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派斗士:大法官斯卡利亚生前的精彩异议

财经张舟逸 | 文  

2016年02月26日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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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大部分的法律判例最终都被以多数派的意见而铭记,已故美国大法官斯卡利亚,则以他犀利绝伦的少数派异议成为美国司法史中一段特别的传奇。

美国当地时间2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下称最高法院)79岁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去世。纵观斯卡利亚在任30年,斯卡利亚始终用他的智识和逻辑保卫着他的“宪法原旨主义”。作为当下九名大法官里保守派的领军人物,斯卡利亚不仅平衡着美国最高法院日益向自由派倾斜的格局,也以其自洽、完融的逻辑为保守派的法律思想吸引了众多粉丝。

“我不认同他的大多数观点,但是我非常喜欢他表述这些观点的方式”,自由派法官的灵魂人物金斯伯格在判决中常常与斯卡利亚针锋相对,私下却如此评价这位挚友。

汉德法官说,“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重读斯卡利亚在不同时期最著名的精彩异议,不仅能感受其语言和逻辑的魅力,也能更领会斯卡利亚终其一生对宪法的敬畏以及对司法被政治化、被民意左右的担忧。

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中心案

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492 U.S. 490 (1989)

【案件背景】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通过5:4判决认可了密苏里的一项法令,禁止利用政府资金资助堕胎和禁止在州政府机构中实行脱胎。该案件并未推翻罗伊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确立的保护妇女堕胎权的判例。在审理韦伯斯特案时,斯卡利亚强烈要求推翻罗伊案,禁止堕胎。

【斯卡利亚观点】今天的结果是司法政治化的胜利。这不是说,最高法院变得像政治家一样不必要地延伸自己授予的管辖权,而是现在对于核心问题的大多数回答,像政治家作出的而非法官所为。现在的管辖权貌似妥当,但对于最高法院造成了伤害,这使最高法院与那些有组织的公众舆论锋芒相对,而这本来是一个民主国家中政治机构才要承担的。

奥康纳大法官认为,“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避免重审罗伊案,这种说法经不起考量。我们没有从法令或者基本共识上抛开这个案件,我们已经依此裁决,并且无法避免进行裁决。

通常地,更宽泛而不是更明确的言语,需要避免将既有法律拉入混乱,今日的作为则保留了对任何人显而易见的阅读和权衡的困难。一个足以证明目前解释宽泛的事实是,我们仍旧对罗伊案保持了控制权,我相信这让许多我们的公民视之为一个政治问题,而这会不断歪曲公众看待这个最高法院的角色。

我们已经至少可以预见,在另一个最高法院任期,将有无数的公众邮件和满街的示威者,要求那些未经他们选举产生、被赋予独立意识、遵循法律而非民意的终身法官,来满足公众意愿。

计划生育联盟宾夕法尼亚东南分部诉凯西州长案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 v. Casey (91-744), 505 U.S. 833 (1992)

【案件背景】最高法院 1992 年在“凯西案”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权利,但同时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判决的焦点仍然在于规制堕胎的法令是否违宪,而罗伊案是否应当被推翻。在开庭期,斯卡利亚试图再次挑战罗伊案,结果仍然被多数意见所挫败。斯卡利亚认为多数方不依照宪法本意和法律传统来裁决,而是被理念和道德所纠缠。

【斯卡利亚观点】实话说,我感到很烦恼,因为最高法院直面的政治压力就像我在几年前的韦伯斯特案里表达的担心那样,游行、邮件、那些旨在促使我们改变我们观点的抗议。这多么让人忧虑,这么多公民认为我们大法官应该考虑到他们的看法(他们是好人,也不是无法无天的人,在堕胎案上两方的意见都有,对其他问题的各方面也一样),就像我们要做的并不是确定客观规律,而是要确定某种社会共识。

我认为减少对这个令人烦恼现象的关注,而去思考其中原因,将会给最高法院带来好处。今日的意见背后渗透了这个原因:宪法裁判的一种新模式,靠的不是从文本和传统实践中来决定法律,而是依凭最高法院说的所谓“理性判断”,而这仅仅是源于哲理偏好和道德直觉。

“美国人民热爱民主”、“美国人不是傻子”,这两点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造成这种法院与“政治压力”针锋相对的混乱局面。只要这个最高法院认为(人们也认为),我们大法官在这里做的是紧要的法律人工作,阅读文本并且甄别我们社会对这些文本的传统理解,公众会与我们保持一定距离。文本和传统是我们要研究的事实,而非要证明的信念。

李诉韦斯曼案

Lee v.Weisman 505 U.S 577(1992)

【案件背景】本案被告韦斯曼称,在一所公立学校毕业典礼上提供非教派祈祷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最终以5:4裁定公立学校毕业典礼进行宗教祈祷违宪,斯卡利亚以少数方提出异议。

【斯卡利亚观点】这是种和公立学校毕业典礼一样古老的传统,也是更长期的美国传统中在公众庆祝活动里不分教派地向神祈祷的组成部分。

我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是充满了具有感恩和祈祷的公众仪式。从我们国家的起源,祈祷就已经是政府活动和宣言的一个突出部分。乔治华盛顿在他进行就职演说、拿着圣经在他办公室宣誓之后,他特意做了祈祷,这也成了他以总统身份的首要活动之一。

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直到最近的美国总统布什,仍然在出任总统的第一次官方亮相里,也继续了由华盛顿总统建立的传统,要求参加他就职典礼的人在典礼上低头,并进行祈祷。

