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困境|数字音乐报告之四

作者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朱弢  

2021年09月26日 18:51  

本文6065字,约9分钟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应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现实中的存在感并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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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的公开表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向使用者发放版权相关许可,收取版权使用费,并合理分配给权利人。

从设立意义上而言,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可以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使用效率,也可通过为权利人代理收许可费、处理版权问题等使其专注于创作。

目前,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共成立了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与音乐行业密切相关的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分别负责管理音乐作品(词、曲)的相关权利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音著协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音著协国内会员总数为10633人,2020 年年度许可总收入为 4.08 亿元。音集协方面,2020年,著作权使用费收入2.38亿元,协会全年新发展会员115家,会员总数达357家,同比增长44.53%。

总体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内的存在感仍旧偏低。根据《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调查,有86.3%的音乐人未加入音著协。在未加入音著协的音乐人中,有34.24%的音乐人并未听说过音著协,43.19%虽知道音著协的存在,却不了解如何才能加入。此外,在加入音著协的13.7%音乐人中,45%的音乐人对音著协表示满意,26%的音乐人表示基本满意,23.9%的音乐人表示没什么感觉,表示不太满意和不满意的音乐人分别占到 3.25%和 1.86%。总体来说,对音著协表示满意的总占比为71%,相较去年的81%下降10个百分点。此外,有超 80%的音著协会员未从音著协获得收益。

根据网易2020年底发布的《中国音乐人生存现状报告(2020)》,网易云音乐入驻音乐人超20万,较4年前增长10倍。但相对如此庞大的音乐人群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人数却增长缓慢。这一方面是由于相关宣传贯彻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信力偏低有关。

01 管理体系缺乏灵活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障会员著作权人权益,促进著作权繁荣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尽管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很大的价值,但音著协、音集协成立至今,也饱受诟病。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总结,对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使用者,主要包括许可费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权方式单一;对权利人来讲,入会许可和会员制度不合理,包括退出机制、分配不公平、信息不透明等。

多位专家表示,管理体系僵化是中国音乐集体管理模式的最大弊病。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业界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同一业务范围内只允许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多被认为带有垄断性质,该组织实际上是半官方机构,而非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民事主体,导致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管理效率相对低下。

总体而言,中国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特殊性,其是由国家机构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的。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也就不可避免促成了垄断。

多位音乐人反映,实践中,音著协、音集协作为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并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情况下属于被架空的状况,创作者和唱片公司直接与音乐平台进行授权,而越过集体管理组织,平台行使了一些本该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职能,使集体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当著作权侵权纠纷发生时,我们音乐人首先想到的不是请求音著协或音集协这样的组织提供帮助,而通常依靠个人或唱片公司的力量在社交媒体上向公众告知情况、发表声明,”音乐人“higher”直言,“说实话,没人会指望他们真的起到什么作用”。

2018年初,“higher”的一位圈内好友发现自己音乐作品被某广告公司用作商业用途,便试图通过音著协提起诉讼。但交涉过程在他看来“并不愉快”。

“名义上是自发的社团组织,但真正聊起来感觉,对方官僚色彩太重,在指定律师、确定诉讼方案时有种颐指气使的感觉,多次修改我朋友制定的赔偿金额,并不把我这位朋友当作平等的会员看待。”“higher”表示。最终综合多方面原因,他的这位朋友放弃了维权。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仅有第八条针对集体管理予以规定。修改后的第八条有两个亮点:一是首次对费用收取和分配中的问题作出了初步规定;二是首次明确规定关于使用费收费标准等争议事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为集体管理组织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实施路径。

“然而,对于数字技术变革下著作权发展需要的开放式竞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服务及效率等问题并未提及,”资深音乐人“luna”表示,一味忽视数字技术广泛出现给传统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带来的冲击,将使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在技术变革面前愈加滞后、缺乏操作性,无法实现行业治理的规范性、权威性和标准性。实践中,如不能将数字技术变革融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服务创新上,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质量、效率等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音著协和音集协管理范围界限并不清晰。音乐人“luna”表示,这让使用者很多时候“不清楚该向谁缴费,同时缺乏合理统一的收费标准,将导致使用者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重复缴费、不清楚缴费对象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陷入互相推诿扯皮中,难免引发权利人的诸多不满,有损管理组织的专业形象和声誉。

此外,由于音乐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缺陷,与音乐平台的沟通渠道也出现不顺畅现象。

数字音乐时代,音乐市场的版权分发机制发生改变。原本著作权的主体关系主要发生在音乐创作者与唱片公司/音著协、音集协;如今,数字音乐平台也成为版权的重要一方,版权贸易的主阵地已转至音乐作品版权人与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版权面临流通不畅的问题,前数字音乐时代的版权制度难以有效回应当前数字音乐市场对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李陶表示,因为缺乏集中授权机制,数字音乐平台想要播放曲库里的歌曲,必须先取得词曲著作权,以及唱片录音制品的邻接权、表演者的邻接权,即找音著协拿词曲、找唱片公司拿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邻接权,整个过程耗时非常长,而且没有合理的费率外部监督机制。

