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交易规则: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竞价交易单笔不低于100股

作者 | 《财经》记者 刘宗根 编辑 | 陆玲  

2021年09月05日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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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针对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实施临时停牌机制

中国证监会起草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试行)两日后,北交所就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件基本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5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交易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会员管理规则)。
 
对于竞价交易的临时停牌机制,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针对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 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财经》记者此前从知情人士了解,北交所或将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从意见邮寄地址来看,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征求意见专用地址。
 
北京证券交易所日前完成了工商注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及核准日期为9月3日,注册资本10亿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是唯一股东。徐明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他也是全国股转公司董事长。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隋强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
 
《财经》记者了解到,不同于沪深交易所的会员制,北交所选择了公司制。后者是目前全球绝大部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类型,包括纳斯达克和港交所等。
 
证监会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中表示,本次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交所,既是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有益探索。由于现行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作出监管安排,缺乏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为北交所的运行提供上位法依据,明确有关监管安排。
 
而对于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为什么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三件基本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北交所实行会员管理,一是落实上位法的要求。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就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职责予以规范,授权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种类、资格及权利义务。
 
二是便于市场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会员制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要求总体一致。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业务的证券公司使用“会员”的表述,便于接受和理解。
 
三是符合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实践。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实施会员管理已有成熟经验,北交所会员管理规则予以了充分借鉴。

涨跌幅限制30%

交易规则共十章、一百一十五条。包括交易市场、证券交易、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按照平移设立北交所的指导思想,北交所的交易方式、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核心内容均与精选层保持不变。
 
交易方式方面,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其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
 
此外,考虑到中小企业股票估值特点,为了有效促进价格发现,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外,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应不低于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 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竞价交易申报类型为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市价申报包括本方最优申报、对手方最优申报、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连续竞价期间,同时对市价申报实施限价保护措施。
 
而大宗交易为协议交易,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15:00 至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北交所表示,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

不再终身督导

上市规则共十三章,三百六十六条,包括股票上市、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停复牌、退市等章节。
 
上市规则明确股票发行上市要求。一是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新三板精选层进入条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其包容性、精准度和适应性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可,为实现平稳过渡,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各类指标及其具体数值,与精选层进入条件保持延续。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二是建立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特点的限售减持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和减持安排总体上保持精选层要求不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
 
同时,为落实公司法规定,吸收上市公司减持规定的制度理念,作以下调整,一是明确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上市后限售12个月的法定要求;二是增加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情形;三是细化减持信息预披露要求。
 
对于中介机构责任,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设定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此外,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采用成熟有效的持续监管安排,因此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
 
北交所表示,上市规则在结构上,由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发行上市包括上市条件与程序、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等内容,主要与发行审核制度相衔接;持续监管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制度;退市机制主要规定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情形和程序等事项;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主要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各类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对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北交所表示,一是退市标准,即“谁应退”。上市规则明确了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安排,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情形,构建了多元丰富的指标组合。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市考察期为2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么退”。上市规则规定了退市风险警示,作为强制退市的先导制度,既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也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明确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审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充分发挥与新三板市场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对于退市公司,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鼓励进入相应层级挂牌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入退市公司板块,体现了对退市风险“分类纾解、充分缓释”的创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北交所表示,上市规则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借鉴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经验,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包容中小企业天然存在的业绩易受外部影响等特点,避免市场“大进大出”;同时,坚决出清重大违法、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等极端情形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