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峰:法律采用连带责任是对互联网最大制约

财经网  

2015年11月19日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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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讯 “现在中国的法律采用的是连带责任,这是非常野蛮的一种法律。一个生产商要跑到一个展览场地上去,这个展览场地上还有一个出租方,现在出了问题,那就连带责任。一个人跑到新浪网上骂了你,你要告,那新浪网也要被告,这是连带责任。如果你认识到这些性质,你会知道这些企业可控制的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应该按照这个东西进行判断。不分青红皂白地设置连带责任,这才是对互联网最大的一个制约,要想改变互联网,想对互联网提供法律支持,就要用互联网思维去认识它。”11月1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在《财经》年会夜话二:“互联网法治思辨”上如此表示。

邓峰认为,互联网最顶级的交易是平台类的交易。例如淘宝、腾讯QQ等等,互联网企业可能在几种不同的市场当中是一个接口。但现行法律对一类产品或企业的规制,变成传统的规制企业方法的延伸,它认为原来不需要规制的领域,因为上网所以产生的危害比较大,就要管。这些都没有抓住互联网的本质。

对于这样一些平台类主体,邓峰建议分为三类。

第一类属于交易所,只提供信息交易规则,促使双方能完成这个交易,像这一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他们既不是资金的提供者,也不是资金使用者。他们在互联网上所完成的就是构建一个网络,设定交易标准,促成交易,监督双方履行。历史上,交易所法律是怎么规制的?通常是尊重其所制定的规则,但它一定是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并且程序应该公开,规则应该公开,处理内部纠纷时应当是公平对待每个成员的。大部分提供金融、促成交易的互联网企业都可以归入到这里,某种意义上淘宝也是。

第二类类似于港口,有一块地盘,还要提供很多很具体的指导服务。一艘船能够进港要有领航员,除了领航员还要有水道的划分,要是撞了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很多网络平台的交易,都会提供另外一种功能。比如滴滴专车。

第三类是传统的客栈和餐馆,大家都是来这儿吃饭的,大家打架的话客栈肯定是有一定责任,要保证两个桌子之间有距离,发生火灾大家要能逃生,这跟前面两个又不同,因为它还提供很具体的服务。类似于京东自营。

这就要求法律制度有一个升级和改变。

以互联网约车为例,邓峰表示,最近交通部也要管互联网约车,但他们的思维都是传统的思维,并没有把这些企业的本质看清楚。“这类企业完成的大部分义务是什么?我称之为程序和形式,他们主要的义务就是你要维持一个可以交易,可以维持网络,可以完成你宣称那个目的的程序和形式,所以你承担的责任就是在你不能够维持一套系统,维护这套程序和形式的时候你所引发的责任。”

但是,“现在中国的法律采用的是连带责任,稍微学过中国法律的都知道,这是非常野蛮的一种法律。”要想改变互联网,想对互联网提供法律支持,就要用互联网思维去认识它。不然,“这个体制早晚会被扼杀掉。”

以下为邓峰发言实录:

邓峰:很高兴和大家交流互联网的问题,因为今天是夜话,谈一下互联网法治思维,因为和《财经》的合作有很多年了,所以我今天答应有义把我一些不成熟的、新的想法跟大家分享一下,以前从来没有任何发表。

关于互联网我们一直都是非常关注和有所研究的,我是做经济法、公司法和法律经济学的,所以我关注点、兴趣点也主要是在这个方面。我和薛老师有个法律经济学中心,和张维迎老师有个网络经济研究中心,还有清华大学网络研究院,我们三家有个联合项目,研究平台经济,所以我今天就讲一下互联网初步的在法律上怎么看的问题。

我要说的第一个方面,是国内的法学界对互联网是怎么理解的?当然我们已经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包括一些案例,及一些规则的制定和规则的执行,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甚至像360和百度、360和腾讯,很多案件都已经有了很明确的一些判决,司法也开始尝试面对一些问题。但现在法学界有几种常见的惯性思维,来简单地认识互联网。