感恩节的祈祷传统同样可以追溯到华盛顿,这种充满宗教色彩、虔诚感谢上帝的感恩节传统,也几乎被每个总统所遵守。而在联邦政府的两会里,也有公共活动中祈祷的长期惯例,除了这些,公立学校毕业典礼活动中,有更具体的祝福和祈祷的传统。

本庭似乎将毕业典礼的祈祷祝福仪式与其他公共情境下“传播宗教信仰”的行为进行区分,理由是此中“包含了心理强迫”。在阿勒格尼诉美国民主自由联盟案中对于建立条款已经有了很尴尬的实践,最后变成“比起需要法官裁判更需要室内装潢师”,但比起心理学业余爱好者,室内装潢简直是无可动摇的硬科学了。一些与本案相关的“心理学研究”并不能掩盖其中问题:本庭已经走得太远,法官们都离开了自己熟悉的本职。本庭认为州官员“强迫”学生参加这个祝福和祈祷的仪式,用语无伦次形容一点不为过。

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

Lawrence v. Texas 539 U.S. 558 (2003)

【案件背景】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以 6:3推翻了1986年鲍尔斯案,多数意见裁决将同性之间性行为归罪的州内法令违反宪法。其中,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判定。斯卡利亚认为推翻哈德威克案这种援引非常不妥。

【斯卡利亚观点】今日的最高法院并没有推翻鲍尔斯的主张,没有表述同性性行为是一个“基本权利”或者“基本自由”,也没有将德州法规严格审查。相反,由于无法证明同性恋性行为是“深深根植于这个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最高法院将之归结于德州法规对当事人的适用不满足理性基础,但这又推翻了鲍尔斯案的主张。就像我说的,最高法院没有胆量来直接扭转这个结论。

鲍尔斯案的多数意见没有依据“我们与更广泛的文明共享的价值观”,并拒绝确认同性性行为是一项权利,理由是这种权利并非深植于这个民族的历史和传统。鲍尔斯案的理性基础似乎完全没有倚靠这种“更广泛文明”的视角。

金诉鲍威尔案

King v. Burwell 576 U.S.(2015)

【案件背景】本案的背后是奥巴马医改中的合宪性问题。国会试图用征税权和支出权影响各州,联邦政府因此借由国税局通过法规修改法案,允许建立医疗保险交易所并给予联邦补贴。最高法院最后支持了奥巴马医改计划中的《平价医疗法案》,而斯卡利亚在异议意见中抨击了本案将产生的历史影响。

【斯卡利亚观点】本庭认为,限制税收减免将影响整个医改计划推行,所以本庭改写了宪法,使得税收减免可以在所有地方适用。我们应当将这个法案称为“最高法院医改计划”。

虽然平价医疗法案不一定像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从罗斯福任期内通过至今适用),或者像劳资关系法案(在杜鲁门行使否决权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并生效)那样长存,但本庭在这两个判决中的作为无疑将被后人铭记,他们在进行法律解释中的杂耍(“惩罚”意味着税收,“额外向州支付医疗开支”意味着“对州增加医疗开支”,“州设立”并不意味着州设立),将会被当事人无止尽地引用,引发断案混乱。这个真相也将被永远报道,那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法律有偏好,并且会不惜一切代价去维护和帮助它偏爱的一方。

在任何用通常规则解释的情境下,政府将在此案中败诉,但这些通常规则似乎总会对一些更高的原则低头:那就是平价医疗法令必须被保留。

本庭拥有的只是法律裁判的权力,即在国会通过生效后解说的权力。我们没有修复尚未生效法律的特权,就像人们也不能因为不喜欢我们的解决方案就有把我们扔出办公楼的能力。

奥伯格菲尔诉霍奇案

Obergefellv. Hodges(2015)

【案件背景】奥伯格菲尔认为俄亥俄州歧视在其他州合法结婚的同性婚姻,将该州时任州长告上法庭,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最高法院需明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个州许可同性婚姻,以及是否要求各个州承认他州所缔结同性婚姻关系。在本案中,最终自由派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成为多数派意见,肯尼迪大法官在结语中充满文学性和诗意的论述被广为传播。而作为少数派的斯卡利亚,仍然尖锐地指出多数意见中的论证问题。

【斯卡利亚观点】对我来说,法律怎样规定婚姻对我而言没有特别意义。重要的是,是谁在统治我,而今天的判决说明,统治我和3.2亿从东海岸到西海岸的美国人民的是最高法院9位法律人中的多数派。

法官是以他们精湛的法律技能被选拔出的,他们是否反映特定选民的政治看法并不(也不应该)相关。并不令人惊讶的是,联邦司法并非一个跨区域的系统。举例来说,这个最高法院,由9名男女组成,他们所有人都是曾经就读于哈佛或者耶鲁法学院的成功律师。9个里面有4个是纽约当地人,8个在美国的东海岸和西海岸长大,只有1个来自广袤的东西海岸之间。其中没有1个是南部人,或者说是一个纯正的美国西部人(不包括加州在内)。没有1个是基督教福音派(这个教派包含了四分之一的美国人),也没有1个新教派。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场司法革命背后体现的思想傲慢。多数派法官的判决文笔自命不凡,内容也非常自负,思考和表达华丽而愚蠢,这不是最高法院应该做的官方意见。当然,华丽的说辞往往空洞混乱,这个世界不指望在诗歌和励志学中找到逻辑和准确,但法律需要这些。今天的判决,会损害本院“思维清晰、分析冷静”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