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中学生奸杀案”存疑 获最高法院审查

《财经》记者 熊平平 | 文 李恩树 |  编辑  

2017年05月03日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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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06年,山东临沭高中生张志超因被指控强奸杀害同校女生被判无期徒刑,但原审判决在审讯、现场勘察、司法检验、取证等过程存有诸多争议。经过张志超亲属6年申诉,该案近期已获最高法院审查。

12年前因强奸杀人获无期徒刑的张志超案,近期出现新进展。根据山东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张志超案近日已被最高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并审查,而山东省检察院则对该案的申诉中止审查。

这起发生于2005年的中学生校园奸杀案,在审讯、现场勘察、司法检验、取证等过程存有诸多争议。

张志超生于1989年5月29日,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2005年2月26日,因涉嫌强奸杀害一名同校女生,张志超被逮捕。2006年,张志超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9.7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张志超在临沭二中分校教学楼一个洗刷间遇见被害人,“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便将其强奸,致其窒息死亡。

原审判决使用的关键证人证言之一来源于张志超同学王超杰(化名),王超杰称在案发当日听到叫喊声后跑出见到两人中便有张志超。在存有所有学生照片的微机室,王超杰辨认出在洗刷间见到的是张志超。全案唯一物证是现场的小木棒,张志超确认系自己作案所用。现场勘察发现被害者身上及周围有多处血迹及毛发。

张志超之母马玉萍的申诉书称,原审判决使用了不全面的证词,现场血迹、毛发缺乏司法鉴定,现场无张志超任何痕迹,也无张志超精斑。

申诉书认为,证明强奸罪须有直接证据,但原审时未对受害者体内做DNA鉴定,现场勘察发现的多处血迹及毛发均未有司法鉴定,包括现场指纹、脚印、衣物纤维都未出现在判决张志超案的证据链中。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对《财经》记者表示,从法理来讲,“原审判决中没有证据证明张志超犯强奸罪”,唯一的物证是“插进受害者肛门的小木棒”。

该案疑点还包括犯罪时间。张志超在原审判决中供认,其先于清晨6时20分奸杀受害者,后跑至小卖部买锁,再跑回作案点锁门。张志超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逊称:“有人证实张志超清晨参与了学校升旗和跑操活动,但临沂市检察院提交的证词并未有该证人证言。张志超无法在跑操结束与上自习的5分钟之间完成上述系列作案行为。”

另一时间疑点在于买锁的时间。原审判决认为张志超在6时20分杀人后跑到学校小卖部买锁后返回,但据王殿学调查,当时,学校小卖部的开始营业时间是在7时10分。

申诉书指称警方涉嫌采取逼供手段,用暴力手段逼使张志超做出犯罪供述。审讯地点亦涉嫌违反刑法第116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之规定,9次审讯中有5次讯问地点均在刑警大队,而非看守所。

针对刑讯逼供疑点,2012年,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张志超申诉时,否认“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称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入狱后5年,张志超于2011年提起第一次申诉,2012年被临沂市中级法院驳回,同年继续第二次申诉,再次被山东省高法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

张志超亲属继续向临沂市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复查,临沂市检察院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案件在2015年出现转折。在张志超亲属的持续申诉中,2015年10月,山东省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复查,但多次延期。2017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称最高法院已调取该案卷宗并审查。

今年5月2日,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访了位于山东临沂市中级法院视频接访室的张志超母亲马玉萍和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法官告诉马玉萍,张志超案已被最高法院审查。

李逊、王殿学告诉《财经》记者,最高法院的审查时间为6个月,接下来除了等待最高法院的审查结果,他们会继续争取同最高法院进行沟通。

《财经》记者 熊平平/文 李恩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