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养老金入市框架敲定:投资股市不得超过30%

《财经》记者 曹凯/文  

2015年06月29日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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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第二类,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第三类,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6月29日晚间,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各地养老基金结余额,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部分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股市。

根据2015年5月底最新出炉的统计数据,全国养老基金历年结余已然超过3.5万亿元。动辄万亿的资金进入市场,早已引起各方关注。

谁来投资?

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意见稿》提出“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四类机构。

省级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委托人”将养老基金委托给“受托机构”,即“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受托机构”再次遴选“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

“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在此前成立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实也是采用相同架构:中央政府相当于“委托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相当于中央政府的“受托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遴选“社保基金托管人”和“社保基金管理人”,分别相当于“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养老金投资几乎已成定局。全国社保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此前,广东省已将其1000亿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委托其管理。据理事会公布的数据,社保基金会成立至2014年末,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5580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8.36%,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2.42%。

投资范围

《意见稿》开门见山地地规定,“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

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第二类,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第三类,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意见稿》强调,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也可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此外,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但是,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风险预防

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意见稿》提出一系列的限制性条件。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

除此之外,《意见稿》对于托管费和管理费用也有明确界定。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措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