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专稿|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存巨大风险

《财经》记者 李恩树 | 文  

2015年09月30日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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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反洗钱系列报道之七

正常的跨境转移资金行为,如出国留学、境外购房置业、跨境支付结算等,虽有合法正规程序可循,但由于效率低、耗时长、税点高、额度受限等原因,不少人选择更便捷的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业务,不过同时带来的还有高风险。

深圳宝安区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颇为典型。今年八旬有余的香港商人陈达(化名)一直在内地经商,因年纪渐大,于是把在深圳经营十年的企业卖掉,准备回港生活。

但其卖产业所得6000余万元款项,如通过正常途径跨境汇入香港,耗时耗力且手续冗长繁琐。

按照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特许兑换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机构,或者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未通过前述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并相应在境外收付对价外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2012年初,陈达的十年老友、一家国有银行深圳市宝安区支行原行长沈友国(化名)声称可以通过自己掌控的外汇管控指标帮助陈达转移资金,条件是200万元好处费。

陈达将6000余万元分三次汇到沈友国指定的账户上,但最终尚余625万元人民币未到陈达的香港账户。

在迟迟拿不到剩余资金后,陈达感觉被骗,遂到宝安区法院起诉沈友国侵占其资金。2013年,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中或涉及刑事犯罪,便将案件移交给宝安公安机关办理。

据办案民警、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曹启南介绍,警方认为沈友国存诈骗嫌疑,于是以涉嫌诈骗立案,准备对沈刑拘时,发现沈友国已踪迹全无。在陈达起诉期间,沈友国已经辞职潜逃,至今未归案。

办案人员追赃时发现,沈友国指定的账户为他人的个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到5个账户,又迅速将资金向100多个账户分散。公安机关分析认定,这些账户操作者有从事地下钱庄作案嫌疑。

今年6月2日,宝安警方收网该案,抓获30余人,捣毁地下钱庄窝点6个,查获银行卡3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20亿元。

“对于地下钱庄的客户,其实存在各种法律风险。比如,公安查案时冻结了地下钱庄账户,其中包含某个客户的资金,此为涉案资金,有全部没收风险;地下钱庄的潜规则一般是需要客户先付款,假如钱庄收到钱后还未‘对敲’就卷款跑路,由于涉及违法行为,客户资金很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公安部经侦局反洗钱处处长李明照说。

在浙江金华“9·16”地下钱庄案件中,警方收网当天有几家企业刚刚把钱付给地下钱庄,钱庄还未来得及付外币就被警方控制,这些企业不仅损失了这笔钱,还要接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