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证监会市场二部原副主任刘健钧离职,将赴高校任教

作者 | 《财经》记者 杨秀红 陆玲 编辑 | 陆玲  

2022年04月28日 19:01  

本文3813字,约5分钟

刘健钧是私募基金历史进程的最早推动者之一,是当之无愧的最资深的政策立法专家

《财经》记者独家获悉,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已于近日离职,下一站将赴湖南大学任教。

 有业内人士透露,4月10日,刘健钧仍以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的公职身份,参加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的内部年会;而两周之后,在出席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季度宏观政策报告内部论证会时,其头衔已换成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

刘健钧曾被称为创投体制奠基人。1993年他便参与了中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此后历任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副主任、一级巡视员等职。

在2013年进入证监会之前,刘健钧几乎执笔起草了PE行业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业内人士称为“PE/VC立法体系的奠基者”。进入证监会工作的九年时间里,刘健钧曾参与或起草诸多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自2015年起,他开始协助主持草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草案,该条例被视为仅次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私募行业监管法规。

“刘健钧是私募基金历史进程的最早推动者之一,是当之无愧的最资深的政策立法专家。”一位业内人士对其评价道。

另一位资深行业人士表示:“私募行业整个监管法规几乎都是他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建立起来的,从0到1,从1到现在整个体系,他一直是监管系统内非常专业的领导。”

对于整个私募行业的监管,刘一直倡导“适度监管”。而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刘一直提倡“专业化”。他曾表示,专业化是中国私募基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转赴湖南大学任教   

据其前同事介绍,刘健钧在证监会工作期间,受到同事们广泛尊重,也很受领导信任。2019年底,会里决定将私募基金部并入新成立的市场监管二部后,刘被晋级为一级巡视员(正司级),同时继续担任副主任,分管私募基金政策立法工作。

对其在证监会任上的工作,一位知情人士评价称:“刘健钧学术功底深厚、思路开阔清晰、逻辑严谨专业、坚持独立思考、对私募基金和资本市场有很深刻而独到的见解。”

如今,作为湖南人的刘健钧,选择转赴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担任教授。目前,查询湖南大学官网,尚未见刘正式就任教职的消息。

据《财经》记者查询,刘早在2000年以前就在《中国农村经济》《管理世界》《经济研究》《金融研究》《财贸经济》《宏观经济管理》等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30余篇论文。“虽然调任证监会工作后,因为市场敏感,不便再发表学术论文,但其年轻时发表的学术成果就足见其有非常好的学术素养。”一位刘的同事评论称。

对于转岗任教,《财经》记者连线刘健钧,得到他本人回复。刘表示,自己在1994年参与中国第一家创投基金(淄博基金)管理时,感觉到创业投资对支持创业创新的重要意义,故从推动创业投资变成国家的制度考虑,转岗到原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18年国家计委和发改委经历,再加上九年证监会经历过后,行业政策法规体系雏形已初步确立,但由于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并没有解决,影响了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故有责任转从学术研究角度来推进行业的制度建设。

就“为何选择去湖南大学”,刘健钧解释称,“湖南大学作为千年学府,有很深的文化底蕴和学术氛围。新一届党委特别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从校领导到金融学院和系领导及工作人员,都能感受到他们求贤若渴的精神和对一线老师的服务热情。”

资料显示,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的前身是湖南财经学院,是中国人民银行最早成立的本科院校。过去,湖南大学向中国金融界输送了不少举足轻重的人物,例如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曾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后并入湖南大学),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原董事长蒋超良等。同时,《财经》记者注意到,近年亦有一大批优秀人才投身到了湖南大学。

致力推进创投差异化监管

公开资料显示,刘健钧于2013年5月调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在调入之前,他担任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主管金融宏观调控和政策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刘调入证监会不到一年时间,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成立。中国证券业协会原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自强出任主任,刘健钧为分管政策立法的副主任。

刘到证监会以后,全过程推进完善了“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和特别扶持机制”。除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创投基金特别扶持政策,在差异化监管方面,推进了四方面工作:一是2014年8月颁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专门为创投基金设立了特别专章;二是指导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创投基金实行单独备案和差异化自律;三是推动在证监会系统对创投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四是在已送国务院审议的《私募条例》中完善了“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定义。

“如条例在市场相对稳定后能够颁布实施,将为完善中国统一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法规基础。”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为给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和特别扶持机制提供理论基础,刘健钧在2021年5月青岛全球创投论坛上,作了《创投差异化监管多层次扶持的逻辑》主题演讲。

刘在演讲中指出,对狭义创投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的逻辑,是其和狭义股权投资基金(国外特指并购投资基金)相比,运作方式显著不同,因而决定了风险外溢性也显著不同。但为了切实避免打着“创投基金”旗号享受宽松监管而导致风险外溢,有关法律界定宜按照“包容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严格限制创投基金的杠杆运作。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刘主张将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标准和政策扶持标准区别开来,并强调政策扶持本身的多层性,这既符合创投基金运作的市场化原则,又有利于税收优惠、引导基金支持等政策能够精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的。

奠基行业立法体系

刘健钧在原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任职期间,执笔起草了一系列PE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9号文)、《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116号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年2864号文)等,被业内人士称为“PE/VC立法体系的奠基者。”

熟悉刘的知情人士表示:“刘思维清晰、逻辑性强,具有专业务实、精益求精的精神。”

在上任证监会私募部副主任之后,刘健钧开始协助草拟《私募条例》。

早在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发布了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不过,在随后几年,该条例并未公布正式稿。而在这几年间,刘一直参与《私募条例》的修订工作。

目前,该条例正呼之欲出。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第(十八)项意见提出将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等。

业内人士称,国务院层级的法规是对私募行业监管的顶层设计,《私募条例》未来一旦颁布实施,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在谈到私募基金立法监管策略时,刘健钧早年曾在行业论坛的讲话中指出,为确保私募基金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构建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这既是在“投资者自慎”原则前提下,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在“风险自担”原则的前提下,防范私募基金风险外溢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也不宜采取公募证券基金的强监管方式。

伴随着监管体系的完善,近年来,中国私募行业规模也迎来大爆发。截至2021年底,该行业规模已逼近20万亿元。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末,私募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达到19.76万亿元,较2020年底的15.97万亿元增长了3.79万亿元。其中,2021年增长最迅猛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增加了2.36万亿元,达6.12万亿元,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则突破了10万亿元。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到2.46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2.41万只。

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刘健钧一直倡导“专业化”。他曾表示,专业化是中国私募基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刘健钧指出,国内私募基金总体上呈现为“数量多而不精”“规模大而不强”的格局。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同质竞争,甚至和证券类私募基金混同发展。

他强调,“要打造基金管理品牌,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坚持专业化发展。”

“因为只有专业化,才能根据证券类私募基金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的不同盈利模式和风险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对策;只有专业化,才能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作为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运作方式,在创投领域精耕细作,在并购领域纵横驰骋。”刘健钧指出。

(《财经》记者郭楠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