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对待“穿透式监管”

《财经》杂志 邓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2017年11月20日 18:00  

本文6971字,约10分钟

当我们面临“新经济”形态时,地域、辖区、功能分割等惯用监管模式遇到了挑战,这需要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改进规制系统来完成。监管的自身逻辑发展,要求中国更多地在市场准入上做文章,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这些是现有的学界共识

穿透式监管,在2017年的经济规制中成了热门概念,甚至成为许多部门,尤其是与资本市场相关部门的指导性主张。

作为一个政策导向,穿透式监管概念不断引发规制机关、监管部门出台规章,加大处罚力度。这种规制、监管上的政策性调整,经过监管部门的扩张解释,上升到法律规则之中,可能会产生“为监管而监管”的消极作用,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同时在实践中谨慎对待。

您看的此篇文章是收费文章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