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行规”拖了行业发展后腿|数字音乐报告之六

作者 | 《财经》E法 刘畅 编辑 | 朱弢  

2021年09月29日 13:56  

本文11655字,约17分钟

多位专家学者建议,强化数字音乐证据链建设,充分引导现有“行规”和“圈子文化”迈向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鼓励平台完善自治规则,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撑,群策群力,共助数字音乐发展。

崛起的中国数字音乐|数字音乐报告之一

收益分配模式有哪些改进?还存什么矛盾|数字音乐报告之二

音乐人为何维权难|数字音乐报告之三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困境|数字音乐报告之四

为什么音乐人收入整体偏低|数字音乐报告之五

面对现状,数字音乐行业也出现种种公开或“潜规则”式的“行规”。

“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的偏废、霸王条款的普遍存在、音乐人为了适应数字音乐新特点逐渐向“全能王”方向发展、熟人介绍才能“进圈”的“潜规则”,以及作品使用许可费标准混乱和版权登记制度的“鸡肋”属性,都在对音乐人和各类平台产生影响。

面对种种“行规”,立法、制度层面的规制必不可少,但仅靠规制,很难构建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

多位专家学者建议,强化数字音乐证据链建设,充分引导现有“行规”和“圈子文化”迈向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鼓励平台完善自治规则,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撑,群策群力,共助数字音乐发展。

01“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的偏废

对数字音乐平台而言,海量、优质的音乐资源是维护其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因此,它们均选择付出大量成本获取音乐版权。由于数字化互联网环境与传统商业环境产生巨大差异,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不对等性亟需版权制度的回应。这也由此产生了数字音乐平台海量版权需求与音乐版权低效许可的现实矛盾。

数字音乐时代下,侵权成本和技术要求较于传统更低,而相对的侵权收益则显著提高。同时,由于网络传播速度与传播能力较快较强,降低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数字音乐平台为了获取市场份额或维持市场地位,不得不维护大量的音乐曲库,而海量音乐版权获取却使得数字音乐平台无暇全面顾及。因此,面对愈发激烈的商业竞争,数字音乐平台对“先授权后使用”基本原则的遵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取舍。所以,传统版权制度与数字音乐商业环境的不适应性导致了传播权利人的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权利维护困难问题也逐渐凸显[ 《<音乐现代化法案>对我国版权制度的启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数据库、版税计算》,李晶、张靖辰,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事实上,近年来被爆出的音乐侵权案例并不在少数。

2021年4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给著作权人及付费获得授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其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快手”APP向公众传播《忧伤的雨》《又一个圣诞》《你的城市》《男人四十花开放》等22首音乐作品,上述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供用户免费使用,无非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2020年8月,中国原创音乐类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强行使用原创音乐人歌曲一事引发诸多关注。

被侵权的原创音乐人郭顶在微博上公开声讨:“很难想象这据说是一个让人们热爱音乐保持理想的节目,却在用最下流的方式消解音乐的善意,摧毁业者的努力,藐视法律的正义。”

2020年7月,央视音乐频道《乐享会》在未获得牛奶咖啡组合及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让歌手演唱了该组合的作品《你好,明天》;2019年的《歌手》歌王冲刺夜中,三组歌手演唱的四首歌曲在播出之前均未获得版权方的授权许可;更有甚者,歌手“宇西”曾将翻唱作品《出现又离开》以付费形式上线牟利,冠以“版权所有”“全新单曲”等表述,但事实上,这首翻唱歌曲在发布之前并未获得词曲方的授权。

整体而言,随着国内对于音乐版权的管理逐渐规范,维权意识的增强,各大音乐公司、平台以及创作人都加大了打击盗版音乐、侵权音乐的力度。一个显著变化是,近年来国内涉及音乐版权的诉讼案件不断增长。

对此问题,VFine公司负责人曾公开表示称,音乐类综艺节目通常需要大量的优秀歌曲做内容支撑,但因节目制作过程中时间紧迫,为了降低成本,制作方往往会忽视版权授权问题。有时电视台或制作平台会铤而走险,先选择歌曲进行改编翻唱,被诉侵权后再作版权纠纷处理。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4年与音乐有关的裁判文书共1.56万件,此后5年时间,与音乐有关的裁判文书快速增至2019年的6.56万件。

