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度数字音乐规则报告》发布:如何重构竞争秩序

作者 | 财经E法 樊朔 编辑 | 郭丽琴  

2023年01月16日 14:15  

本文3276字,约5分钟

《报告》认为,虽然消费者对同样内容的平台选择在增多,但取消独家音乐版权给平台、上游版权方,音乐人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刚刚过去的2021-2022年度,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受到了包含疫情、监管和新兴的短视频崛起带来的三重影响,该如何评估这些因素对产业链各方的影响?又该如何根据新形势,确立一个面向未来的,健康可持续的数字音乐营商环境?

1月13日,在第十七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暨新版权时代的数字音乐研讨会(下称“研讨会”)上,《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与财经E法共同发布了《2021-2022年度数字音乐规则报告》(下称《报告》)。

该《报告》耗时数月,参考了全球最新行业报告、知名学术论文、主要公司财报及分析,并访谈数十位数字音乐产业链上的音乐人、版权方、专家学者、行业分析师等,力图还原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现状,呈现问题,并展望未来的产业发展与监管路径。

这是《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与财经E法发布的第二份数字音乐报告。此前的2021年9月,《新规则浮现——数字音乐规则报告(2020-2021)》发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任启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中央音乐学院教师、青年作曲家巩子晗现场出席了研讨会,并对《报告》进行了深度点评。

新版权时代,市场环境有没有变好?

在2021-2022年度,最大的监管动向来自2021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案作出处罚决定:处以 50 万元罚款, 同时责令腾讯音乐30天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的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恢复正常市场竞争状态。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迅速进军和渗透数字音乐领域,并对当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带来挑战。

基于市场环境分析,《报告》将腾讯音乐解除“独家音乐版权+转授权”后的时期定义为“新版权时代”,并提出三个核心观点:

第一、虽然消费者对同样内容的平台选择在增多,但取消独家音乐版权给平台、上游版权方,音乐人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二、短视频平台迎来发展良机,但其经营模式挤压了优质唱片公司的生存空间,并对现有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模式和部分原创音乐人造成冲击。 

第三、重构新音乐版权时代的数字音乐市场,关键在于提升国内长期低迷的付费率,提升平台服务,并完善立法。 

《报告》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市场竞争现状:“版权变迁”与“新势力崛起”;群雄逐鹿时代:版权市场各方面临新问题;旧制度与新革命:新商业模式辨析;展望:敢问规则将去向何方?

其中,第一章指出,目前数字音乐平台的竞争逻辑已经由以版权为核心的竞争,逐步转向以服务和体验为核心的竞争。同时,虽然被诟病有降低艺术审美之嫌,但兼具强传播力度和制造流行能力的短视频平台正挑战在线音乐平台,且可能产生新的跨界竞争。叫停独家版权之后,行业长期存在的大量旧问题并未消失殆尽,诸多新问题又在陆续产生。

第二章中,《报告》认为,版权方在“新版权时代”面临着“预付金红利”消失的问题;在平台层面,内容同质化降低了发掘上游优质内容的动力,最终可能影响优秀原创作品的传播;从音乐人的角度,“非独家”后,收入普遍降低。

第三章中,《报告》发现,在疫情与“新版权时代”的双重影响下,音乐市场环境受到冲击;付费率低迷的长期问题依然存在;短视频平台音乐商业模式存在巨大缺陷——马太效应;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的侵权问题十分突出的。

第四章中,《报告》认为,未来音乐产业可以通过集聚产业要素创新,形成融合发展模式;监管机构的治理逻辑应集中在制度和规范的设计而非直接干预上 ,应加大盗版打击力度,建立保护音乐版权的制度体系。

专家点评:不可忽略平台培育市场的功能

叫停独家版权之后,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该向何处去?

熊文聪作了题为《制度、政策与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的点评。他表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朝哪个方向发展,取决于法律制度,也取决于特定的产业政策。例如,每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多家执法机构采取的“剑网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对在线音乐版权许可模式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等。

熊文聪认为,音乐是高度替代品,要想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不能靠垄断,而是要靠技术创新来降低成本,同时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来吸引消费者。

任启明则回溯了音乐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他介绍说,音乐市场发展经历了“前市场”,“塑造市场”和“自律监管”,以及“强行政监管的市场”三个分期。“取消独家版权之后,是一个相对较强的行政监管时代市场。”

任启明表示,数字音乐平台除了中介功能外,还有培育市场的功能:包括培养付费用户习惯,促进版权执法,并扶持音乐人创作。如果只把平台当作一个中介,各方对平台价格的变动就会更敏感,对平台的质疑会更大,监管也会趋向更严格,也就忽略了平台在数字音乐市场发展之中起到的作用。进而,“涉及平台的反垄断问题或者监管的目标可能会变得非常单一化。”

“在“新版权时代”,音乐市场面临着‘责任规则’下‘谁来定价’的问题。”任启明说。具体而言,在独家版权时代,依据“财产规则”,买卖双方通过市场力量可以形成定价。但在“责任规则”下进行普遍的转授权时,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还需要解决。

刘晓春表示,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体现为不同要素的竞争,例如算法竞争、用户体验竞争,也包括各家平台在独家版权获取能力上的竞争,不同企业分别构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护城河。

要求特定经营者解除独家版权,是出于对于版权市场集中度过高、从而可能导致影响竞争的考虑,这一措施实际上是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取消了特定经营者通过独家版权来构建竞争优势的能力,这体现了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即“出于防止市场过度集中的竞争秩序考虑”,和“知识产权通过独家版权交易体现出来的激励创新考虑”之间的平衡。

对于短视频平台崛起对数字音乐市场的冲击,刘晓春认为,这可能体现了不同商业模式的不同特点。在使用数字音乐版权时,很多典型场景可能不需要获取独家版权。例如,在主播翻唱或短视频配乐的场景下,使用者寻求的并不是对外销售歌曲而是可以使用,“因此在短视频平台生态下,很多使用方式通过获取非独家版权就够用了。”刘晓春表示。

对于数字音乐产业长期存在的付费率低、中国音乐人收入分成较低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巩子晗以“音乐专业的投入与产出”为题,解读了专业音乐作品出炉背后的高额成本与低收益的矛盾。他透露说,2021-2022年度,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自己及周围音乐人的收入下降幅度较大。

据巩子晗介绍,音乐行业可以分为专业音乐从业人员和大众音乐从业人员。大众音乐从业人员很多时候只写了一条简单的旋律,其余大量的专业音乐编配与录音工作,需要由专业音乐从业人员完成。

从成本角度,巩子晗首先以中央音乐学院五年本科课程为例介绍,专业的作曲家、演奏家和其他音乐从业人员需要经历近二十年严格的学习和训练,才能成为一个优质的音乐从业者。其次,一部音乐作品要经历创作、制作、修改、录音、混音之后,才能形成成品,且每个步骤均成本不菲。

巩子晗认为,由于大多数人不了解音乐生产方法,以及其背后所包含的专业知识技能,对于音乐产品投入成本的认知也并不清晰,无形中挤压了音乐制作成本,如录音成本、制作成本等,这将直接影响音乐产品的质量。而压缩了从业人员收入,也进一步削弱了专业音乐从业人员的创作动力,不利于音乐产业长期向好发展。

因此,“各个利益相关方应该分配更多资源给专业音乐从业人员。”巩子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