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零元”强占企业副县长贿案重审

《财经》 张剑/文  

2015年09月29日 15:33  

本文1921字,约3分钟

9月29日,山西平陆县原副县长潘长青受贿、滥用职权以及非法拘禁罪案在夏县法院重新审理。

该案的焦点事实是,2006年11月对该县一家乡镇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安排该县民政局人员限制该企业负责人卫宪法人身自由。这家企业也最终被0元转让。

2013年,潘长青被调查。2014年12月,运城市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长青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潘长青获刑2年。但后两项罪名均获免予刑事处罚。该案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后检方认为上述判决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

潘长青曾长期担任平陆县副县长,分管工业、民政等领域工作。

位于该县曹川镇的福利铝矾土煅烧厂(简称“煅烧厂”)创办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曹川镇民政办创办。1989年1月,铝矾土煅烧专家卫宪法承包了煅烧厂。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到2006年,煅烧厂总资产已经超过5000万元,并取得了5个采矿证。

1998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发文,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转制中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同年,平陆县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甄别清理本县共32家这类型企业,限期办理变更企业性质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卫宪法承包的煅烧厂名列其中。但后来因故未进行改制,卫宪法为煅烧厂的经营投入巨资。

2006年11月23日下午,在外出差的卫宪法突然接到平陆县政府的电话,通知其立刻返回平陆,配合县政府对煅烧厂进行“清产核资”。卫宪法当晚返回,随后被县政府控制。

潘长青要求县民政局的人员看住卫宪法。卫被民政局的三人带到了与平陆县一河之隔的河南省三门峡市一家宾馆内。卫宪法被限制自由长达5天。在此期间,卫宪法被要求交出了煅烧厂的营业执照、采矿证等手续。直到2006年11月28日,卫宪法才被带回平陆县,此时煅烧厂已被查封。

2007年4月13日,平陆县召开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终止卫宪法的承包合同。几天后,平陆县民政局发文,免去卫宪法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经过“改制”,煅烧厂被转租给当地一名叫贠岩峰的商人实际控制的齐力公司。2009年时,煅烧厂又进行“改制”,最终被“改制”为贠岩峰之父贠自林一人出资组建的企业。

贠岩峰父子均为平陆县常乐镇人。

自己投入了巨资的企业就这样被抢走,卫宪法走上了申诉之路。他先后到太原、北京,向山西省纪委、最高检、中纪委反映此事。从2010年开始,山西省及运城市相关部门启动了对此事的调查。

2011年9月20日,山西省纪委组成专案组前往平陆县进行调查。潘长青、参与当年清产核资的平陆县常务副县长赵建新均被调查。在调查期间,赵建新意外坠楼身亡,专案组最终结论为“赵建新跳楼自杀”。2013年4月,潘长青被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卫宪法当年被强抢企业的情况逐一得以查实。

据司法文书显示,贠岩峰一直想得到煅烧厂掌握的5个采矿证。他首先找到运城市仲裁委员会平陆仲裁中心仲裁员令狐红佳,令狐红佳系平陆县常乐镇洪阳村人。由于煅烧厂拖欠银行贷款,在令狐红佳操纵下,一场虚假仲裁产生。

潘长青与贠岩峰是师生关系,贠岩峰也将此事提前告诉了潘长青。随即,对煅烧厂的“清产核资”启动,卫宪法被解除了承包关系,改由贠岩峰承包。

2009年,煅烧厂进了“改制”,潘长青负责改制工作。在潘长青的安排下,本该由政府负责的改制文件制作等工作,全部由贠岩峰企业的人员完成。运城市纪检部门、司法部门的材料提到,经过改制,煅烧厂成为贠岩峰之父贠自林的个人企业,整个改制过程实际以0元将企业转让。

司法文书显示,潘长青承认收受了贠岩峰的财物,并在改制过程中为他提供了便利。令狐红佳、贠岩峰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调查,夏县检察院指控潘长青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2014年12月,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长青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一审判决后,夏县检察院认为,对潘长青构成的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畸轻,向运城市中院提起抗诉。而潘长青也提出了上诉。6月25日,运城中院裁定,撤销夏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夏县法院重新审理。

9月29日上午的庭审中,作为受害人一方,卫宪法委托的律师王星东参加了庭审。王星东对《财经》记者表示,上午的庭审中,检方就2006年的清产核资中,贠岩峰是否提前打过招呼这个问题讯问了潘长青。潘长青称,贠岩峰提前向他打过招呼。贠称,他与卫宪法在煅烧厂经营上出现纠纷,希望潘长青可以出面解决。除了潘长青,贠岩峰还跟其他平陆县的领导打了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