历年案件主要以涉及侵犯著作权为主,相关案件高达17.5万件。整体看,多数案件的标的额都在50万元以下。

2014年-2019年中国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件立案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整理

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只是音乐版权纠纷案中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大量案件并未走到判决程序,而是直接进行调解,因此,实际发生的音乐版权纠纷可能更多。

《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指出,在作品被侵权的音乐人当中,被抄袭、被数字音乐平台上架和被翻唱并传播占较大比重,而在直播中被演唱或作为背景音乐、在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中被使用的类型较少。一方面因为直播侵权难以被监测到,大多数音乐人仅能借助互联网搜索来发现部分网络侵权行为,更多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发现,而线下的使用则几乎不会被音乐人注意到;另一方面,音乐人对于是否侵权的概念比较模糊,对侵权行为缺乏必要的认知,导致认为自己被侵权的音乐人少,维权的音乐人很少,维权成功的音乐人更少。

侵权成本的低廉助长了部分使用者“先上车后补票”的不良心态。对此,大多数音乐人都是“心知肚明”,但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自身影响力不足等原因“消极维权”,对这一现象听之任之。甚至在部分音乐人中,还出现“用我作品的人越多,我名气才能越大”的观点。

音乐人“luna”表示,自己身边的“圈内”朋友大多均有被电视网络节目、广告或影视作品侵权的经历,但多数人往往对维权并不积极,“因为他们觉得这样自己的作品就火了”。2018年初,她的一位朋友创作的音乐作品就曾被某知名地产商用作企业文化宣传片的BGM,但在与对方交涉后,该音乐人选择拿一笔“十分微薄”的“买断费”,此事随后也不了了之。

“维权耗时耗力,没有多少人有闲心做这个。”“luna”坦言。

《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音乐人对侵权的危害认知不足,另一方面,音乐人对版权相关知识了解程度过低,缺乏维权必需的常识与资本,而维权往往又需要漫长的周期,时间与经济方面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因此,许多音乐人在维权时往往显得被动和迷茫,最后干脆放弃维权。

02“霸王条款”普遍存在

由于作为一个整体数量庞大、发布渠道又相对偏少,一些腰尾部音乐人普遍存在议价能力低下、话语权不足的问题。“为五斗米折腰”是他们经常调侃自己的话。

在网易云音乐2019年公布的《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书》中,就收入分成一项有如下表述:授权方上月单个词/曲作品分成收入=该平台订阅服务上月使用含该词/曲作品的授权作品的次数占该平台订阅服务上月使用全部歌曲的次数之比例× 该平台订阅服务上月收入×(1-运营成本20%)× 授权方分成比例【4%】× 授权方实际授权权利占该词/曲作品著作权权利的比例。

条款还特别声明,为免争议,本条款内所指的“使用”为有效使用,即一首曲目(指录音制品)全曲下载、播放或者部分被用户播放且持续播放时间长度达到30 秒以上的播放,视为一次有效使用。

条款指出,该平台订阅服务上月收入,指该平台订阅服务上月为终端用户提供数字音乐服务所收取的订阅服务费。“为免歧义,”该平台收费业务中的广告收入、客户端(或软件)下载收入、单曲/数字专辑销售收入等均不属于该平台订阅服务收入等。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功对此解读称,由于该平台不会提供订阅服务后台信息、播放统计原数据或可以审计的报表,音乐人只能看到该平台让你看到的“数据”,“基本上等于该平台想给你多少就给多少”。

该平台后续虽也对条款细节做了部分修改,但多位音乐人仍明确表示,自己在与平台或唱片公司签订合同时,并不会仔细研读合同细节,也并不清楚平台与自身分成的具体标准,“稀里糊涂,不知道自己该拿多少钱”的情况普遍存在。

