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港证监会对“同股不同权”亮红灯

《财经》记者 焦建/文  

2015年06月26日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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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表示将与证监会继续沟通,而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亦会参考证监会的意见,再决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

因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下称联交所)的意见相左,“同股不同权”再次成为香港金融各界的讨论热点。

6月25日,针对联交所近日提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Weighted Voting Rights,WVR,内地称同股不同权)第二轮咨询建议草案,证监会表示了明确反对意见。

香港多年来一直奉行“一股一票”原则,《上市规则》明文禁止、限制同股不同权。相关人士指出,港交所此番希望通过修改上市规则扩大市场,而香港因为不像美国一样存在集体诉讼权,证监会坚持保障投资者,故坚持否决意见。

在这份“就联交所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草案发表声明”中,证监会称,“联交所于2015年6月19日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表的咨询总结概述了建议草案的部分相关特点,以便就不同投票权架构进行第二阶段的咨询。证监会研究过该建议的更详尽版本。该建议草案涉及公司以不同投票权架构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证监会董事局一致决定不支持。”

联交所在当日晚些时候则发表回应称,“基于任何《上市规则》修订均须经证监会董事局通过,证监会的意见对联交所推出作第二阶段正式咨询的最终建议方案将有重大影响。”而其还将与证监会继续沟通,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亦会参考证监会的意见,再决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

针对此番意见相左,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香港最重要的是能向各方投资者提供清晰的监管制度。港府仍保持公开态度,理解港交所、证监会两边的看法,但政府不会从中协调,“证监会是监管机构,它的说话是最后决定”。

“对不同投票权架构讨论的一个焦点,是与美国就中国内地业务的上市地的竞争。香港的营商及竞争环境受多项因素影响,并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转变。证监会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会考虑长远及短期目标,致力维持公平透明等核心原则,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证监会指出。

据港交所公开的针对“同股不同权”的首阶段咨询结果显示:在104份并不重复的回应中,有38%的回应表示反对,另有54%的意见表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容许的。而《财经》记者近日采访的多位学界人士也大多表示,应从提升香港金融业竞争力角度考虑对以往制度加以革新。香港假如不能引入“同股不同权”制度,虽然不一定会削弱其竞争力,但可能会影响其市场的灵活性。

在上述咨询结果中,国际大型基金贝莱德、富达、安本亚洲则均表示反对同股不同权。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亦表示反对,“一股一票的原则应当维持,因这是香港许多有关投资者保障的企业管治常规背后的重要原则,也普遍认为是对股东公平和平等的措施。”

此外,反对者还普遍认为,有无同股不同权并非决定性因素,在没有这一制度之前,香港新股市场依然能够排名靠前。因为香港拥有宽松的资金流,资金可以自由进出,加之香港审批新股上市的时间透明度高,上市后股份流通性亦强,这些都是香港依然存在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