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伙同券商研究员操作“老鼠仓”,涉案金额超400万元

作者 | 《财经》新媒体 蒋金丽 编辑 | 蒋诗舟  

2022年12月28日 20:20  

本文1882字,约3分钟

又有证券从业人员走上“老鼠仓”的歧途。

这次是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向券商研究员透露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对方买入相关个股。后者根据获得的信息,授意自己的父亲进行交易。最终东窗事发,双双受到处罚。

深陷其中的两名涉案者,一个是“申万菱信智能驱动”的基金经理徐远航,另一个是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靳昕。

12月28日,河北证监局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该“老鼠仓”事件的始末。

涉案金额超400万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7月13日,徐远航开始担任“申万菱信智能驱动”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营。

2021年4月12日,他完成将“锦泓集团”纳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并于次日开始申请交易“锦泓集团”。4月15日获得交易“锦泓集团”的许可后,便立即下达买入指令。

此后,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续买入“锦泓集团”,直至4月19日“锦泓集团”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达到6%。

这些信息证明,徐远航知悉该基金拟交易“锦泓集团”、交易“锦泓集团”的时点、“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

在长江证研究所担任研究员的靳昕,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徐远航。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徐远航利用与靳昕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向对方推荐了“锦泓集团”,并传递“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

靳昕将上述信息告知自己的父亲靳某,并指导他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靳某”账户交易“锦泓集团”,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买入“锦泓集团”,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续委托买入,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河北证监局认为,徐远航的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徐远航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靳昕的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靳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两人均已离职

处罚书并未透露该“老鼠仓”的获利情况。

《财经》新媒体注意到,2021年4月15日至30日,锦泓集团的股价从5.72元涨至14.19元,走势极为迅猛,期间连续9个交易日涨停。

涉案两人一番操作之下,断送了各自的职业前程。

公开资料显示,靳昕自2019年1月起担任长江证券研究员,在金属研究团队工作,研究方向是有色能源金属。

他所在的团队曾连续几年在新财富评选中榜上有名。2019-2022年的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长江证券在“金属和金属新材料”研究领域均获第一名。

目前,在中证协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中,已查询不到靳昕的从业信息。

在协助靳昕操作“老鼠仓”时,徐远航刚升任基金经理不到一年。

他自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先后在国泰基金、国金证券、华创证券任职。2015年9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担任行业研究员。

经过近5年的沉淀,2020年7月13日,徐远航被提拔为基金经理,开始接管“申万菱信智能驱动”。2022年7月,他又发行了一只新基金“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

11月14日,在新基金成立刚满4个月之际,申万菱信基金突然发布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宣布解聘徐远航。一个半月后,徐远航的“老鼠仓”事件被公之于众,当初的离任原因也不言自明。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老鼠仓”是不可触碰的监管红线。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在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提到,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犯罪不断发生,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不仅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马岩表示,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