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裸”的法律难题

2014年第6期 2月24日出版  

本文3691字,约5分钟

道义的某种正当不能当然转化为行为限制或者人身强制的借口。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法治与道德功能的分殊决定了不能轻率地进行道德立法或者道德执法,否则既侵犯公民道德选择,又损害法律本身的权威

三亚“禁裸”与东莞“扫黄”作为差不多同时发生的两起新闻事件,前者已近乎偃旗息鼓,后者则还在持续延烧,尤其是网络吐槽有此起彼伏之势。

揆诸主要原因,有众多学者认为是社会阶层的撕裂与对抗投射于事件本身。电视上义正辞严的扫黄镜头被当成是体制的象征,蹲地抱头掩面的少女被想象成了被压迫、被欺凌的底层。此种对抗的隐喻,决定了扫黄舆情的基本意义框架,加上社会舆论对央视符号习惯性的抵触与排拒,还有官场性乱象的传闻引致的民怨,所有情绪糅杂在一起自然会不断发酵。

三亚“裸泳”“裸晒”者的社会符号通常对应为有钱的游客,并无可悲悯的弱势身份,“自由裸体”更是冲撞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因此,三亚“禁裸”也有公权的强势介入和官媒的高亢说教,但社会对此关心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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