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详解“阅文事件”| E观察

文 | 《财经》E法 李星郡 编辑 | 张有义  

2020年05月10日 20:22  

本文2583字,约4分钟

围绕着“全版权”“续写权”“盗版维权”等问题和争议,专家们发表各自看法,并对如何建立平台与作家间的良好关系提出建议。

4月底以来,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发生了管理层变动,引发了部分作家对自身权益和收入的担忧。部分作家将与阅文集团签订的《版权授权协议》部分内容发到社交网络,并将此协议与阅文集团管理层变更相关联,引发了一轮如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以及如何平衡协调互联网平台与网络文学作家之间共建生态的讨论。

《财经》E法特别汇集了业内权威专家的主要观点,就此次事件进行解读。相关的专家包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杜颖、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全版权”争议

杜颖:有些作家认为平台的这份合同属于“全版权”授权,导致其完全丧失了作品的著作权。什么叫全版权?如果从版权的内容来讲主要是两块: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个事件主要涉及到的是著作财产权利,而并不涉及到著作人身权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谈不上是全版权的授权。

杨勇:这个事件本质上还是因为合同引起的争议,但这个合同跟著作权有一定关系,比如“全版权”授权的讨论。“全版权”概念问题不大,在财产权的转授权范畴内很正常。从平台管理和市场运作商业模式来说,目前网络文学平台在文学作品的所谓“全版权”的授权模式是必须要考虑和介入的。作为平台方如果不去签一个大量财产权授权转让合同,会导致后面的维权很麻烦。文学作品在后期涉及到改编、摄制权等一系列权利出现。所以是否“全版权”不是真正的核心,也不涉及到著作权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这里核心的点还是合同里涉及到各方权利的平衡。

对有些作者来说,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缺乏收益的安全感。尤其免费模式的推出对一直以来接受传统收费阅读的作者来说,确实是一个新的事物,作者自然关心未来的预期收益。平台方应该多与作者沟通,多做解释。要在授权合同中体现出对作者有利,让作者的安全感得到满足的条款。

目前,平台已有的对作者大量的权益保障应该完整地展示出来,很多权益实际都给了,却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作者的人身权利的保留也最好明确要写出来。

朱巍:所谓全版权授权,会使得产权明晰。比如改编权问题,中国是大陆法系下的权利,对改编权的约束是桎梏,有点太重。比如,《权利的游戏》我追了几年,作者只写了前五季。但电影改编权能够超过原著,这是获得授权的。这个改编权是创作创造,是基于影视作品的改编,对网络文学产业化发展、网络化发展、生态化发展,对于产权甚至产权交易模式,“全版权授权”都是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平台全产业经济发展一定会受到巨大影响。我们《著作权法》的修改发展是否适应互联网发展,不能再套用以前的思维。

全版权的授权模式对鼓励创作、优化创造有好处。现在网络文学作者不是把文章都写完了才发出来,是一段一段写,大家点赞,喜欢哪个人物,为了保住流量、用户,不单纯是文学创作。网络文学的人身权相比普通作品来说很小,更多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财产权变得很重要。所以作者需要平台的流量扶持,让市场说话,来修正作者笔下的人物、情节,进而吸引更多人。

关于“续写权”

杜颖:目前很多人在探讨续写的问题,这也涉及同人作品的保护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平台对作者续写的内容质量不满意,另外安排其他人续写,这涉及作者是否可以就续写部分主张著作权权利的问题。

续写权,法律没有规定为明确的权项。续写权如果放在改编权里就是财产权,限制财产权甚至放弃财产权都没有问题,通过合同可以完成这样的目的。但如果续写定义为修改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著作人身权,这可能涉及到我们能不能对著作人身权权利进行限制,甚至要求作者放弃著作人身权的问题。但《著作权法》里没有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或者不得放弃,这个问题要追到民法关于人身权的一般规定上去。

盗版问题

杜颖:在著作权维权的问题上,显然大平台在提高作品利用效率、产生更多社会收益以及优化整个平台创作生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杨勇:盗版授权平台维权模式,在现有商业模式情况下,只有通过平台完整的授权、维权,在版权治理效果上是最好的,经验表明纯粹靠作者个人去做很难操作,平台对版权统一运作的模式,有利于作品统一维权。

如何建立良性关系

在事件的争议过程中,有作家提出,平台既然在委托写作,又不给予作者相应的劳动保障。如何看待平台与签约作家之间的关系?

杜颖:平台和作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不是传统典型的法律关系,这是作品新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产生的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型关系带有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

这种特殊关系怎么样处理能够实现双方双赢或者多赢,需要平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著作权法自然涉及到市场利益分配,但更多只是规定了著作权人有什么权利,在权利授权或者转让时采取什么样的条款处分著作权人的权利,没有那么多强行性规定。决定权交给了市场,通过市场博弈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效果。

至于说是否要在著作权法里增加“劳动权”的规定,我认为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著作权法中添加“劳动权”不太可能,劳动权放在著作权法里面有点不伦不类。

薛军:对待社会形象不要简单地贴标签,而是要面对事实,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平台上创作的形态是什么,火的作品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其中凝聚了多少人的劳动、多少方的投入,多少人为这个作品创造了价值,特别是平台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不能以先前时代的作品形成机制和权益机制来简单地套用与当下的情况。

作者和平台是一种共生的关系,应该追求一种共赢的模式,以及从长远来看要解决好怎么建构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平台要意识到平台上的作者与参与者的性质是很不一样的。因此,将来在涉及平台上的规则(网络社区规则)的形成时,平台要带有更强的中立性,让他们形成自治机制。平台上的作者所面临的情况是不同的,个人利益诉求差别也很大,不宜把平台和作者做二元对立式的解读,而要有分层管理机制,平台从管理上、权益分割上要更加细致,注意到每个作者是不一样的。

从长远来看,需要考虑授权许可,委托创作,权利转让等多元化模式,给于作者选择的权利,这样才适应大的在线文学平台面临的更加丰富的生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