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监管,银保监会出台全流程管控办法

作者 | 《财经》记者 严沁雯 编辑 | 袁满  

2021年09月08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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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在“资管新规”过渡期进入倒计时之际,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的推进,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也有了针对性监管要求。

所谓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9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银保监会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办法》通过七章45条,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同时,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金融行业资深观察者毕研广看来,《办法》是对相关政策的重要补充,“尤其是资管新规,临近过渡期结束,之前关于理财产品流动性的风险没有讲那么细,该打的补丁要打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与此同时,本次《办法》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还包括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毕研广指出,《办法》是针对理财产品的全链条管理,不光对理财公司、代销机构等作出要求,还包含了许多角色,“是一个全覆盖的监管,因为这几个敞口里边任何一个敞口出问题,任何一个角色出问题都会产生流动性风险,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办法》在实施安排上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准备工作预留充分时间。

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纳入流动性风险考量

在理财公司管理责任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五章针对合作机构管理专门作出要求: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方合作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对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投资顾问机构,以及代销机构作出相关要求。

近年来,为了扩大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理财公司往往会寻求合作机构进行销售,背后存在的风险也随之浮现。毕研广指出,代销机构在销售理产品时,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从投资者角度看,作为中介机构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预计后续针对代销机构的管控会更严。”毕研广表示。

全流程流动性管理

在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对于低流动性资产,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做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对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对于高流动性资产,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此外,对于理财公司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