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微信支付宝用于经营收款”是误读,正解是什么?

作者 | 《财经》E法 殷继 编辑 | 鲁伟  

2021年11月27日 18:26  

本文3047字,约4分钟

专家认为,支付监管新规旨在加强像微信支付、支付宝这类收单机构履行对商户的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是“谁的商户谁负责”,做到资金链的可追溯。

近日,“2022年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禁用于经营性服务,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消息刷屏网络,“微信支付宝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的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

这一消息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 号)》(下称《通知》)。这份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通知》,从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三个方面入手,对收单机构和清算结构提出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财经》E法查阅《通知》原文了解到,对“个人收款码”作出限制使用的规定,但并非完全禁止“个人收款码”的使用;“禁止微信、支付宝用于经营收款”的说法更是对《通知》的误读。

专家认为,支付监管新规旨在加强像微信支付、支付宝这类收单机构履行对商户的管理,其基本原则是“谁的商户谁负责”,做到资金链的可追溯。

“禁止微信、支付宝用于经营收款”是误读

按照《通知》的说明,收款码分为“个人收款码”和“特约商户收款码”,前者在微信、支付宝中申请即可生成,后者则需要向微信、支付宝提交身份证、银行卡、门店照片、营业执照等材料,通过审核方可获取。

▲ 微信支付商家收款码的申请流程

《通知》对收款条码管理进行了说明,强调对“个人收款码”和“特约商户收款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区分两者的场景和用途。“特约商户收款码”并不在《通知》的限制之列。目前市场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商户基本都已经使用了“特约商户收款码”,而使用个人收款码的,多是一些小微商户或者个体经营者。

此前,曾有监管人士提到,对于具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可参照特约商户管理,为此类个人用户提供商户收款条码,提升对个人经营者的收单服务质量。

 “从技术实现来看,微信、支付宝可根据收款地点、金额、频次等数据来验证是否属于小微商户的经营活动收款,从而来设置白名单。”一位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对《财经》E法表示。

另据财联社消息,个人可以将收款码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途,但这一变更的具体标准相关部门还在研究中。

11月27日,央行有关人士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的说法系误读。该人士表示,使用“码牌”或者打印封装二维码的商户,需要向收款服务机构(如微信、支付宝等)申请转为商用收款码,但消费者日常支付体验和感受不会受到影响。

为何限制使用“个人收款码”?

《通知》对于“个人收款码”的限制使用,旨在防范金融风险。《通知》出台的当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个人收款条码得到广泛运用,有效满足了社会公众的个性化、多样化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经济、地摊经济的资金收付效率。但与此同时,个人收款条码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例如,部分机构使用个人收款条码转账业务办理大量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质,导致交易信息失真,影响风险监测效果,也不利于借助支付服务为经营活动赋能增值。

此外,有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台”,即以高额收益为饵吸引大量人员使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将赌资分拆隐藏于众多正常交易场景,扰乱了条码支付业务正常秩序,影响了涉赌“资金链”追溯机制的实效。

《经济参考报》曾报道,通过众多个人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等进行收款转账的“跑分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电信诈骗团伙等黑灰产的非法所得提供流转、结算服务,为洗钱提供了新的渠道。

“将条码支付纳入监管,弥补了之前可能被洗钱利用比较多的条码支付通道漏洞。”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分析称,特别是对“个人收款码”的管理,《通知》的要求会有效避免“个人收款码”通道被交易平台利用。

“央行《通知》对于个人收款码的规制,也有配合反电信诈骗、反网络赌资转移的考量。”前述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对此表示。

另有金融数据合规行业人士对《财经》E法表示,通过个人收款码进行转账,其转账记录属个人隐私范畴,从而不便于央行掌握这些数据,以对“资金链”进行追溯。

“分散的个人转账信息不利于央行分析社会经济活动,规范个人收款码的使用具有一定价值。”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对《财经》E法称,央行《通知》旨在加强微信支付、支付宝这类收单机构履行对特约商户的持续管理,基本原则是“谁的商户谁负责”,做到资金链的可追溯。

小微商户会受影响吗?

在此前央行的答记者会上,相关负责人强调,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经营活动合法性、申请收单服务真实意愿的实质性审核,落实对特约商户的持续性管理义务,并进一步明确了商户身份审核方式。

央行相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应现场核实商户身份;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实体特约商户,考虑到其现场核实难度大、成本高,要求收单机构原则上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商户身份。”

早在2017年,央行在其发布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收单机构可以根据小微商户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能够反映小微商户真实、合法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等辅助证明材料,在审核通过后为其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

“对于小微商户提交资质‘入网监管’,央行已经提了很多年了,相比较而言,‘个人静态收款码’更为灵活便捷,小微商户更愿意使用。”前述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士对此表示。

“《通知》落地可能会对使用‘个人静态收款码’的小微商户造成影响,但不至于重回‘纸币支付’。”这位人士称,小微商户还可以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个人动态收款码”收款。

据《通知》介绍,个人收款码分为“个人静态二维码”和“个人动态二维码”,前者为个人在微信支付、支付宝中生成,可打印对外展示;后者需要每次在微信支付、支付宝中打开,每次生成的二维码都不同。《通知》主要对“个人静态收款码”的使用进行规制。

央行有关人士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哪些用户属于“具有明显经营特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标准。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为了确保个人收款条码相关要求有效落地、业务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过渡期,要求支付服务主体全面、充分评估客户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务解决方案,做好客户引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服务成本不升、质量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