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防疫通告:遇紧急情况,居民有权自救和避险

作者 | 《财经》记者 鲁伟 编辑 | 朱弢  

2022年11月04日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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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称,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鄂尔多斯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针对疫情防控,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广受关注的通告。11月3日,据“平安鄂尔多斯”微信公众号消息,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鄂尔多斯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统筹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畅通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隔离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现向广大居民、农牧民朋友郑重通告(下称《通告》)。

11月4日,《财经》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了上述《通告》的真实性。

《通告》称 ,在鄂尔多斯,无论任何时刻,我们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在鄂尔多斯,如您在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遇到特殊紧急情况,请及时拨打110,非紧急情况请拨打12345市长热线,心理危机请拨打96885热线。

《通告》还称,在鄂尔多斯,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平安鄂尔多斯”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的一篇文章显示,鄂尔多斯市旗两级公安每日出动警力260人(市局100人、旗局160人),扎实开展卡口查控、社区管控、风险区域封控等社会面管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外溢和扩散。“本轮疫情发生以来,鄂尔多斯公安民警辅警用爱民护民的实际行动,勾画了一个个服务群众的暖心画面,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本轮疫情以来,鄂尔多斯市有多人因涉疫违法行为被处罚。在杭锦旗,有个别人员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违法违纪、顶风作案,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在达旗静默管理期间,有多人聚众赌博被处罚;在准格尔旗,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了不按规定扫场所码、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站查验、强行闯卡、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涉疫违法案件共计36起,处罚37人。

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信息,11月3日0时-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39例,其中鄂尔多斯市1例(在伊金霍洛旗)。截至11月3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787例,其中鄂尔多斯市55例(达拉特旗5例、准格尔旗2例、伊金霍洛旗15例、杭锦旗32例、鄂托克前旗1例)。

截至11月4日,鄂尔多斯市现有中高风险区44处,其中中风险地区35处,高风险地区9处。

鄂尔多斯市当前的疫情防控政策是,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次核酸检测”;7日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3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日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实行“3天2检”。

11月4日,鄂尔多斯市疾控中心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当前鄂尔多斯各个区旗疫情情况不一样,“防疫政策每天都在变化,来鄂尔多斯前建议先咨询各区旗的疫情防控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