音乐人“higher”表示,对一位刚起步的音乐人而言,如果其本身不自带流量,还缺少宣发资源,那几乎不可能通过全平台上传歌曲的模式获得流量,打响知名度。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例:

2019年,“Higher”试图通过全平台上传的方式发布自身新歌,但即使发动圈内好友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反复宣传,其歌曲各平台显示的播放量在一个月后也仅刚过万。

“个人的力量永远无法与平台相比。”“higher”总结:“没有平台赋予的流量加持,只靠音乐人自身是走不远的。”

但音乐人“Bowa”对此有不同看法。他指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音乐人与平台签署独家发行协议后,平台已履行合约,但因歌曲本身原因未达预期效果;二是平台对歌曲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歌曲不值得大力推广,“即使把更多的资源或者榜单位置给到了音乐人,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同时平台的品牌也会受到影响”。

“所以歌曲本身非常重要,不少音乐人都会认为是平台推广的问题,并没注意到歌曲本身也有问题。”“Bowa”指出,平台一般情况下会先对歌曲和歌手进行综合评估,之后会如实给出推广方案。

“一种是平台从商业逻辑上觉得歌曲可以大力推广,一种是音乐人自己觉得歌曲可以大力推广,角度不同,思维方式也不同。”他总结。

由于对法律条款不甚理解,广大音乐人往往并无耐心和能力“读懂”协议,考虑到成本因素,一般也不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其“解读”,加上议价权本就有限,故往往选择“一签了之”。

“Bowa”表示,为了实现歌曲价值,加之没有能力对自身作品进行更好的宣传和推广,绝大部分音乐人会把作品转授权给平台或者发行方使用,这是音乐人的硬伤。目前,几大音乐平台都在积累自己的资源,扩充自己平台的曲库量以提升公司或集团在市面上的价值。各平台针锋相对的同时,部分平台为争取音乐人的独家入驻或者收纳更好内容,也存在对音乐人施加霸王条款的问题。

“音乐从业者签的霸王条款太多了,几乎是常态,”冀楚忱表示,“因为对于除了才华而身无长物的音乐人来说,已没什么可以失去的了,那就签了再说——万一火了呢?”

“很多音乐人在签署合约之前其实看到了一些霸王条款,但他们又想在大的平台上发行歌曲,只能签约。另外还有一些不懂版权和法律的音乐人,不管合约内是什么内容,只要给发行,就签,这样是很可怕的行为,也是很草率的做法,希望音乐人们注重法律和版权意识,这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Bowa”指出。

王梓蘅则认为,音乐人作为较为弱势的内容提供方在早期相对话语权较低,而作为平台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虽然平台方都有完善的法务团队,但对于数量众多的音乐人,模板化的协议会更有效、更快捷、风险更低,毕竟需要上架的音乐量是非常大的。另外,对于有一定基础或是有着团队支撑的音乐人,平台的协议也并非完全不可以更改。

音乐制作人张亚东曾公开指出,版权费用逐轮高涨,大部分音乐人未能得到实惠,很多音乐人和唱片公司签了“一锤子买卖”,音乐发表之后的收益几乎和音乐人无关。于是很多音乐人跳过唱片公司和版权方直接签约,但新人的永久买断仍在继续,老音乐人的生存状态也未因此改变。

音乐制作人、福气文化总经理闻震曾表示,唱片公司与作者签约,主要以三年买断或者永久买断为主,国际唱片主要是三年买断。“歌曲发表之后三年你所有的收益,跟你作者是没有关系的。以前的老的积累版权,没到期的,肯定跟你就没关系。但现在的人,版权意识稍微强烈一点了,都签给版权公司了。”

闻震称,对于新人,为了好的推广机会,也会选择买断:“(买断)只是局限于中下层,但凡这个行业稍微地往上高一点,包括一些正规的公司的话,还是可以帮你(作者)去争取利益和权利。”

03 向“全能王”转型的从业者们

随着近年来国内版权环境的逐步好转,大量音乐人涌入行业,本已捉襟见肘的资源被进一步稀释,如唱片制作周期依旧较长、无法快速匹配多变的用户需求;音乐人商业化渠道相对狭窄且低效,并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缺乏良好的利益机制支撑音乐产业迭代升级等音乐产业的数字化难题愈发突出。

