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管理组织维权作用不够凸显,音乐侵权呈现新特点

作者 | 财经E法樊朔 编辑 | 朱弢  

2023年01月07日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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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线音乐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新业态,已形成六种主要的侵权模式。

近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的著作权许可代理服务合同违约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2021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应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约9977.47万元,同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

2022年12月15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下称《报告》),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和音集协作为主要起诉主体的案件仅占起诉案件总数的1.4%,在维护音乐权利人网络空间内的音乐使用利益方面,作用还不够凸显。

此外,《报告》指出,在线音乐平台成为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

未兑现“三统一”承诺,音集协获近亿赔偿

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的纠纷焦点之一是,天合集团未兑现“三统一”承诺。

据音集协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委托天合文化集团收取版权费的说明》,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音集协委托天合集团为收取和交付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使用费提供服务。

二审判决书显示,“三统一”即双方将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业务重要标志的许可合同、发票、账号全部“统一”到音集协。一审判决认定,“三统一”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体现了由著作权管理组织控制著作权集体活动的制度要求和核心利益,避免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权让渡给营利利机构的违法现象发生。

2014年12月12日,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补充协议四》,后者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集团体系内的“三统一”。 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三统一”的第一步并没有如约完成:天合集团开具一个双方共管的账户,卡拉OK场所直接将版权费汇至该账户,不再汇入天合集团各地子公司账户;天合集团将统一使用双方新修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天合集团代音集协向卡拉OK场所开具版权使用费发票。截至2017年12月26日,“三统一”的第二步——卡拉OK场所直接将版权费汇至音集协开设账户,此账户双方均可查询,也没有实现。一审法院查明,音集协一直不断催促并要求天合集团实现“三统—”,而天合集团并未主动实施。

同时,天合集团存在延迟支付行为。自2016年第四季度至音集协提起诉讼,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未按时支付其代音集协所收取的版权费。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不兑现“三统一〞承诺、连续故意延迟结算、利用收取版权费独家执行方的便利截留版权费等,多种持续的违约违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音集协造成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因此除了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天合集团还应该承担包括侵占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的显示,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应向音集协支付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以及损失赔偿金等,共计约9977.47万元,同时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此外,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的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告诉财经E法,“三统一”原则通过收费透明、合同备案化使得著作权集体组织能够实际有效地监督商业公司,尽可能地保证商业公司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不被分流,从而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本案中,天合集团违反“三统一”原则,试图通过一系列举动逃避音集协监督、分流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严重侵犯了相关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三统一”原则是保障音集协非营利性与公益性的重要条件,亦为音集协授权天合集团的根本前提。”王正志说。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音集协是由音像权利人自愿结成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王正志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大多数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这也是其公益性的体现。该案结束了商业公司持续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状态,保障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

集体管理组织维权占比仍较低

音集协对天合集团的诉讼虽以胜利告终,但两大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维权积极性并不高。

前述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音乐著作权纠纷4560件,其中主要起诉主体为经词、曲作者或录音制作者授权的被许可人,占案件数量的69.4%;其次为原始权利人,即词、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占案件数量的28.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案件比例仅为1.4%,与前两种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发挥仍有较大空间。”《报告》认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诉案件数较少,表明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音乐权利人网络空间内的音乐使用利益方面的作用还不够凸显。

在一些批量案件审理中,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发现,部分在线音乐平台与音著协签署过《战略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在非音著协会员向平台主张权利时,音著协应参与协调。因此,《报告》建议,各相关主体应当共同思考如何建立起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促进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参与纠纷的协调处理,促使创作者从维权者成为授权者,并从作品传播中获得稳定收益,实现更优的诉讼效果。

《报告》显示,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成立多年,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使用主体并不知晓。因此,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加大自身宣传力度,使自身职能和优势能够为国内外的音乐创作者、传播者所知悉,从而吸引更多的权利主体将作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传播并获得收益;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授权路径,使更多使用主体能够明晰获得授权的途径,进一步从源头上规范海量音乐授权。

平台侵权案件为何多发?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被诉案件量居前十位的主体均为平台运营商,涉及案件2351件,占收案总数半数以上。其中,在线音乐平台占据多数,属于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次之,且侵权案件亦呈多发态势。

《报告》显示,以在线音乐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新业态,已形成主要的侵权模式,包括:一是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二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三是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是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五是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六是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

同时,相关案件也显示出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报告》指出,部分网络用户,甚至是网红歌手、网红主播,在被起诉前并未认识到网络空间内未经授权使用音乐可能构成侵权。部分平台运营商知晓“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但依然存在未经授权传播歌曲的情形;亦存在部分平台对授权到期的歌曲未及时下架,对超期使用心存侥幸的情况;此外,还存在对授权链条审查不严的情况。一首歌曲通常包括三类权利,即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录制者权。实践中,仍存在部分使用主体因未获得完整授权而被诉侵权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愈发引起关注。例如,2018年2月,斗鱼主播冯提莫在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并将该直播视频上传并保存至斗鱼直播平台。2018年4月,音著协以《恋人心》被侵权为由将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斗鱼公司被判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200元。《报告》显示,该案庭审引发了1.5亿话题量。

此前,音未公司诉春雨听雷公司广告短视频案,一度引发各界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乱象的关注与探讨,该案被称为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2019年1月8日,因认为papitube推广机构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的配乐侵权,音未公司将春雨听雷公司及自由自在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5万余元。工商资料显示,视频博主papi酱(姜逸磊)持有自由自在公司30%的股权,而春雨听雷公司则为自由自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春雨听雷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构成侵权,判令春雨听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平台责任而言,在判决中应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保留空间。视频网站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包含有侵权歌曲的视频内容一般不负事先审查义务。若原告通知后平台已及时删除涉案影片,并提供上传用户信息,则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报告》也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对涉嫌侵权内容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则对损失扩大部分构成帮助侵权。在线音乐平台若放任用户上传侵权歌曲以充实平台内容,则构成帮助侵权。

比如,在某音乐平台用户侵权案中,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门经营音乐产品的平台,应当知晓网络用户个人取得涉案专辑权利人授权的可能性较小,然而其并未采取侵权预防措施,而是放任侵权专辑存在于其网站上,致试听量超千万,故其并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