而捐是另一回事),捐多少由捐赠人自愿,捐赠者往往能获得一些奖励。

对初次、再次、三次分配的权重,各国政府有不同的选择。有些国家更重视通过市场要素分配,鼓励能人挣钱,采取低税收制度,这样的弊病是容易导致贫富悬殊。因为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天赋、能力乃至运气的不同,每个人在市场上挣到的钱差距甚大,对那些弱势者,如果政府不采取第二次分配的形式,予以救济,那么穷人一多,社会不会安宁,富人也没有安全感;有些国家则更重视第二次即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来进行分配,这样的弊端可能会挫伤一些能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纵容一些懒人享受政府的福利。两种选择很难说孰优孰劣,每个国家的政府选择哪一种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民意关系甚大。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政府的征税力度和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匹配,低税收则低福利,高税收则高福利,不能高税收却向国民提供低福利。

初次、再次、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能否促使社会繁荣与稳定,我以为其核心要素皆为是否公平,但公平在这三种分配中,其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初次分配即按市场要素来分配,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公平、安全和稳定的预期”。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是规则的公平、程序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即国家的法治体系公正、透明,其最重要一点是保护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任何市场主体的产权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让破坏市场规则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和政策有其稳定性,每个人对打工、经商、投资有合理而稳定的预期,而不是朝令夕改,让人对未来充满着不确定性的忧虑。

再次分配即政府征税所要体现的公平,一是征收的法律是公正的,过程是透明的,征收的对象和额度之规定不至于影响市场的活力;二是收到的税之使用是公正、高效的。常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人民”是个集合体,其中包括不同的利益群体,“人民”中的每个群体、每个人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比如,收来的税用来修建更好的公路(这显然有利于有车一族)和用来发低保或失业金,如何分配更合适,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意见,如何形成合适的决策,这就需要政治制度来保障了。还有一项更重要,就是纳税者的义务和权利应该平衡。不能政府在课税的时候强调公民有纳税义务,而在行使权力时却不能有效地接受所有纳税者的监督与批评。

三次分配主要是靠捐赠。捐赠,当然要应当自愿,逼捐非捐。这需要建立一种良好的慈善文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一种文化的建设需要足够的时间,也需要政策的引导。我估计不久的将来,国家可能会出台征收财产税和遗产税的法律法规,并配套捐赠免税的措施。——这样的做法在许多国家已实施了多年,效果不错。三次分配有赖于有钱人自愿掏钱,那么这样的分配所体现的公平,应该是社会评价的公平。我们应当承认,在创造社会财富、推进社会发展中,企业家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任何国家都会有一部分人通过非法方式致富,这种现象应归因于法治体系有漏洞)。不能一方面整个社会流行的是“资本家是万恶的”、痛斥“为富不仁”的论调,另一方又希望富人或曰企业家慷慨捐赠。当一个群体再怎么捐赠也换不来尊重,谁会乐意?

比较分析这三类分配,我认为初次分配是根基。只有一个活跃的、良好的、对个人产权有严格保护的市场,才能让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使一些有创新能力、善于经营的人脱颖而出,安全地获得财富,也安全地享有财富,从而增进整个的社会的财富总量。如此,再次分配、三次分配才有丰沛的源泉,而不至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