同时,相对于传统音乐产业,数字音乐产业链的音乐创作、表演、推广方式与传播媒介更加大众化。非专业的大众音乐爱好者通过基于数字技术的电脑音乐制作软件和录音设备,自己在家中就可以完成音乐的创作、录音、编曲和配器等工作,成为音乐内容的供给端[ 《数字音乐供给端角色转变与生产结构性变革趋势解析》,杨倩莉,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6卷第6期。]。

此外,上游音乐内容供给者和中游音乐内容传播者的纵向资源整合使得产业链上各个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容易,有效地促进了各节点开发出更具专业化的交易手段。

在以上多重因素的叠加之下,集作词、作曲、编曲、制作、演唱于一身的全能型音乐人的出现也成为时代的必然。

制作人“Basileus”表示,当前写歌的人大量涌入音乐行业,且每个人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自词、自曲、自编、自唱、自己发表,每个人都具备完全产业一条龙的特质:“就连AI也能写歌了,写得还不错。这么多音乐人,大家各自稀释之后,现在有AI来稀释你,所以转型是必须的。”

因此,掌握多门技能成了当代音乐人生存的“标配”。

多位音乐人表示,若转型成为创作人,可谓“进可攻退可守”:一方面,自身可以把作品的词、曲、编、录全部完成;另一方面,也可成为歌手,“换一身漂亮衣服就可以上台去演”。这样一来,可以拿到从演出到作品版税的全套报酬,实现音乐领域的收益最大化,生存能力更强。

因此,对那些能力较单一的音乐制作参与者而言,行业环境变得更为险恶。

“现在我认识的很多音乐人,不管唱得怎么样,只要长得不太难看,全变成唱作人了——这也是大家各自谋生的方式。这一点,对写词行业就是不友好的,因为现在不需要专业的词人,大多数音乐人觉得自己就能把这个事干掉。”冀楚忱表示,“同时,由于作曲的人就把写词给代劳了,很多时候甲方根本无法接触到你。所以对于写词的人来说,相对路就窄了。”

此外,行业人士普遍认为,由于数字音乐时代缺乏专业宣传渠道,单首音乐作品想火起来相较此前难度更大。在传统唱片时代,歌手的宣传渠道多元,如参加排行榜、去电台音乐做节目、电台音乐DJ推广等。但在数字音乐兴起后,推广音乐作品的方式变为“搭便车”模式。如搭配影视剧、短视频等。若影视剧、短视频成为爆款,歌曲版权方就可与影视剧、短视频版权方形成互利,“火上半年一年的也没有问题”。

音乐人“higher”也认为,影视剧的推广度和普及度更高,一首歌作为影视作品的主题曲,比单纯收录在专辑中传播效果更好。

也正因为此,靠音乐人单枪匹马把作品“推火”,在行内人士们看来“绝对没有可能”:“很多艺人为什么出不来,因为你没有钱做宣传,做宣传是很费钱的。很多传统的唱片公司为什么现在都倒台了?就是因为写歌容易、宣传难,投了钱容易打水漂。”

音乐宣发渠道的嬗变,倒逼传统唱片公司的转型。随着数字音乐的兴起,流媒体平台逐步成为了最主要的内容分发渠道,传统的唱片公司不得不依靠与流媒体平台来推广歌曲和艺人,同时选择主动向影视行业“进军”,让音乐人演唱影视歌曲,发行新歌也很少上线整张专辑,而是通过网络上线单曲。OST(Original Sound Track)公司的出现,也成为唱片公司的发展趋势。

“Basileus”指出,一位音乐人若拥有大量平台或影视公司资源,当得知对方有电视剧或电影项目时,就会去谈合作。一般而言,音乐人会答应以低价承包整部影视的音乐部分,同时向对方要求该影视音乐版权,“等于夹带私货,大家都是为了让电视剧更好”。

