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应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

作者 | 《财经》记者王丽娜 编辑 | 鲁伟  

2021年10月22日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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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司法进步,基层治理水平持续提升,这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生根提供了支撑土壤。

少捕慎诉慎押,不再仅仅是司法理念。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上,最高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两高三部”共同起草的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文件作简要说明。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两高三部”,正在起草相关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助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地。

当前,中国的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占96.8%下降至2020年的53%。但逮捕人数仍然高位运行,2020年全国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7万余人,这一数据为20年来新低。前溯三年,全国每年批捕的各类犯罪嫌疑人均超过百万人。

另一方面,中国的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以2020年为例,全国判处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

轻微犯罪案件、罪行较轻的案件等,在逮捕和羁押方面或将面临重大变革。

少捕慎诉慎押,哪些人适用?

近年来,司法机关多次提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告诉《财经》记者,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不断上升,重罪持续下降,刑事犯罪数据上出现一升一降的情况,这是当前的客观情况,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据。他同时强调,少捕慎诉慎押其实是中国刑事政策的一贯立场。

因此,樊崇义认为,要改变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构罪即捕、捕了即诉、诉了就押的习惯性做法。

不久前,最高检察院主管的期刊《人民检察》邀请检察机关的人士和学者围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话题展开探讨,并发表专题文章。

苗生明在该文章表示,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

据《法治日报》报道,在10月15日的研讨会上,苗生明表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当回归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捕与不捕、押与不押应当坚持法定条件,并以保障诉讼的必要性为标准。同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充分考量起诉必要性落实“慎诉”要求。

在《人民检察》刊发的文章显示,苗生明表示,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一是轻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除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原则上不适用逮捕;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慎用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四是对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当然,政策导向不能取代个案裁量。对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羁押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综合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作出决定。”文章同时写道。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今年工作要点,作为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

目前,各地都在合力推进降低审前羁押率。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深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深圳市检察院将稳步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列入今年工作要点,还将“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作为该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的专项整治问题。同时,深圳市检察院统筹多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细化刑事案件直诉制度、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非羁押措施执行保障机制等试点探索。另外,就坚持少捕慎押开展专项活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羁押,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

深圳是一座外来人口为主的城市。深圳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深圳常住人口有1343.88万人,其中非户籍人口849.1万人,占比超63%。深圳外来人口较多,一定程度上给非羁押诉讼带来挑战。

在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严重倒挂的前提下,2021年9月深圳的审前羁押率为62.63%,同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如何探索非羁押的替代措施,确保非羁押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前述深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主要在两个方面重点发力:一是研发非羁押人员动态监管系统,通过非羁押人员佩戴电子手环的方式实现动态监管;二是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制度,通过犯罪嫌疑人自愿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保障非羁押措施的执行。今后,深圳检察机关还将继续探索依托公安机关力量和现有社会组织的监管路径。比如,依托公安机关刑侦大数据平台,建立非羁押人员信息化实时管控机制;结合社区网格管理力量以及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管控。

慎用逮捕,考量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随着重罪案件下降、轻刑案件增多,近年来非羁押诉讼制度逐渐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细化逮捕条件,增加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此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开始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实践中,对审查逮捕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或启动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改革。

前述深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落实“少捕慎押”司法理念,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深圳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庭审式审查逮捕”。

所谓庭审式审查逮捕,即对经提前介入后呈捕的案件开展庭审式审查。庭审式审查逮捕程序旨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侦查机关代表及参会听证员等各方的意见,在研判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社会矛盾状况,综合判断羁押必要,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庭审式审查突破书面式审查局限,在办案实践中清晰地探索社会危险性条件量化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指引,确保案件处理公开透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圳市检察院这位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深圳市已发布《深圳市检察机关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量化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范指引(试行)》等实施配套细则。

目前,各地司法机关正在通过严格控制逮捕、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羁押,降低审前羁押率。

樊崇义表示,对逮捕的合法性和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是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和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需求。是否逮捕和羁押,应该结合案件的证据等,综合考虑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等,通过启动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慎重作出判断。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难题。

前述深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办案人员没有做到切实转变司法理念,未能摒弃“构罪即捕、以捕代侦、捕后放任”等“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办案理念,未牢固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导致了不必要羁押的产生。部分社会公众对非羁押措施的相关看法和理念仍未转变,对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尚未建立理性认识。另外,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还需要公检法司四机关的通力协作和整体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