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基础设施法规修订,新增PPP投资模式

《财经》记者 俞燕/文  

2016年07月04日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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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主要参与的PPP项目是存量或即将完工的项目,而不是新增的在建项目。因为这此些项目的现金流可预测并已产生持续的现金流,险资可以项目收益权的形式投资并长期持有。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开展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实践,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

今年是《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的第10个年头,对其修订后,7月3日以中国保监会2016年第2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投资空间,将PPP投资模式纳入其中,下一步将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

2006年,险资获准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经过十年的发展,已成为目已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常规业务。随着外部政策环境和市场的变化,原来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待因时而变。去年保监会开始着手修订该办法,并于今年4月29日便在保监会主席办公会上审议通过了修订版,《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对比十年前的“试点办法”,《办法》不仅去掉了“试点”二字,还从四个方面予以修订。其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明确取消了相关当事人业务资质审批、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将受托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资质由审批调整为能力评估,将投资计划产品发行由事前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将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计划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报告。对此,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作为监管者,重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而不对保险公司投资具体项目进行审批。

其二是拓宽投资空间,删除了旧规中对投资范围主要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仅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无法满足市场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拓宽投资空间。

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并要求采取该类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将PPP模式定义为“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今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在社会资本选择阶段参与制定PPP市场化融资方案。PPP合作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其中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城市轨道交通、供水、供暖、燃气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与险资目前所投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领域有契合。

据了解,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参与了PPP模式的论证和探索。一位参与PPP项目研究的保险投资人士人士表示,PPP项目的期限较长,少则十几年多则二三十年,在如此长的期间险资如何确保当期收益,是否有完备的增信措施,以及到期如何退出,是非常现实的考虑。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主要参与的PPP项目是存量或即将完工的项目,而不是新增的在建项目。因此为这此些项目的现金流可预测并已产生持续的现金流,险资可以项目收益权的形式投资并长期持有。

在该投资人士看来,险资不适合新增在建的PPP项目,除非是纯公共性质的项目,因为即使项目本身没有现金流,但由一定的财政补贴,对险资来说有一定的兜底回报。

据了解,险资参与PPP,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与政府平台合作,倾向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的政府平台,二是与PPP项目的央企承建方合作。上述人士透露,目前优质PPP项目竞争很激烈,很难拿到。

PPP模式的推行,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对此模式予以立法以外,还需要建议相应的调价机制。据了解,发改委与财政部还正在就PPP项目的调价机制进行研究。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开展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实践,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风险管控机制。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后续的风险管理压力不断增大,保险机构在操作中逐步暴露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办法》落实了主体风险责任,按照“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化原则,适度调整了相关当事人职责,要求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落实市场主体风控责任,加强对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办法》建立了受托人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其中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删除了旧规中对于债权和股权投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30%”要求,此外还删除了委托人投资计划比例约束。

第四方面的修改则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了相关条款表述,整合了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主体的要求,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完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细则,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模式,并加快保险资金登记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登记发行、交易转让、质押融资、资金结算和信息披露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自2013年险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实行注册制改革后,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并被纳入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截至今年5月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债权投资的偿债主体以大型企业为主,偿债能力较好,除国家信用外 90%以上都有大型企业或银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