由于在实践中,部分平台和影视公司并不重视对音乐版权的获取,且作为影视公司甚至剧组团队,往往并无与音乐人对接签约的主体,所以以音乐人为主体与影视公司的合作“都不签合同”。

对OST公司而言,一旦拿下音乐版权后,若歌曲随着电视剧的上映“唱火了”,会获得很多版权收益,“甚至比电视剧方的分账收益还多”。这时再选择进军各大音乐平台,收益分成会大大提升。

冀楚忱补充,现在的平台自制剧和影视公司“学精了”,往往会要求版权或共享版权。“对音乐公司而言,可能又要经过艰苦的谈判。”

04“熟人介绍”成音乐人主流工作模式

随着数字音乐产业不断发展,中国音乐产业层级分化愈发明显。《2020年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粉丝数量较高的音乐人收入普遍高于粉丝数低的音乐人,粉丝数在5万以上的头部音乐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强。《报告》也指出,目前音乐制作人的主要项目来源为靠熟人介绍和音乐平台对接。其中,熟人介绍比例达34.11%。这说明音乐制作项目一定程度上对音乐人的交际能力、音乐能力以及所处的环境圈子提出了要求,“熟人带熟人”的模式能够逐渐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圈子,这也显然已经成为包括音乐制作在内的音乐行业的一种工作模式。

冀楚忱对此深有体会。他指出,音乐圈是一个人情社会。以他个人而言,一般都与合作过的制作人、导演形成长期合作伙伴。他认为,如果和对方不熟,也没有什么交道,想要与对方合作是很难的:“音乐圈为什么小?因为有很多的人情壁垒在里面。”

音乐人“珂同虎”表示,在当前的中国音乐圈里“非常认同论资排辈”,绝大多数资源和流量为已经成名的头部音乐人把控。如果没有在行业内有名气的音乐人推荐,新入行的音乐人想要获得行业内有限的资源“几乎不可能”。若靠“自我运营”自行走宣发流程,想出人头地“只能靠天降运气”。

回顾自己做音乐的过程,音乐人“Luna”感叹,完全是行业内有名望的前辈推荐才有了自己的今天。她介绍,2015年自己刚入行时,曾试着做了数年独立音乐人,但每年的音乐收益不超过2000元。直到2018年偶然认识了一位拥有近百万粉丝的知名音乐前辈,对方对她的一首歌曲大加赞赏,并同意利用各种渠道为其推广,自己的知名度才逐步打开。同时,这位前辈也为其介绍了若干为城市宣传片、广告配乐的机会,“我的简历才开始慢慢能看了”。

“Luna”表示,音乐圈“其实很小”,拥有圈内各类资源的人几乎都彼此熟悉,也会经常通过各类聚会交流资源、联络感情。这类资源,主要集中在头部音乐人、各类知名音乐平台、发行公司及各类行业社团组织的负责人手中。如果不在这个圈内,想做出名堂“比登天还难”。

张丰艳指出,头部音乐人对腰部和尾部的挤压是个世界范围的问题。但关键在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会通过生态机制的建立给一些有创作灵感的人机会。她强调,当前国内音乐产业应加快转变体制机制,建立新的市场规则。

05 许可费标准谁说了算?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方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

可见,现行法律虽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但并未就这笔费用如何返还著作权权利人以及管理费的扣除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选择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规定,由协会权力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大会”责任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则规定,由该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费标准和分配方案、转付办法。

按照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但纵观音著协与音集协章程可见,二者在各自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仅规定该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从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收取和分配工作的开支、改善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的服务和建立音乐文化发展基金;此外,经协会理事批准,上述扣除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如前章所述,在实际收入中,管理费占比一般为14%-17%左右,高于国际上9%-13%的通行比例。

2019年6月28日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规定,每分配周期内收取的使用费,先扣除国家规定的税金,再扣除协会管理成本及设立在各地联络处的运营成本后的金额为权利人应分配金额,协会及地方联络处总的工作成本不超过30%。

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著作权人本身,虽普遍对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权威性表示认可和信赖,但也均表示,多数会员“没有办法”影响到二者对使用许可费标准的制定,更无法得知分配细则。

