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晓晖:建议探索数据产权和数据空间,释放数据价值

作者 | 财经E法 樊瑞 编辑 | 鲁伟  

2023年03月12日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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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挥数据的更大价值,余晓晖建议,在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探索数据产权;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中探索数据互信流通。

3月10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改革方案,中国将组建国家数据局,这是一个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

在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当下,如何更好利用数据、发挥数据价值,成为未来的重要命题。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与数据治理相关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告诉财经E法,他在今年带来三个与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提案,其一就是如何探索数据产权和数据空间,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余晓晖建议,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两大问题制约数据价值发挥

2022年12月,“数据二十条”发布,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系统布局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明方向。下一步,如何推动“数据二十条”落地成为关键。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聚焦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话题。受访者供图

余晓晖介绍,中国数据资源丰富,总规模为3.9ZB,占全球数据总量9.3%,居全球第二位。根据中国信通院测算,中国农业数据对经济的贡献度为0.07%、工业贡献度是0.16%、服务业为1.07%,数据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已初步显现。

不过,余晓晖也指出,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还需解决“数据产权制度落地难”和“数据流通交易互信难”两大问题。

据余晓晖介绍,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是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必要前提。在有效市场条件下,产权明晰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数据二十条”顺应促进数据开发利用的需求,创新性地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但是,由于数据本身可复制、能够被多主体同时占有或控制,数据产权涉及公权、私权,需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等多方权益中平衡,落实“三权分置”面临较大挑战。

此外,余晓晖指出,信任是交易行为的基础,数据交易双方只有对对方履行承诺有积极预期、认可对方的履约能力,才能形成交易。“数据二十条”通过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推动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但相较于传统商品,数据的交易互信更为困难:一方面存在“阿罗信息悖论”,即交易需披露信息,但披露即意味着数据价值丧失,而数据卖方选择不披露或只披露部分信息,导致买方不信任;另一方面存在数据泄漏风险,买方存在未经卖方许可,转卖、倒卖其购买的数据的可能性,卖方丧失数据控制权的同时需承担数据滥用风险,导致对买方的不信任。因此,受制于互信问题,企业数据流通交易推进困难。

探索数据产权和数据空间

余晓晖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多个建议。

首先,他建议在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探索数据产权。数据要素市场是实现数据产权流转和交换的载体,要加快构建利于数据确权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推动数据分类分级,完善授权机制,强化确权基础。

建议通过探索三级交易市场,活跃产权流转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探索一级市场进行数据登记授权,健全数据登记和信息披露机制,由政府主导建立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数据要素资源确权登记平台,使数据来源和持有权归属更加公开透明;二是探索二级市场进行数据流通交易,行使数据产品经营权、流转数据加工使用权。推动数据在法律层面明确不同权利的属性、边界、主体以及权利和义务,保护数据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三是探索三级市场展开数据质押、数据信托等资本化交易活动,更大范围的流转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

余晓晖建议,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中探索数据互信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需要构建制度、市场和技术相互支持的体系。可信数据空间是在信息网络上搭建的分布式数据基础设施,通过体系化的技术安排可确保数据流通协议的确认、履行和维护,解决数据流通主体间的安全和信任问题,这是目前全球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

此外,建议结合数字化转型开展可信数据空间应用探索。具体来说,首先可面向制造、能源、医疗、交通等重点行业,打造行业数据空间测试床,开展不同场景下的可信数据流通应用验证,发掘规模化推广路径;其次是结合应用开展可信数据空间技术探索,突破数据使用控制等核心技术,制定符合国情的技术标准体系,培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服务商;此外,推动可信数据空间生态建设,围绕认证、存证、交易、审计、清算等领域培育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可信数据空间与数据交易所、数据经纪商等现有流通模式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