02 版权许可费分配规则不清晰

衡量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规定和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建立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制度。但在实践中,多位音乐人反映,音乐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缺乏透明性,让权利人无所适从。

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具体来说,目前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一般采用“先法律后协商”方式进行。多位有相关经验的音乐人表示,许可费的制定标准主要根据以下条件确定: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音乐创作者的市场号召力和赚取利益的能力等,同时结合音乐作品传播市场、使用者对音乐作品的消费特征、国际上对于音乐作品管理等综合特征再进行评定。许可费标准制定由管理组织自行设定报国家版权局批准后实行。

“但现实情况是,除了法定许可的费率,目前的费率制定方式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协会章程,通过会员大会等内部机构单方确定。该单方确定的费率标准,在提交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后即可生效,”音乐制作人“Macus”表示,“说白了,这就是集体管理组织自己定。至于制定标准和原则是什么,音乐人很难完全知晓。”

关于版权许可费用分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中第35条规定,协会从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收取和分配工作的开支、改善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的服务和建立音乐文化发展基金。但并未详细规定具体分配细则。

许可使用费和分配机制的不公开的问题,使得权利人对音著协产生更多的不信任感。

音乐人“higher”表示,由于许可费分配原则并不公开,权利人无法获知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无法知道从使用者那里获得的具体许可费用数目,由此开始质疑其内部机制,“哪怕我这样的非会员看到这种情况,当然会慎重考虑是否入会了。”

决定机制不够透明,使本应是主体的音乐版权人成了“局外人”,数字音乐权利人关于音著协的流程操作以及作品的流通情况不明确,则容易造成音乐版权人之间无法比较,不能针对自身的作品取长补短,难以形成音乐作品竞争,中国的音乐市场就不会进步。此外,缺乏透明、合理的许可费统计和结算平台会直接导致分配的不公平。对于小名气的音乐权利人,更需要保证其作品价值。

有学者曾撰文表示,许可费的收取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其行为是否有损公平性,存在假公济私的行为,这些尚未可知。最后,事后的追责仅仅存在于形式上、原则上的审查,并未真正究其原因,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在许可费标准的救济力度上远远不够。

但另一方面,近年来著作权管理组织在许可费分配上的进步趋势也不应被忽视,其以往备受诟病的高额管理费正不断降低。

音著协发布的分配通知显示,2018年全年收取的管理费占许可费分配总额的16.6%,2019年为17.1%,2020年一季度为14.6%,二季度17.3%,三季度15.6%,四季度仅为14.1%。与其他国家同类组织收取9%-13%管理费的比例对比虽仍有差距,但与此前相比已有较大进步。音集协方面,其2019年6月28日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规定,每分配周期内收取的使用费,先扣除国家规定的税金,再扣除协会管理成本及设立在各地联络处的运营成本后的金额为权利人应分配金额,协会及地方联络处总的工作成本不超过30%。此外,权利人应分配金额中的60%向协会权利人进行分配,40%支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其分配给词曲著作权人。相较2007年该组织管理费的扣除比例占50%的比例,可谓有了长足进步。

03 延伸管理趋势引争议

《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有86.3%的音乐人未加入音著协。对于这批“非会员”的版权问题应如何管理,也成为业内热议话题。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修改草案第一稿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此稿一经发布,引发公众强烈质疑。彼时的质疑声主要集中在“该规定并未设定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限过宽”上。最终,经过二次修订,第60条限定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随后的第三稿中,又将范围进一步缩小,只规定了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至2020年最新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将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部删除。

但在实际操作中,2018年11月,音集协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要求下架包括《死了都要爱》《小幸运》《十年》《听海》等耳熟能详的歌曲在内的6000多首歌曲,此举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2020年6月6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一审审结广东地区八家KTV诉音集协垄断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八家KTV认为,音集协要求它们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签约条件,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上述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根据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认定音集协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垄断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曾撰文质问:“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音著协垄断中国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经营,著作权人也没有全部加入该协会,它凭什么向中国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且向权利人分配呢?”

乔新生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能与新旧体制的转换有关。他强调,《著作权法》实施后,由于在著作权管理方面确立了集体管理制度,一些著作权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情况,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著作权管理部门摇身一变,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些工作人员似乎没有意识到组织机构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是按照行政管理的思路进行所谓的著作权管理,结果导致中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

多位音乐人反映,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约,与会员、社会沟通少,不能由相关人申请信息公开,更难以对之提起诉讼,导致透明度不够。由此造成的结果包括:大量权利人不知道音乐集体管理组织,也缺乏加入意向,不合理地限制入会和会员退出,从而会员人数少、登记作品少;经常出现越权管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