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污染,为害甚广却难以治理

《财经》记者 习楠 | 文  

2016年09月09日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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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低、调查取证难、部门交叉管理、处罚主体不明,治理社会生活噪声存在执法缺位和错位

《财经》记者 习楠/文

日前,一场打了6年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终于了结。

2007年12月,个体工商户何某租下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某建筑中的二楼,开办招待所,客房30间。2009年4月10日,何某扩大经营规模,在该建筑3楼增加33间客房。

一个多月后,李某的酒吧在这栋建筑的一楼开始营业。

供客人入住安睡的招待所,整夜乐声喧天的酒吧,两位老板之间的矛盾由此拉开序幕。

李某的酒吧开业后,因噪声污染导致招待所客流减少,何某多次向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2009年8月18日夜间,江岸区环境保护局在招待所三间客房内对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据此,该环境保护局于同年8月25日向酒吧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同年9月14日向酒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25日向酒吧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酒吧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噪声整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9000元。

但每天夜里从酒吧传至招待所客房的音乐声并未停止。

2010年8月17日,何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招待所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营业经济损失260万元。嗣后,何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立案受理后,因酒吧持续营业,何某不断因噪声问题进行信访。2011年5月,江岸区环保局再次做出噪声检测结果报告,载明2011年5月13日、16日夜间在招待所二楼2198客房内对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5月13日夜间测点的等效声级超过排放限值,5月16日夜间室内噪声各倍频带声压级除31.5Hz未超过排放限值外,其余各倍频带声压级均超过排放限值。

2011年6月10日,何某以房屋纠纷造成亏损(停业)为由,向工商部门报停,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底,招待所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其间何某仍在支付所承租房屋租金、留守人员工资及水电等费用,直接经济损失持续增加。

2014年6月19日,江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何某经营损失6909元,并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江岸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依照《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九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2日做出判决,判令李某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

李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何某获赔79万余元。

这场长达6年的“拉锯战”,折射出噪声污染防治的困境。

第一大噪声污染源

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论,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它迥异于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无污染物存在、不产生能量积累、时间有限、传播不远、振动源停止振动噪声消失、不能集中治理,这些特点给其治理带来了难度。

噪声对人最直观的影响,是降低人的睡眠质量,有些强烈的噪音甚至使人无法入睡、或者被惊醒;对于醒着的人来说,噪声让人容易激动、烦躁。更严重的是,从生理上,噪声对人体有全身性的危害,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如果是短期接触噪声,这些影响主要是生理性改变,但如果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能会引起病理性改变。

根据《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5)》,2015年全国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其中,工业企业噪声类占16.9%,建筑施工噪声类占50.1%,社会生活噪声类占21.0%,交通噪声类占12.0%。

前述影响何某招待所营业的酒吧音乐声,便属于社会生活类噪声。而社会生活类噪声,近年来已经超过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成为居民投诉环境噪声的第二大原因。

居民受到噪声影响,才会投诉,可以部分反映国内噪声问题的现实,但不是全部。2015年,全国共有32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其中,交通噪声占23.8%,工业企业噪声占10.3%,建筑施工噪声占3.6%,社会生活噪声(含测点处无明显噪声的情况)占62.3%。这项检测数据表明,在城市中,社会生活噪声实际已经成为第一大污染源。

为了治理城市环境噪声,我国多座城市作出了积极尝试。

2015年,上海市建立起约700平方公里外环区域城市噪声地图和数据库,其中包括2689个道路要素,64.7万个建筑要素,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地理信息、声源信息以及噪声数据信息的显示和查询。

重庆市针对噪声污染治理,启动了为期5年的“宁静行动”,2015年共实施了9家噪声污染企业搬迁或关停;27家重点噪声源限期治理;对62个工业、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如空调墙、冷却塔等固定设备产生噪声的项目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商品房项目受外界噪声污 染情况公示制度。

环保部的数据表明,2015 年,全国环保部门共收到35.4万件环境噪声投诉,办结率为99.5%。

然而,数据背后的现实是,很多噪声源都是屡治不改,反复再犯的。“投诉噪声、扰民的挺多的,有不少是被多次、反复投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表示,很多时候,仅靠居民投诉、罚款难以根除噪声污染,“这次停了,下次还出现”。

噪声公害何解?

面临噪声污染治理难题的并非仅有中国。

在韩国,近年来大城市的共同住宅居住比率急剧攀升,楼层间的噪音正成为困扰人们日常生活的一大问题,韩国民众对楼层间噪音的申诉事件近年来持续增加。为此,韩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噪音标准的法规,规定若楼上或周边住户发出的声音日间超过43分贝、夜间超过38分贝且持续1分钟以上即为超标,若每周有3次噪音超过上述基准,则属于违法范畴。

日本更多时候靠人们的自律来降低噪声的产生。为了防震,日本楼房墙壁很少是实体墙,隔音效果稍差。因此,对邻里发出的噪音,基本上是提示居民在发生噪音的时间段和音量方面进行自律。日本的《环境基本法》也根据地区类型和时间不同对噪音做出了区别界定,比如,在养老院、福利院等要求高度安静的区域,白天最高分贝不超过50分贝,晚上不超过40分贝;一般居民区白天最高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商业工业居民混合区,白天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

瑞典在关于租住房屋的法规中写明,“住户不得影响邻居”,因此,更多时候人们靠自觉来避免产生扰民噪音的情况。而在公共区域,瑞典对于噪音的管理较为严格,如果在公共区域制造噪音影响公众生活,需要承担罚款甚至监禁等法律后果。

“社会生活噪声难以治理,这跟噪声自身特点有关,比如装修产生的噪声,餐饮娱乐行业产生的噪声,只要这些活动停止,噪声也停止,被投诉、被现场检查的时候声音没有了,但之后还是会出现。”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噪声的重视程度正在渐渐提高,“但各个部门对于噪声污染管理和防治的分工和配合还有待加强,人们对于防治噪声污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有待提高。”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温香彩曾对媒体表示,“噪声违法是典型的违法成本低”,由于调查取证难、部门交叉管理、处罚主体不明,常常造成执法的缺位和错位,因此,有关部门应与公众共同重视噪声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