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高利贷”,能让你更容易借到钱吗?

文 | 李星郡 编辑 | 朱弢  

2020年07月26日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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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能否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在中国,民间借贷历来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必要补充。很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介绍,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特别是东南沿海江浙、福建等地,民间借贷尤为常见。

但是,因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民间借贷长期自我粗放发展,借款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在现实常常被视之为“高利贷”。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争议一直存在。据郑学林介绍,“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24%和36%两条红线。如果未来这一司法保护上限真的大幅降低,能够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吗?

降低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什么?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信贷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晓分析,中小企业目前没有太好的融资方式,银行很难把握小企业的经营情况,机制僵化,为了防止风险,制定了诸如风险指引等规定,很多并不适应中小企业。最终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转向民间借贷。

审计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审计署报告》)指出,近年来,有关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力度,授信覆盖面有所拓展,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缓解。银行融资方面,出于防范风险等考虑,仍存在门槛较高、环节多、周期长等问题。

《审计署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3月底,抽查的18家银行民营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仅占18.36%(低于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且抵质押时银行大多偏好房产等“硬”资产,专利权等“轻”资产受限较大。

出于市场需求的推动,以及监管层则持宽容态度,近年来国内先后出现典当行、中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民间信贷行业得以迅猛发展。

民间融资渠道相对多元,但成本较高。《审计署报告》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一般为10%至20%,民间和网络借贷利率多高于30%。延伸调查的393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的“过桥”借款年化利率最低为36%、最高达108%。

黄大智分析,此次提出降低民间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出于两个考虑,一是想要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二是现在很多民间借贷已不单纯是临时的应急周转行为,而是成为了一门生意,这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金融资金脱实向虚。

现行的民间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源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划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的保护的两个上限,即“两线三区”

其中“两线”是指24%和36%两条红线。具体来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区”则是指三个司法区间。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自然债务区——年利率为24%至36%,若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

在实践的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上述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但是,未来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会降低多少?目前并未公布具体方案。

据财新报道,最高法院准备改变原先“两线三区”和以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不再区分24%以下、24%-36%、36%以上三类情形,而是改成“一线两区”,以按照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作为司法保护上限。

依此计算,以最近一年的一年期LPR来计算,最低时3.85%,4倍也就意味着是15.4%;最高时4.25%,4倍也就是17%,相较之前的标准确实有大幅降低。

对部分金融机构也可能产生影响

虽然对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针对的是民间借贷利率,但对于一些持牌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借贷利率也可能产生影响。

可能受到的影响的包括传统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互联网银行的部分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若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这些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现行利率已经超出了“一线两区”的标准。

以蚂蚁金服旗下的借呗为例,因每个账户综合评估情况不同而,其日利率区间为万分之1.5到万分之6.5。根据借款合同计算,贷款年利率=贷款日利率*365,这也就意味着,借呗的年利率区间为5.475%至23.725%,最高值接近现行的司法保护红线24%。

再如微众银行旗下产品微粒贷,日利率最高0.05%,依此计算,微粒贷年利率最高为18.25%。

再以招商银行信用卡分期合同为例,账单分期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费率为0%-18%。

平安消费金融今年6月推出首款个人消费循环信用的产品——“平安小橙花”,22至45周岁用户最高可贷款20万元,年化利率14%-24%。

零壹智库指出,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成本较低,可承受的年化坏账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其定位在中等信用风险的客群。据统计,消费金融公司信贷产品低位年化利率范围在10%-15%,高位年化利率范围在24%-36%。

黄大智认为,虽然金融机构借贷不适用于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的规定,但在事实上可能会参照执行。一方面,持牌金融机构虽在法律上没有利率上限,但仍会受到严格监管。另一方面,出于社会道德层面和社会公平角度的监管考虑,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很难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比如,消费金融公司几个月前被监管部门要求把利率下调至24%以下。

一位金融机构从业者就告诉《财经》E法,即使是持牌信贷机构,也会有一个利率临界值,如果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为负,业务肯定就不做了。也就是说,差异化定价里面风险高的群体无法再收取高利率的话,可能就会被剔除,不允许其借贷。

但是,黄大智也表示,民间借贷利率能否适用于金融机构借贷,值得商榷。如果监管部门参照执行,未来可能会催生贷款中介的崛起,以便于持牌金融机构转嫁成本,但实际上还是借款人承担;如果监管部门不参照执行,则可能导致道义上失衡,也会使得民间借贷更隐秘、更贵、更难管理。

如何真正纾解融资难、融资贵?

郑学林在7月2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那么,通过司法手段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真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表示,设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以在产生借贷纠纷时作为法院裁决借贷合法与否的标准,如果无上限的话很多问题更解决不了。现在一些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确实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利率保护上限短期内对个别纠纷案件或对某类案件可能会起作用,同时可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但赵磊同时强调,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是治标不治本,最终可能会导致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根本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也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实际上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在薛军看来,虽然可以通过人为方式把法律给予保护的利率上限降低,但市场上融资的成本是真实存在的,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本来愿意借款的出借人由于法律风险增大不愿意放贷,导致资金供需关系更加紧张。同时,借款人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刚性的,实际借款利率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但又得不是到法律的保护,存在间接助长非法力量介入民间借贷的风险。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立新进一步指出,这可能会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大规模萎缩,而且很难从源头防止各种“套路贷”。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赵磊建议,应当从源头抓起,拓宽中小微企业的正规的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门槛。

张志晓则建议应发展中小微银行,修建好经济运行的毛细血管,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资金需求,正规的金融渠道健全、丰富了,民间借贷自然会减少,其利率才会真正下降。

薛军进一步指出,更为现实的方法是增加中小企业可用来为其融资的担保品的范围,创新各种形态的融资法律制度,增加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同时,对资金市场上债务人的保护,关键是确保贷款的自愿性以及融资条件的透明,强化对借贷关系的司法保护,这些措施反馈到资金市场上,都会促进贷款利率的合理化。