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被强制隔离该不该收费?

文/兰荣杰 编辑/朱弢  

2020年03月15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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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隔离外来人员的收费问题,简单的判断标准应该是:非自愿选择者不收费、有功于大局者不收费、可能漏网者不收费、质次价高时不收费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病人,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这一政策基本没有争议。于私是减轻病人负担,于公则是避免“看不起病”的感染者游离在外传染他人。

近来颇有争议的是,如果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强制隔离,住宿及生活费用该由谁承担?天下毕竟没有白吃的午餐,接纳隔离人员的宾馆一定会收费,一日三餐也不可能完全依赖捐赠。在政府、个人和第三方之间,如何分担隔离成本才是最佳选项?

解决这一争议,需要考虑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合法性,即政府收费有无法律依据?二是合理性,即在依据不明的前提下,政府收费是否合理?三是可操作性,即如果需要收费,具体标准该如何确定?

政府向被隔离人员收费合法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单看这一款,政府似有义务兜底隔离费用;但如果加上第一款,就知道这一条仅针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并不包括外来人员。换句话说,若因本地发生疫情被就地隔离,食宿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但若因来自外地疫区需要隔离,《传染病防治法》并未对费用问题予以明确。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谁受益谁付费”。即使隔离本地人员,消耗隔离场所食宿资源的也是被隔离人,为何要由政府买单呢?

原因之一,“谁受益谁付费”的前提是契约自由,即买家对于买不买、买什么和买多少有自由选择权,卖家不能强迫交易。对本地人员的隔离恰恰具有强制性,是否隔离、何处隔离和食宿标准这些合同要素,都不由被隔离者选择。如果隔离要收费,既是“霸王合同”,又是“强迫交易”,显然不符合市场原则。

原因之二,防疫隔离除了吃住与付费的对价关系,本质上也是政府暂时“征用”高风险人员的人身自由。“征用”是一种强制购买,为了公共安全,被隔离人员有义务让渡短时间的自由,但也有权利获得合理补偿。鉴于补偿费用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兼之对自由的“征用”只需要相对人不作为,而不必像医务人员那样积极冲锋陷阵,所以补偿顶多是象征性的,但至少不应让被隔离人员自掏腰包——正如不可能让医生自己买药上前线。

原因之三,如果要求被隔离者付费,可能引发何种社会效果呢?首先是一部分应当隔离的人员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隔离,结果自然是危及公共安全。一旦出现“漏网之鱼”导致疫情扩散,即便仅仅算经济账,也一定是因小失大。其次是不排除部分地方官员与隔离场所勾结,随意扩大隔离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把防疫做成生意,结果难免是助长腐败。正是因此,综合权衡免费隔离的直接成本和收费隔离的潜在损失,对于没有选择权的本地人员,地方政府应当实施免费隔离。

问题在于,相比身不由己的本地人员,部分外来人员似乎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是否隔离、何处隔离。比如近日因欧美疫情爆发,大量旅客回流中国,给京沪等门户口岸造成极大的隔离压力。严格说来,这些旅客明知入境就要隔离,似乎可以选择是否回国,也可以选择从何处入关。既然《传染病防治法》并未对这类人员的隔离费用作出规定,各地政府应当如何取舍呢?

规定不明时,对流入人员收取隔离费用合理吗?

表面看来,外来人员自愿流入,自行承担隔离费用,一则你情我愿,二则等价交换,应属天经地义之事。正是因此,一些高速路口就设有收费隔离公示牌,一是希望外来人员知难而退,二来也算明码实价诚信收费。更极端地说,低风险地区接纳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没在隔离费用之外另行收费,似乎已是仁至义尽。然而,公共政策并不仅仅是消费契约,在合同自由和等价交换原则之外,还必须考虑更多复杂因素。

首先,流入地政府必须甄别外来人员是否真有选择的自由。比如在疫情爆发前去疫区出差的本地人员,或者被旅居国遣返的出国人员,多数人并没有选择是否返乡的自由。要求他们付费隔离,要么使其流落街头,要么就是强买强卖,无论如何都触及文明社会的底线。与此类似,当特定区域因为疫情发生严重人道灾难,面临紧迫危险的居民自行流出,也很难说得上是自由选择。

其次,流入地政府必须掂量收费隔离的间接成本。一是不能因当地的些许得失影响抗疫大局,比如从疫区返回的抗疫人员,不管是火神山等工程建设者还是物资运输司机,严格说来确属自愿往来,当地进行收费隔离顶多是“不仗义”,但却可能影响到抗疫大局,应从全国层面予以禁止。二是要区分当前成本和长远收益,比如对疫区前来的务工人员免费隔离,既可争取到本地复工复产的关键劳动力,也可提升本地形象,长远看可能利大于弊。

最后,只有在隔离措施全覆盖的前提下,才可以讨论对自愿流入人员收费隔离。如果隔离措施有漏洞,一些顾虑隔离费用的流入人员,难免会私下潜入而成为“漏网之鱼”。如此一来,不仅存在疫情扩散的风险,还造成“好人吃亏、坏人得利”的错误导向。

如需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如上所述,对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外来人员的隔离费用,在满足严格条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要求一些被隔离人员自行负担,似乎也算合情合理。鉴于隔离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基于普遍的行政法治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隔离收费应当满足两个标准:

一是隔离地点必须满足必要的质量标准,包括安全保障、饮食营养、活动空间、资讯传输和医疗支持等。简而言之,隔离不是坐牢,隔离措施应当仅以控制潜在的疫情扩散为上限,不得不当降低被隔离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

二是收费仅以覆盖成本为限,不宜“发疫情财”。毕竟,考虑到“拒疫情于辖区之外”的动机和逐利天性,一些地方政府难免有高价收费的冲动。但公权不应成为赚钱的工具,更不能沦为“敲竹棒”的打手,否则将是对其合法性的极大冲击。

简而言之,疫情期间的适度人员流动和强制隔离,于公于私都属必要。对于隔离外来人员的收费问题,简单的判断标准应该是:非自愿选择者不收费、有功于大局者不收费、可能漏网者不收费、质次价高时不收费。

唯有如此,才能在护卫抗疫大局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则实现相对公平的社会效果。建议在“一盘棋”的思路下,以上述准则为参考,综合协调各地隔离收费政策,避免地方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甚至“把抗疫当生意”的乱象。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编辑:朱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