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辛普森案”判当事人无罪——《财经》“平冤”系列报道之十八

《财经》记者 肖辉龙 | 文  

2015年08月28日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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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警方在陈辉家中搜出的胶带纸全都只有4.4厘米宽,与绑在死者身上5.2厘米宽的胶带纸并不相符。

近期,在云南,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杀人案在一审判决后,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关切。因为这起案件少见地在一审程序中直接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该案中,虽然警方搜集的指纹证据和证言,都指向被害人胡祖英的男友陈辉,但因作案工具和作案现场等最为关键的直接证据尚未查明,且已知证据不能得出被告就是杀人凶手的唯一结论。2015年5月19日,昆明中院以“证据不足,案件存疑”为由,判定被指控杀害女友的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无罪。

6月9日,不服一审判决的胡祖英家人,向昆明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6月22日得到答复称,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抗诉。

遇害者胡祖英的尸体被发现的时间是2012年3月13日下午。根据警方所获证据,检察机关认定死者是3月8日夜间至9日凌晨期间,在昆明家中被陈辉用钝器所杀,后又被陈辉开车运尸至寻甸红色庄园住所埋藏。

《财经》记者获得的多份当年由县、市各级司法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显示,警方从捆绑尸体头部、躯干和四肢所用的胶带纸上,总共提取了9枚手印,其中头部和四肢各2枚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潜手印,都被证实为陈辉遗留。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刑科所提供的说明称,被提取的两枚血潜手印,均为手部乳凸纹线粘附血渍遗留在客体上形成。

这意味着,从尸体胶带纸上提取的陈辉手印,是先接触到了胡祖英的血渍后,再触碰到缠绕尸体的胶带。检方以此作为指证陈辉系凶手的关键证据。

但昆明中院判决时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陈辉加层血潜手印证据,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6月25日,胡祖英的哥哥胡彬(化名)向《财经》记者介绍,案发后警方在陈辉家中搜出的胶带纸全都只有4.4厘米宽,与绑在死者身上5.2厘米宽的胶带纸并不相符。

对于公诉机关的多项证据指控,陈辉在庭审中都予以否认,辩称没有杀害女友胡祖英,也不具备杀人的心理和生理条件,且警方在侦查阶段并未发现作案工具、凶器和用车运输尸体的痕迹等其他关键证据。

同时,法院还认为,已掌握的指控证据,不能确凿认定该案的案发现场,该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对被害人死亡时间也只是公诉机关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均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5月19日,昆明中院同样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陈辉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