多位音著协、音集协会员表示,其作为版权人所收到的音著协、音集协使用费分配单上通常并无费用分配的明细,而是一个直接的分配总额。有音乐人表示,使用费的分配若是一对一支付,则上述“一揽子”分配模式一般不会存在收取及分配上的问题,但在大多数作品中,由于实行打包许可、授权和收费的方式,则极易引发争议。

一位较早加入音集协的会员表示,在当初制定收费标准时,因标准相对清晰,也能更准确的公示收费标准,多数圈内人士均认可平台及唱片公司通行的“按点击量收费”分配原则。但最终,“音集协”考虑到计算及收取便利,仍选择使用打包许可、授权和收费的方式“一揽子”统计,导致细则不清。

“从维系协会正常运行和方便组织管理的角度,我完全理解这种标准。但在后续修订中,可否针对数字音乐快速发展的实际进行微调,以便适应时代变迁?”该会员称。

“管理成本和分配比例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更加透明的财务报表公开?这些东西若不明确,很难让广大音乐人信服。”音乐人“Macus”指出。

06 自行版权登记制度是鸡肋吗?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即“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音乐平台、采购方等普遍仍需仍需数字音乐版权人提供相关版权登记证明,同时,一旦发生被侵权事件,版权证书将会成为控告对方的有效证明,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进行报案、举报和控告。因此,为了加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多数音乐人仍倾向于对版权进行登记。

但现实中,这条路被很多从业人反映“并不好走”。

首先,版权登记的成本较高。一方面,需要考虑费用成本。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18年10月26日修订公布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登记一件音乐作品词曲为300元,仅曲为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登记录音制品,每件按照歌曲一首300元,专辑2000元的标准。权利人需要在综合考量经济利益之后,做出的选择才最为优化。

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时间成本。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向作品登记机关,即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也可以向作品办理机构,即委托办理作品登记业务的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权利人申请版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申请人登记填表、登记机构受理、登记资料审核、电子证书发放、登记信息公示等步骤,到最终完成登记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1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音乐人“Bowa”表示,在版权登记过程中,有很多音乐人反应著作权登记费用比较贵,歌曲还没有卖出去,还要花几百块来做登记,如果卖不出去,还赔了几百块,“这种情况实在是太常见了”。他也强调,国家版权局采取的是自愿登记的方式来方便著作权人保护自己创作的作品的,当创作完成作品的时候,作者就已经拥有了其作品的著作权,即使不做登记,也同样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登记其实是为了更方便的证明作品的权属,维权取证,授权提供了方便。

但“Bowa”也指出,有的采购方、平台上线都要求必须有权威的版权证明才可以进行授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同时为权利人和权利人公司的便捷,已正在测试和实施数字版权登记,即DCI,以数字证书的形式将版权登记证书发放给权利人或权利人公司。在登记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时间的,这也是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的,只能等待国家政策调整。

因此,多位接受采访的音乐人也表示,他们身边的部分音乐人会选择与专业的发行管理公司签约。

王梓蘅也认为,现如今得到版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有很多,找到专业的发行和版权管理公司也是很好的选择。他建议音乐人,可以多了解版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找到适合自己现状的方式。

但对抵触部分版权公司附带不合理条款的音乐人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将则陷入两难境地。

“这又回到了老问题上了:大量独立音乐人对版权发行公司存在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宁愿自己‘制作发行一肩挑’,因此也不得不忍受版权登记的缓慢流程。”音乐人“luna”表示。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部分互联网音乐平台也开通了版权登记的“一揽子”流程。如2021年4月登陆华为应用商城的原创音乐版权交易平台“拍歌APP”,就许诺“首创歌曲版权快速登记业务,版权资产线上交易业务”,音乐人可通过拍歌App实现从音乐创作,到版权登记,作品溯源,版权授权交易的全流程操作,无需再通过第三方机构授权,或者为登记版权在线下奔波,即可实现音乐版权数字化,交易流程可视化,实现音乐版权线上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