最常见的一种是说互联网就是某一种技术的变化,因为这种技术的变化它会由这个技术带来某些新的弊端。比如说当我们进行网上金融交易的时候,合同法的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家、经济管制的专家就会说,因为这个时候涉及到是不是会信息流失,会不会出现隐私权的保护,这是我们通常会考虑到的。它是技术变化,所以要求在法律上多考虑问题,这是常见的法律人对待互联网的思维。

第二种是,互联网使得原来在普通交易里面会出现的一些小的损害会扩大很多倍。因为销售速度很快,销售对象是不特定的,销售规模很大,行为水平有一个很大幅度的提高。所以引发的那个损害也很大,这是第二种常见的互联网的思维,它都是用传统的一种方式来对待互联网交易的。

第三种,有一些比较奇怪,当然对待这个问题,它不符合法律人的逻辑。比如专车出现了,专车的特性是互联网再加一个约车,他会觉得你是互联网+约车,就会造成这么多车一下跑到路面上,会不会造成拥堵?所以他们起了一个概念叫负外部性,这是一种很荒谬的思维,那你有没有看到正的外部性?互联网当然有网络特性,那当然就会正、负外部性,你只说外部性来增强监管?简单的逻辑是说,你至少证明正的增长不如负的增长,你才能说整个产业是趋向于负的,这些我们认为都是没有抓住互联网的本质。

我个人感觉现在我们经济学的发展,现在也到了一个阶段,我们认为这个互联网最顶级的交易是平台类的交易。作为平台类的交易,互联网企业可能在几种不同的市场当中是一个接口。像淘宝,实际上他也不生产,他只是提供信息和交易的促成服务,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典型的平台交易。再比如腾讯QQ,其实是免费提供给别人的,但是里面打包了其他交易,其他产品,所以生产是有很多的利益相关者在里面的东西。他们利益可能是冲突的,而你在中间的收益,比如说来自于广告方,所以是这样一类平台性的交易。

现在接着就是我今天要说的问题,如果企业面临的不再是传统的那种加工厂,自己加工然后提升了这个产品的价值再卖出去,它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在产业链里面的批发商,下面依靠其他的产业来做,我们应该怎么样正确地理解这个平台、网络?我们可以把这些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看作,他们是提供一个小的网络,当然你也可以这样说,它在提供一个产品,是以网络化的形式存在的。假如它没有构成一个网络,在互联网里面没有一个小网络,这个产品是很难有价值的。微信每个人都有很多群,这就是小的网络,他给你进行投送广告的时候就要考虑小网络的特性。所以我们要把互联网看成是在一个很大的网络底下,有无数的,相互交错的,错综复杂的小网络,那法律如何规制这样一类产品乃至于企业?实际上法律对待这种东西有方法,就是传统的规制企业方法的延伸,他认为原来不需要规制的领域,因为你上网所以产生的危害比较大了,我就要管你。或者因为你上网了,会把损害扩大很多倍,造成系统性风险,这是目前所有法学研究中对待网络的主要思维方式,我说这些都没有认识到网络平台交易的本质。

我们对待这些企业就不能再像以前了,我们对待一个企业是服务的提供商,你面向特定群体我们叫消费者,最后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是消费者,顶多你会有一个融资,法律如何再平衡融资方的关系?现在不是这样。所以我直截了当地提出这个观点,我们仍然可以从传统的法律智慧当中,发现法律如何看待这样一类平台类主题,我分为三类。

我们知道法律里面有很重要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在我们的法律制度里面是没有的,但是在英美法里有这样的概念,这个概念也有变化。我们叫公共运营商,比如中国移动提供一个网络,你属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有特定的义务,比如你不能阻止别人的进入,法律上你要公平定价,不能进行价格歧视。现在所有平台类的只提供信息交易规则,促使双方能完成这个交易,互联网金融、P2P大家都很熟悉。像这一类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他们既不是资金的提供者,也不是资金使用者。他们在互联网上所完成的就是构建一个网络以后,我让你们双方按照一个我设定的交易标准,怎么能配上对,怎么能完成这个交易,怎么能签订这个合同,我给你提供的这个合同是相当于我监管你们各自双方的行为,你在这儿交易完成。这样一类的企业,在传统上它类似于哪一种呢?其实跟一般企业是不一样的,你指出交易的促成,监督双方的履行,你设定标准。

历史上,在其他国家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交易所法律是怎么规制的?通常是我尊重你自己所制定的规则,但它一定是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并且你的程序应该公开,你的规则应该公开,你在处理你们内部纠纷的时候应当是公平对待每个成员的。所以这一类的企业,大部分的互联网企业提供金融、促成交易这样一类,它都可以归入到这里,某种意义上淘宝也是。所以我们应该把淘宝看成交易所,把蚂蚁金服这样一类网络上的交易,把它看成是交易所,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企业。所以在这里面,淘宝应该做的事情,我的法律义务就变成了应该公开我的交易规则,公开我的收费规则,当你们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我应该怎么处理,我的责任是这样一个交易所的情况,我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就比较清楚了。

第二类类似于一个港口,当然我有一块地盘,这是我这个港口的,有个船要进来停泊了,接着有很多火车要把船上的煤拉上火车进行交易,这和前面有什么不同?它还要提供很多很具体的指导服务。我们知道一艘船能够进一个港要有领航员,除了领航员还要有水道的划分,水道划分得合理,不能说我这艘船进去结果发现这条航道上还有另外一艘船,我要是跟它撞了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很多网络平台的交易,除了交易所之外还要提供另外一种功能。比如说像嘀嘀专车,就类似于这样一种交易,你可以去打一个车,你的支付是在我这儿完成的,我给你指派一辆车,我指派一个领航员最快的到你这儿,你不能看它是一个普通的企业,而是看作是一个港口,这样来要求这类企业。

第三类就是传统的客栈和餐馆,大家都是里这儿吃饭的,大家打架的话我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我就要保证两个桌子之间有距离,发生火灾大家要能逃生之类的,这跟前面两个又不同,因为它还提供很具体的服务。比如说这个房间是我的,房间怎么规划是我的,所以这中情况下类似于京东自营。京东如果是自营的这一部分,就类似于这样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也仍然在卖东西,但是更多的像客栈、旅馆,他要保证房间划分、程序设计都是合理的,还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所以这是我讲的,我们对待互联网企业应该把它看成是一种除了公共产品之外的另外一类,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况,这是我大概初步的想法,不是很成熟,也是首次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们来看一下这里面要求法律制度会要有一个升级和改变,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是什么?你可以看到我们最近出台了网络服务交易的一个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交通部也要管互联网约车,他们的思维都是传统的思维,并没有把这些企业的本质看清楚。他在经济的特性上究竟什么样?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类企业完成的大部分义务是什么?我称之为程序和形式,他们主要的义务就是你要维持一个可以交易,可以维持网络,可以完成你宣称那个目的的程序和形式,所以你承担的责任就是在你不能够维持一套系统,维护这套程序和形式的时候你所引发的责任。

现在中国的法律采用的是连带责任,稍微学过中国法律的都知道,这是非常野蛮的一种法律,我们法律规定是说,一个生产商要跑到一个展览场地上去,这个展览场地上还有一个出租方,现在出了问题,那就连带责任。一个人跑到新浪网上骂了你,你要告,那新浪网也要被告,这是连带责任。如果你认识到这些性质,你会知道这些企业可控制的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应该按照这个东西进行判断。可是我们中国的法律立法也好、司法也好,不分青红皂白地设置了一个连带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才是对互联网最大的一个制约,这就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你要想改变互联网,想对互联网提供法律支持,就要用互联网思维去认识它。你用传统封建的方式,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变形,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控股股东,你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外面的赔了再说,那你这个体制早晚会被扼杀掉。谢谢!

《财经》年会2016:预测与战略 由《财经》杂志、财经网主办,于11月17日-19日在北京举行。

(嘉宾观点据现场发言整理,未经发言人本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